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法律判定抢劫银行什么罪的有关规定律师电话13951899110
法律判定抢劫银行什么罪的有关规定
您的位置:首页  »  
 

法律判定抢劫银行什么罪的有关规定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许多人都有疑问,法律判定抢劫银行什么罪有哪些规定呢?其实,在我国,没有特别规定抢劫银行属于哪种犯罪,抢劫银行按照抢劫罪来处理,那么法律对抢劫罪又是怎么规定的呢?下面我们将为你带来相关知识。
  一、抢劫罪 ?
  抢劫银行仍按抢劫罪处罚。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依法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相关法律规定 ?
  《刑法》中有关抢劫犯罪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由此看来,我国法律没有对抢劫银行什么罪有特别的规定,抢劫银行的犯罪也要根据抢劫罪的相关规定来处理,而构成抢劫罪是有很多必要的条件的,如果对判定抢劫银行属于什么罪还有不清楚的,可以咨询网在线律师。
  
  
  

·交强险最低多少钱 汽车交强险应如何计算
    交强险最低多少交强险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简称,它是由国家强制规定必须投保的车险,机动车只有投保了交强险,才能上道路行驶。新车第一年的交强险保费是全国统一的:私家车6座以下950元,6座以上为1100元。从第二年开始,交强险保费就会根据上年是否有交通事故记录、是否有交通安...

·四川省水上交通事故人身伤亡赔偿办法
    水上交通事故,顾名思义就是发生在水面或者海上的事故,其事故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为了规范水上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1997年四川省颁布了《四川省水上交通事故人身伤亡赔偿办法》,规定总共17条,自2008年开始实施,因此之后发生于水上交通事故属于《办法》规定的情形的,关于赔偿问题必须按...

·年最新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征地补偿标准
    年最新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征地补偿标准  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土地只有一类:   片区片范围:桥头街道、北台街道、千金街道。   补偿标准:区片价:85000元/亩;建设用地:85000元/亩;未利用地:68000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

·购买了设有抵押的房屋怎么办
    购买了设有抵押的房屋怎么办一、购买了设有抵押的房屋怎么办 在购买二手房过程中,如果因为房屋设有抵押而办不了房产证的情况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呢,合同的效力该如何认定呢?这可能是我们比较疑惑的问题,而在司法实践中,对合同的效力一般这样处理: 1、房屋抵押权存续...

·申请商标权的方式有哪些
    申请商标权的方式有哪些我国《商标法》对商标注册申请人和申请注册的商标都规定了应当具备的条件,只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才能获准注册。同时取得商标权也是有一定的方式的,那么申请商标权的方式都有哪些呢?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申请商标权的条件有哪些 首先,商标注册的我国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

·买房婚前财产如何界定?婚前财产是什么?
     买房结婚乃人生大事,婚前有房产不仅能够赢得丈母娘的青睐,更能给未来的生活提供稳定的居所。但是随着近年来离婚率的高居不下,随之而来的则是房产分割问题。那么面对房产争执,买房婚前财产如何界定呢?下面请跟着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何为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

·国有企业债权转让有什么限制
    国有企业债权转让有什么限制1、依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这类债权要么与债权人的人身有不可分割的关系,要么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信任关系产生,如扶养请求权、雇主对于雇员、委托人对于代理人的债权、不作为债权等。对这类债权转让,应按无效处理。需注意的是,一般认为,由性质上不得转让的债权所生...

·新民事证据种类有哪些?
    新民事证据种类有哪些?不管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证据在司法活动中起到主要的作用,因为证据可以决定案件的最后的结果。当然证据的范围是非常广的,那么新民事证据种类有哪些?我们在下文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新民事证据种类有哪些? (1)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以提起离婚精神赔偿的有四种情况。这四种情况包括: (一)、对方重婚的有精神损害赔偿,具体包括: 1、重婚罪的前婚属于合法的婚姻,也就是我国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这时候要分两种情况:领取结婚证的合法婚姻和1994年2月1号之...

·什么叫做建筑工程发包条件?
    什么叫做建筑工程发包条件? 建设工程发包是指建设单位采用一定的方式,在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选定设计、施工等单位的活动。建筑工程发包分为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两类。招标发包可以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那建筑工程发包条件具体内容是什么呢?建筑工...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