南京破产和清算的区别律师电话13951899110
破产和清算的区别
您的位置:首页  »  
 

破产和清算的区别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破产和清算的区别一、破产和清算的区别:
  清算,是终结现存的法律关系,处理其剩余财产,使之归于消灭的程序。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
  破产,是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破产多数情况下都指一种公司行为和经济行为。但人们有时也习惯把个人或者公司停止继续经营亦叫做破产。
  二、什么是破产和清算
  1、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狭义的破产制度仅指破产清算制度,广义的破产制度还包括重整与和解制度。破产多数情况下都指一种公司行为和经济行为。但人们有时也习惯把个人或者公司停止继续经营亦叫做破产。公司破产有多种含义,但法律意义上公司破产则是指因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保护多数债权人和兼顾债务人的利益,经公司(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依法审查受理,并依照法定程序将公司(债务人)的财产公平分分配给债权,并一举解决所有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的特定程序。清算,是终结现存的法律关系,处理其剩余财产,使之归于消灭的程序。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破产,是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破产多数情况下都指一种公司行为和经济行为。但人们有时也习惯把个人或者公司停止继续经营亦叫做破产。
  2、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解散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即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解散后多数情况下都要产生清算问题,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除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这种情况外,在公司因其他解散后,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在正常的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如果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能够根据以上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就不需要司法权的介入,这种情形属于普通清算,是公司清算过程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清算方式。如果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这种情况属于特别清算。
  3、公司清算还存在另一种情况,即破产清算。公司的破产清算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直接的破产清算,二是公司清算过程中出现的破产清算。直接的破产清算是指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由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在符合《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条件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宣告公司破产,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的行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清算过程中出现的破产清算是指公司在依法解散后,清算组(不论是公司自行组成的还是法院指定组成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按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算。
  以上是我们为你整理的区分破产和清算的区别,想必您对此也是更加了解了吧?希望上面的文章对您有所帮助。我们提醒您:多了解其相关法律,更好维护自身利益,减少损失。如果您还想进一步了解其中更多问题,可咨询我们网站的律师来为你解答。
  
  
  

·合同自诉案件程序包括哪些?
    合同自诉案件程序包括哪些?包括:提起自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即应当制作并向法院呈递刑事自诉状。但是,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

·夫妻双方离婚之后签订离婚协议书
    夫妻双方离婚之后签订离婚协议书,上面会约定各方面的离婚事项,双方都确定同意之后再签字生效,关于子女抚养费问题,当然也要写在这上面,很多人都在问离婚后离婚协议书可以不要子女抚养费吗,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何算构成重婚罪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何算构成重婚罪?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

·保管合同是什么?有哪些主要特征?
    保管合同是什么?保管合同又称寄存合同、寄托合同,是指保管人妥善保管寄存人交付的物品,并在一定时期或一段时间后归还原物,寄存人按约定向保管人支付或不支付保管费用的合同。它属于一种提供劳务的合同,提供劳务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二、保管合同主要特征是什么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

·北京市集团公司成立条件是什么?
    北京市集团公司成立条件是什么? 集团公司是以资本为纽带成立起来的共同行动的一系列公司,一般来说集团公司拥有许多生产和经营机构,规模庞大、财力雄厚。集团公司实际上就是拥有许多下属公司的一个集体公司,因此集团公司的成立条件也非常严格,北京市集团公司成立条件是什么? 一、北京市集团...

·债的担保概述
    

    1

·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形式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形式有哪些?根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土地的使用权以及所用权都是不得随意转让的,若公民需要将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给他人,那么必须按照法定方式进行办理,否则不具备法律效力,转移结果不能约束各方当事人。那么,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形式有哪些?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城...

·专利申请委托协议书
    

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专利申请委托协议书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

2.委托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名称应填写清楚,并与申请文件中的名称一致。

...

·企业如何制定修改规章制度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这句话适用于一个国家,就是法律法规;适用于一个家庭,就是祖规家训;适用于一个企业就是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但是企业制定、修改规章制度时既不能违反法律法规,也不能侵害员工的权益。而且为了保证公平,企业在制定修改规章制度时,还应该给与员工参与意见的机会,也就是...

·工伤鉴定没有评上级别有赔偿吗?
    意外事故经常发生在人们的身边,在劳动过程中如果发生一般事故造成的伤害属于工伤,在不过相关部门的认定之后可以得到一定的赔付,而在工伤认定的过程中会有专门的部门来进行工伤鉴定也就是平等级,那工伤鉴定没有评上级别有赔偿吗?下面就详细介绍。一、评不上工伤级别鉴定会赔偿吗工伤鉴定没有评到伤...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