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使用童工的处罚标准是什么律师电话13951899110
使用童工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您的位置:首页  »  
 

使用童工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有的单位为了减少人工成本,而违反法律的规定使用童工。对于单位这样的违法行为,就要按照规定进行处罚。那么单位使用童工的处罚标准是什么,使用童工的罚款标准是什么?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使用童工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第一、各地劳动行政部门、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尤其是城乡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招工、用工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童工。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使用童工者,除责令其立即退回外,可予以重罚(每招用一名童工,可罚款三千至五千元)。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应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对诱骗虐待童工的包工头,要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招用工人时,双方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劳动合同签订后,必须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鉴证,以防止招用童工的现象发生。
  第三、对因违法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亡事故和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者,要依法惩处。
  第四、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各级干部、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可因地制宜、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培训班,组织街道、乡(镇)主管主任、乡(镇)长学习有关劳动政策和《义务教育法》,使他们自觉推进劳动政策和《义务教育法》的贯彻落实。
  第五、各地有关部门要端正办学指导思想,真正树立“百年大计,教育为本”观念,充分重视劳动预备力量的培养教育工作。在未普及初中教育的地方,要发挥社会教育的职能,因地制宜地采取多种形式对回乡小学毕业生继续进行文化和技术培训。
  第六、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因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缓学、休学的,应由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证明,经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指定单位批准。
  第七、对一些迫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儿童、少年去做工、从商、当学徒的家长或其他监护人,要进行批评教育,令其改正错误。坚持不改的,应加重罚款。罚款数额及办法,由有关部门规定。
  第八、凡收缴杂费的地区和学校,其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物价等部门共同制定。学校一律不得自订标准,滥收费用。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乡(镇)政府和学校应给予帮助,酌情减免杂费。
  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未按当地规定年限受完义务教育的及十六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不得发给个体营业执照。违反规定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令发照机关收回营业执照。
   二、使用童工的罚款标准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本规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以下统称个人)使用童工的;
  (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
  (四)单位或者个人为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
  第三条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个人,罚款标准如下:
  (一)使用童工从事营利性生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二)使用童工从事家庭服务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300~600元。
  (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罚款300~600元。
  (四)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第四条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单位,罚款标准如下:
  (一)对单位使用童工的,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具体罚款标准。
  (二)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1500~3000元。
  (三)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罚款1500~3000元。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原罚款标准基础上再加重罚款三倍:
  (一)数次(两次及其以上,下同)使用童工的;
  (二)长期(三个月及其以上)使用或者使用多名(三名及其以上,下同)童工的;
  (三)数次介绍或者一次介绍多名童工的;
  (四)数次为童工出具假证明的。
  第六条罚款一律上缴国库,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罚款票据。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罚款标准。
  看完上述内容后,相信您此时已经清楚单位要是违法使用童工的将会有哪些法律后果了吧,往往会根据实际使用童工的情况进行罚款,而要是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话,那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房屋他项权利怎么申请?
    需要房屋他项权利怎么申请? 您都知道房屋所有权那有人知道房屋他项权利是什么嘛?简单的讲房屋他项权利包含典权、抵押权和租赁权等,典权要签订典契,约定赎回时间如果超多约定时间不赎回的就会改典为买。抵押权常见的的是抵押贷款,那么房屋他项权具体怎样办理,就由我们给您简单介绍下。 申请...

·买卖合同定金需要违约金吗
     一、买卖合同定金需要违约金吗 不需要。《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

·办理注册公司需要什么资料?
    办理注册公司需要什么资料1、《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由董事会签署;3、由发起人亲自签署的或由会议的主持人与出席会议的董事亲自签字的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相当于股东会决议(设立);4、全体发起人签署...

·刑事办案程序是什么
    一、刑事办案程序 1、立案。 (1)公案机关的立案。按照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制作笔录及《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予以立案。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图解(一)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图1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图2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差额巨大”中的差额巨大标准是多少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差额巨大中的差额巨大标准是多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差额巨大是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基础上差额特别巨大的相对概念,没有明确的数字标准。《关于人...

·破产法规定破产可由谁申请
    破产法规定破产可由谁申请企业在资不抵债时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在准备好申请所需要的材料时可能会因为不知该由谁去申请而苦恼,破产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由不同的人来申请,下面由我们为您解答破产法规定破产可由谁申请。 一、破产法规定破产申请人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

·水果定购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供方: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需方: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发展果品生产,安排好市场供应,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定购水果名称、单位、单价、数量
  ┌───┬────┬─────...

·公司法董事会的职权有哪些?
    公司法董事会的职权有哪些? 公司在设立之后,会组建董事会、股东会等,不同岗位的职员,所享有的职权是存在着差异的,公司法董事会的职权有哪些?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是有任期的规定的,任期结束,就需要重新选举,此时,该通过怎样的方式进行选举呢? 一、董事会成员的产生 有限责任...

·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了吗
    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了吗一、中国同性恋合法化了吗我国同性恋没有合法化,同性恋爱不犯法,但是要结婚,既不犯法也不合法。我国还没有颁布涉及允许同性恋结婚的条例或规定。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规定,结婚应当是男女双方自愿办理结婚手续,因此我国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前提必须是男方和女方,并...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