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失火罪处罚标准是什么?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失火罪处罚标准是什么?
您的位置:首页  »  
 

失火罪处罚标准是什么?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一、失火罪处罚标准是什么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放火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实践中,在失火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构成失火犯罪的情况下,一般在法定的基本量刑档内给行为人裁量刑罚。也就是说,失火行为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一般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量刑档次内裁量刑罚。但是,在失火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前提下,综合考察分析犯罪行为人主客观方面的情况,如果情节较轻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量刑幅度内裁量刑罚。
  
  二、 失火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失火罪的情节轻重,最高法院没有制定统一的标准,但是,《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中规定: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此外就是各省高院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的规定,如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制定《关于办理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 (一)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导致死亡3人以上;
  
  2、重伤10人或者死亡、重伤10人以上;
  
  3、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4、烧毁30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50万元以上;
  
  5、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
  
  6、人员伤亡、烧毁户、直接财产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教学、生活受到重大损害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2、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烧毁15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25万元以上;
  
  4、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公顷以上。
  
  在对失火罪进行处罚的时候,也是要考虑到具体的情节,针对不同的情节处罚的幅度范围就不一样。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失火罪虽然是过失犯罪,这里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于火灾发生所持的心理态度,而非对于点火行为本身所持的心理态度。
  
  

·女职工在三期内调岗有哪些规定?
    劳动合同变更或者调整要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但是,特定的情况下,即使“三期”女职工一方不同意变更,用人单位也可以行使单方变更权:一是:三期女职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岗位;二是:用人单位将三期女职工从禁忌工作岗位上调整到非禁忌工作岗位上;三是:特定情况下...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什么形式
    我国劳动仲裁委员会接受到的关于劳动纠纷的案件当中,有的时候,用人单位和员工产生劳动纠纷的原因在于,双方的劳动合同当中的某些条款实际上已经进行了变更,但是是通过口头的形式进行的,这就很容易在日后履行劳动合同的时候发生违约状况,那么,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什么形式? 一、变更劳动合同...

·租赁期内房东加租金怎么办
    租赁期内房东加租金怎么办 一、租赁期内房东加租金怎么办 租赁期间房东是否有权单方提高租金呢?租客遇到房东单方提高租金时如何应对呢? 在租赁期间,房东需要提高租金必须经过租客的同意,否则构成违约。如果租客不接受的话,租客可以要求以原来租金价格继续履行合同。若房东因租客不接受提高租...

·刑事级别管辖怎么确定
    我国的法院众多,包括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以及最高法院。针对不同级别的法院,能够管辖的案件是不同的。就刑事案件来讲,您知道刑事级别管辖是怎样确定的吗?没有管辖权的法院肯定是不能对案件作出审判的,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介绍吧。 一、刑事级别管辖怎么确定 (一)基层人民法院...

·最高院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我国早在2003年就制定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这些年也一直都在适用中,但是很多人对该解释的内容并不清楚,了解相关的司法解释,才能在交通事故中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我们在下文对内容进行了整理,供您阅读。 最高院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 为正确审理人...

·哪些证据构成重婚罪的
    认定重婚罪所需要的证据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领了结婚证的法律婚姻,需要的证据有结婚登记或者伪造结婚证、与他人所生小孩出生证等直接证据。另一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但没有领结婚证的,需要的证据有:(1)对方与他人在外以夫妻名义生活的居住地的附近群众的证明;(2)婚外情一方的保证书、忏悔书等...

·用人单位能否依据“末位淘汰制”调岗调薪四
    用人单位推行的竞争性考核选拔能够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且调岗合理,劳动者主张违法调岗,不予支持——吴某诉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用人单位实行的竞争上岗引发的劳动争议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区分对待,对于程序规范、结果公正的竞争上岗应予以支持,但对于用人单位以竞争上岗方式...

·借条利息过高可以拒绝还钱吗
    借条利息过高可以拒绝还钱吗 一、借条利息过高可以拒绝还钱吗 我国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如果超出此限度的,那么超出的部分将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民间借贷行为中,对于借款利息的约定如果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之外的利息不受我国法律的保护,但是没有超...

·一、提前三日解除劳动合同适用于什么情况下?
    一、提前三日解除劳动合同适用于什么情况下? 提前三日解除劳动合同适用于在试用期内的员工,如果是转正后的正式员工,需要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二、相关法律依据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

·债权人撤销权的时效是多久?
    债权人撤销权的时效是多久? 一、撤销权有时效吗 撤销权的时效历有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两说。除斥期间是法律为形成权设定的行使期间。所谓形成权,是指因单方民事行为即能引起民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权利。除斥期间届满,形成权消灭。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都可以督促当事人行使权利,然二者却有...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