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车祸不赔误工费怎么办律师电话13951899110
车祸不赔误工费怎么办
您的位置:首页  »  
 

车祸不赔误工费怎么办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车祸不赔误工费怎么办
  
  肇事者不赔偿时,受害者可以先找保险公司进行赔偿,或者也可以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来解决医疗费问题。也可以提起诉讼,让法院强制要求车祸肇事者进行赔偿。车祸肇事者应该赔偿的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及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
  
  1、交通事故肇事方应该是要出医疗费的,如果肇事方不付的话,可以自己先垫付医疗费,事后再通过打官司等办法来要求对方赔偿医药费以及其他赔偿金。
  
  2、机动车都参加保险了,可以把相关的手续以及交警的处理意见先拿到保险公司去,让保险公司提前支付医疗费。
  
  3、当事人也可以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来解决伤者的医疗费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因此,如果发生车祸,肇事者却不愿意赔偿的,受害者又无经济实力垫付医疗费的情况下,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可以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来解决医疗费问题。
  
  二、车祸肇事者应该赔偿的项目有哪些
  
  1、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调解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参照调解结案时的时令标准进行计算。
  
  2、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当事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当事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当事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4、交通费;
  
  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宿费;
  
  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6、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7、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8、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0、丧葬费;
  
  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1、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综上所述,受害者在经受车祸后,一般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医疗所相关的费用,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误工费,如果对方不赔偿的,那么可以先找保险公司进行赔偿,肇事者不赔偿的可以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后,可要求对方强制执行赔偿。
  
  

·打了欠条多久可以起诉?
    打了欠条多久可以起诉?打了欠条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即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出借人没有在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或起诉,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起诉至法院,而借款人以超过诉讼时效抗辩,出借人的诉求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中华人民...

·使用传来证据的前提条件
        第一,必须证明原件确曾存在过或现在仍然存在;
      第二,必须证明副本或复制件是真实的,其制作方法、程序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

·融资租赁的特点
    融资租赁有以下特点:

    一、融资租赁的承租人是以融通资金为目的,为达到此目的,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就负有融通资金的责任,这种活动是一种金融投资活动,资金困难的承租人通过出租人的金融投资,解决了资金困难,达到了融通资金的目的...

·单位与个人行贿共同犯罪的责任是如何划分的?
    一、单位与个人行贿共同犯罪的责任是如何划分的?1、单位与自然人共同行贿中,单位起主要作用,自然人辅助犯罪的。如果单位没有达到构罪的起刑点数额,则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辅助其行为的自然人也不能构成犯罪。如果单位构成犯罪,则按照单位行贿罪定罪,起辅助作用的自然人按...

·基本工作包含全部加班工资吗?
     一、基本工作包含全部加班工资吗? 基本工资是指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或劳动定额时企业必须支付的基本劳动报酬。 基本工资的构成包括除奖金、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劳动补偿性津贴(如夜班津贴、高温、低温下、有毒有害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外的一切工资报酬。 加班费,指劳...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由谁赔偿
    相信很多人都遇到过或者身边的人遇到过这样的一个问题,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失,那么赔偿责任该由谁承担?为此我们特地请教了平台的专业律师,下面就是他的专业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由谁赔偿 赔偿损失是指一方当事人违法违约造成对方损失时,应以其...

·非法集资50万会如何量刑?
    非法集资是国家一直在大力打击的一种犯罪。非法集资给老百姓带来了巨大的损失。无论在投资领域还是普通老百姓的借贷关系中,都很容易看到非法集资的身影。非法集资的犯罪人员应承担刑事责任,那非法集资50万会如何量刑?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详细介绍。 一、非法集资50万会如何量刑? 以非法占有...

·担任挂名公司法人报税是必须的吗?
    担任挂名公司法人报税是必须的吗? 我们您都知道企业和公司都是定期的要向国家上缴一定的税务的,对于公司的方面上缴税务是法律规定的是一定要执行的。但是现在我们生活中有许多公司是挂名法人,那么对于担任挂名公司法人报税我们国家是如何规定的呢?还是必须要报税吗? 现具体分析如下: 一...

·国庆节工资怎么算
    国庆节工资的计算:国庆节1-3日是国庆节法定假日,所以这三天的加班费是平时工资的三倍;国庆节4-7日属于周末换休,可以选择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的,加班工资应为平时岗位工资的2倍。法律依据:《劳动法》第40条法定假日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

·直系亲属之间的房地产赠与免缴哪些税?
    1. 房地产赠与是指房地产权利人将自己拥有的房地产,无偿转让给他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另外, 对非法定继承人的遗赠也属于赠与行为。 2.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及附加。 3.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