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人身损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律师电话13951899110
人身损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您的位置:首页  »  
 

人身损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人身损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中需要先对伤者的伤残等级作出鉴定,然后才能进行想要的赔偿。而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人身损害的伤残等级是具体分为了十级的。不同的伤残等级当然也就对应了不同的鉴定标准,今天和我们一起来看看人身损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人身损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根据《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5.10的规定,人身损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如下: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 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 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 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 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 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g.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h. 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 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j. 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低视力1级;
  
  b. 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 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e. 眼内异物存留;
  
  f.外伤性白内障;
  
  g.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h.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i.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j.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k. 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 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m. 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 鼻尖缺失(或畸形);
  
  o.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p. 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
  
  q. 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
  
  r. 颅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cm2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s.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3、 脊柱损伤致:
  
  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 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c.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 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 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 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
  
  5、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 肺破裂修补;
  
  d. 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6、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 胆囊破裂修补;
  
  c. 肠系膜损伤修补;
  
  d. 脾破裂修补;
  
  e. 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f. 膈肌破裂修补。
  
  7、 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 骨盆畸形愈合;
  
  c. 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d.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 子宫破裂修补;
  
  f. 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 膀胱破裂修补;
  
  h. 尿道轻度狭窄;
  
  i. 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8、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 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 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e. 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9、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10、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b. 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c.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d.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 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f. 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g. 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h.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i. 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11、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关于人身损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的内容,我们就为您整理到此,希望可以为你提供一些帮助。十级伤残算是其中相对较轻的,但也让受害者够呛。如果你还想了解关于人身损害十级伤残赔偿标准的内容,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市场监督局查到商标侵权处罚多少钱?
    市场监督局查到商标侵权处罚多少钱?市场监督局查到商标侵权处罚几千元到几万元都是可能的,因为具体的处罚的罚款金额应当根据违法金额的所得数额来进行一个计算,比如说违法的金额数额已经达到了5万元以上的话,是可以除以这种违法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的。工商局商标侵权会先被判处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

·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是多久
    很多时候需要申请工伤认定的,一般都是由受伤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来提出申请的,而根据法律中的规定,通常就是向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不过也要注意时限问题。那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是多久呢?现在就让我们来为你解答疑惑吧。 一、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是多...

·国外商标在中国抢注该怎么办
    国外商标在中国抢注该怎么办首先我们国家对于商标有着明确的保护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而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

·双倍工资的时效
    在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授权而代签劳动合同时,可以视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由于该“二倍工资”不同于普通劳动报酬,具有特殊性,劳动者应当注意其主张时效的把握。就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性质而言,因为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中的...

·合同到期工资怎么处理不发工资怎么办?
    我们知道,员工与公司之间是有合同的关系,这是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但是合同到期工资怎么处理不发工资怎么办?根据我们国家的劳动法规定,如果合同到期,员工的工资不发,员工可以到相应的部门进行合法仲裁,来维护个人权益,具体的我们看下文。 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公司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劳动合...

·录用哺乳期的员工可以辞退吗?
    录用哺乳期的员工可以辞退吗?1、在试用期间。如果女职工是在试用期内怀孕或尚在产期、哺乳期的,则可能因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为被用人单位辞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项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和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而且不用赔偿。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

·认罪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认罪在法律上被认为是犯罪嫌疑人能够得到减刑的非常重要的一种方法,但是这也意味着罪犯是在主动清楚自己已经无法逃脱法律制裁的情况下对自己所犯错误的正确认知并且放弃抵抗后作出的接受处罚的决定。那么,认罪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一、认罪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1.被告人自愿认罪时可以适用...

·雇用童工的法律责任都有哪些
    童工在我国一般是指那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而对于童工我国是提供了较为全面的保护,其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是不可以招录、使用童工的,否则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责任。那究竟单位雇用童工的法律责任都有哪些呢?详细内容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非法使用童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票据诈骗罪的诈骗行为?
    票据诈骗罪的诈骗行为有哪些 一、票据诈骗罪的诈骗行为有哪些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这种情形是指行为人以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冒充真票据进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这种形式的犯罪要求行为人在使用票据时,“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

·合同可以采取哪些形式订立
    合同可以采取哪些形式订立 一、合同可以采取哪些形式订立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