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关于庭前证据交换需要注意什么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关于庭前证据交换需要注意什么
您的位置:首页  »  
 

关于庭前证据交换需要注意什么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关于庭前证据交换需要注意什么关于庭前证据交换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证据交换的范围不宜过宽。对证据交换范围应界定为案情比较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任意扩大范围,会人为地影响工作效率。对于需要交换的证据,原则上是由当事人自行取得并提交给法庭的涉及案件事实的所有证据,但也不是没有任何限制。下列证据就不宜进行交换;凡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商业秘密,离婚案件当事人要求予以保密的。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证人证言,委托的鉴定报告,不宜进行交换。对于内容重复或与本案无关的证据。证据交换应限于实体上的证据,即属于诉讼主体,用于支持或反诉诉讼请求的一切事实证据,程序上的证据不需交换。2、证据交换的主体。证据交换主体包括主持者和参入者。主持证据交换的应是案件的主审法官,并由书记员配合。这样不但可以减轻合议庭负担,提高工作效率,而且有利于主审法官熟悉交换的证据,掌握双方争执的焦点,为驾驭庭审作好准备。证据交换的参与者应是当事人和其诉讼代理人。法官的基本作用在于督促、协助双方当事人完成争议的整理和证据的交换,法官不容许也不可能全面直接地调查核实双方的证据材料,认定双方主张谁对谁错。《证据规定》第39条第2款规定: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3、证据交换的时间。对于证据交换时间,《证据规定》第38条规定,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因此,证据交换一般应在答辩期就其辩称理由已相应地收集了证据,法院在其递交答辩状时可向其举证情况给予举证指导,确定交换证据时间,使当事人及时进行证据交换或有充分时间收集提供证据,以减少开庭次数。4、防止当事人有意不举证或不交换证据。在诉讼过程中,有的当事人在接到证据交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有意不参加,能举证而不举证,或有意将自己掌握的证据不提供交换,意图在庭审中搞突然袭击。二、故意交换伪证的处理。当事人有意将伪造的证据进行交换,不仅给对方造成诉讼假象,而且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经查实系伪证的,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及时追究伪证者的法律责任,以保障证据的正常交换。在进行一切判决的时候都是需要提交证据,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犯罪人员的犯罪事实,就能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给予判决处理。如果证据不足或者是伪造证据,就可能给他人或者是法律判决造成不明因素,对此收集证据也是非常重要的。
  
  
  

·夫妻协议离婚房屋变更吗?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居高不下,很多夫妻吵到最后选择离婚。在离婚方式上面,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而对于一个家庭而言,房屋是最重要的资产之一,双方办离婚手续时要对房产分割做出约定。那么夫妻协议离婚房屋变更吗?下面我们通过我们给出的这篇文章了解下吧。 一、协议离婚房屋变更吗? 夫妻在...

·垫资建筑工程合同怎么写?有哪些
    垫资建筑工程合同怎么写?有哪些内容? 垫资建筑工程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民法典》、《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公平、公正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建设工程施工有关事项签订如下条...

·法律规定犯罪既遂是啥意思
    犯罪既遂是啥意思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种基本形态,学界关于犯罪既遂的标准存在着争论。在司法上,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应当以“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齐备说”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在立法上,则应当从犯罪事实和刑事政策的角度出发,以“犯罪目的实现刑事政策说”作为确立犯罪既遂形态的标准。二、犯罪...

·最新辽宁省大石桥市征地补偿标准
    年最新辽宁省大石桥市征地补偿标准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辽宁省大石桥市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辽宁省大石桥市土地共有四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钢都管理区。   补偿标准:区片价:45000元/亩;建设用地:45000元/亩;未利用...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撤回的条件应如何把握?
    1、被派遣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公司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2、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3、所谓劳务派遣退回,...

·第九讲国家赔偿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关于国家赔偿有一点比较讽刺的就是,可能您都知道国家制定的有国家赔偿法,但对国家赔偿法的了解程度非常有限。因为申请国家赔偿也属于一种典型的官告民的行为,多数普通老百姓甚至都会觉得官告民成功这根本就不可能,其实并不如此,首先当事人遇到这种事情就要先了解一下第九讲国家赔偿的相关规定是什...

·土地使用权股权转让合法吗?
    土地使用权股权转让合法吗? 在企业收购公司,或者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时候,有些人会认为,股权已经转让给了新的股东或者公司,那么原公司和股东名下的土地使用权也是一起转让过去的,因此无需再进行另外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那么这种土地使用权股权转让合法吗?对此我们按法律规定作出了解析。 ...

·共同犯罪人有哪些分类 如何处罚共同犯罪人
    通常在共同犯罪当中才需要区分共同犯罪人的具体身份,因为我国法律中规定,对不同身份的人处罚原则是不一样的。您我国也对共同犯罪人作出了分类,那究竟共同犯罪人有哪些分类,下文中我们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共同犯罪人有哪些分类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主要有以下三种...

·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的规定,夫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从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工程质保期限规定是多长时间?
    工程质保期限规定是多长时间?随着建筑行业的繁荣发展,其相关纠纷也不断涌现。在实际生活中,在一项工程开始前或结束后,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往往需要在合同中对各个具体项目的建设工程质保期限规定不同的期限,是以保障建设单位的实际经济利益。下面一起看看工程质保期限的相关内容吧。 一、建设工程...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