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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工伤保留劳动关系后的工资会减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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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工伤保留劳动关系后的工资会减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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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六级工伤保留劳动关系后的工资会减少吗?
  
  
  会减少的,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70%,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申请认定工伤应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书》;
  
  
  2.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
  
  
  3.企业的工伤报告,属于统计范围的因工伤亡事故,提交安全监察部门的结案批复;
  
  
  4.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明及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属于交通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裁决书或相关的处理证明;
  
  
  (2)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定书;
  
  
  (3)属于因工作紧张突发疾病的,提交企业出具的工作紧张的证明材料。
  
  
  (4)属于因工因战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提交《伤残军人证》及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5)属于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国和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应有企业或者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6)其他特殊情况,提交认定工伤所需的证明材料。
  
  
  6.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劳动(人事)部门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企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个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免去提交第3项证明材料。  亲
  
  
  属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同时提交工伤职工委托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企业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同时提交企业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因工负伤的劳动者可以在进行工伤认定之后,要求单位或者是工伤保险基金赔偿相应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费用,如果是劳动者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单位不提供相应的劳动关系的证明的,此时劳动者可以依靠工资流水账单、工作证以及工作记录等进行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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