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合同变更的条件是什么?变更合同主要条款是什么?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合同变更的条件是什么?变更合同主要条款是什么?
您的位置:首页  »  
 

合同变更的条件是什么?变更合同主要条款是什么?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合同变更的条件是什么?变更合同主要条款是什么?合同变更的条件
  (一)原以存在的合同关系
  合同的变更,是改变原合同关系,无原合同关系便无变更的对象,所以合同的变更离不开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这一条件。合同无效,自始即无合同关系;合同被撤销,合同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亦无合同关系;追认权人拒绝追认效力未定的合同,仍无合同关系,在这些情况下,自无变更合同的余地。《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二)变更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变更采狭义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因此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是合同的变更不可或缺的条件。
  合同内容的变更包括:
  1.标的的变更;
  2.标的物数量的增减;
  3.标的物品质的改变;
  4.价款或酬金的增减;
  5.履行期限的变更;
  6.履行地点的改变;
  7.履行方式的改变;
  8.结算方式的改变;
  9.所附条件的增添或除去;
  10.单纯债权变为选择债权;
  11.担保的设定或消失;
  12.违约金的变更;
  13.利息的变化等。
  (三)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法院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变更合同,法律效果可直接发生,不以法院的裁决或当事人协议为必经程序。例如,债务人违约使履行合同的债务变为赔偿损失债务,系当然发生,但可由当事人协商赔偿损失额,亦可诉请法院裁判。
  合同的变更须经法院裁决程序的,在我国法上有两种,一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如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不论是撤销还是变更,均须经过法院裁决;二是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无论是解除合同还是变更合同,均须法院裁决。
  合同的变更基于形成权人单方意思表示的,例如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使合同变更。
  除此而外的合同变更,一律由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达不成协议便不发生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
  (四)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
  对合同的变更,法律要求采取一定方式的,须遵守这种要求。基于情事变更原则变更合同,变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须经法院裁决的方式。当事人协议变更合同,有时需要采用书面形式,有时则无此要求。债务人违约而变更合同一般不强求特定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那么合同变更的条件是什么?我们从上文了解到个痛要进行变更首先就必须存在合同,其次此案时对合同的主要条款的变更,然后是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那么变更合同主要条款是什么?在上文中可以看到主要条款就是标的、履行方式、履行地点等因素的变更。这就是为您进行的解答。
  
  
  

·犯罪中止未造成损害的可以怎么处理
    犯罪中止未造成损害的可以怎么处理应受但是免除。犯罪中止的情况下,行为人不仅主观上早已存在犯罪意念,而且客观上也实施了一定的犯罪行为,是应当受处罚的。只是对于犯罪中止出于宽大处理的立场和原则,同时也是为了鼓励犯罪人及时终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才给予免于处罚的。我国刑法之所以对中止犯采取这...

·因感情纠纷杀人了怎么判刑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故意杀人的,构成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因过失导致受害者死亡的,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临时建筑拆迁补偿纠纷案实务
    

一、案情简介

  原告:南京市某公司

  被告:南京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下称:市拆迁办)

  第三人:南京市某开发公司

  2010年1月原告经南京市规划局批准,修建了一处临时建筑,该临时建筑批准的使用期限为自2...

·被法院判处拘役怎么放假
    被法院判处拘役怎么放假?拘役放假的时间没有统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

·毁灭会计凭证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毁灭会计凭证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故意隐匿、故意销毁有法定保存义务的会计凭证和帐簿、财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第一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

·装饰装修工程质保期是多久?
    装饰装修工程质保期是多久? 一、装饰装修工程质保期是多久? 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

·单位不服劳动仲裁怎么办
    单位不服劳动仲裁怎么办一、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仲裁怎么办 对于仲裁结果显然错误的,单位不能向法院起诉,仅能要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中老年丧偶再婚财产如何进行分配?
     在实际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夫妻都能够白头偕老的,这只是一种美好的愿想。现实中可能由于多种多样的原因所导致的中年丧偶的情况,有时候另外一半就会选择再婚,因此很多人想要了解一下中老年丧偶再婚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一、中老年丧偶再婚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丧偶老人的再婚财产怎么分配...

·成都车船税每年都要交吗
    成都车船税每年都要交吗一、成都车船税每年都要交吗对于大多数机动车来说,车船税每年都要交。一般来讲,每个城市的地税就负责收此税,或是由交警队代收也可以。机动车车船税由指定部门统一代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清楚写到,具有交强险的保险机构是收车船税的唯一指定机构。而且符...

·一、夫妻离婚证据如何收集?
    一、夫妻离婚证据如何收集? 收集离婚证据必须依法进行。人民法院立案后,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需要收集证据时,可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也可直接向当事人本人进行收集调查证据;收集证据应由二个人以上共同进行,独审独记,独来独往是违法的。证据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