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卖房者不迁出户口能否诉讼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卖房者不迁出户口能否诉讼
您的位置:首页  »  
 

卖房者不迁出户口能否诉讼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卖房者不迁出户口能否诉讼根据户籍管理规定,一个户头只能上一户人,办理户口迁移涉及到行政部门的审批,属于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并且办理户籍的公安部门只能在行政相对人提出户口迁移申请时,才能依法定程序为其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办理户籍迁移行为并不是民事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所以人民法院不受理此种类型的纠纷。但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卖房者将户口迁出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的一项附随义务。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房屋一经办理了过户手续,买房者即取得了该房的所有权,卖房者无权再将自己或其他人的户口滞留在原有的房屋中,户口迁移出去是卖房者的附随义务,即使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户口迁移条款。买房者有权利要求卖房者履行这项将户口迁移走的义务,并将自己的户口迁入落户。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买房者可以起诉,通过要求卖房者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督促卖房者将户口迁出。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其它组织依法告诉(起诉),申诉、控告或司法机关依职责依追究他人刑事责任,由人民法院裁决的法律行为。诉,是指告诉、申诉、控告的意思和行为。讼,是法律行为,讼是指要由人民法院裁决的法律行为。如;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就是“打官事”。诉不是指辩论和辩护,它是诉的表现形式。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等解决问题的方式,不属于讼。起诉,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民事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管辖方面的法律规定较多,这里就不一一例举,您如需要进一步了解,可查阅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案件,一般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经过复议的案件,如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刑事自诉案件,由犯罪地所在的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此类问题的解决方式是协商,所以自己需要做好一定的准备否则自己的权益维护就会失去一定的保障,因为在具体的问题处理中,如果自己不能合理的遵循有关的规定,最后受侵害的肯定是当事人,国家有关的补偿机制是完善的。
  
  
  

·签订合同后合同主体不存在是否无效?
    签订合同后合同主体不存在是否无效? 在法律意识越来越强的时代,人们在进行交易时一般都会签订一份合同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我们签订了合同之后,合同的主体不存在了,那么这份合同是否还有法律意义呢?接下来,就由我们带您一起来了解一下签订合同后合同主体不存在是否无效的相关信息吧。 ...

·土地使用权未过户怎么办?
    土地使用权未过户怎么办? 新中国成立之后到现在,因为时代的变迁,制度的完善,有些问题也被遗留了下来。当其出现时也就成了难题。70年代和80年代的土地过户问题就是其一,当时是没有土地过户一说的。许多人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地,也就没有留下客观事实的相关证据。那么关于土地使用权未过户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涉黄的罪名有哪些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涉黄的罪名有哪些?  1、聚众淫乱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刑...

·7旬老人离婚财产怎么分有哪些原则
    7旬老人离婚财产怎么分有哪些原则1、男女平等。夫妻双方对其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平等分割的权利。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既不能损害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还要看情况对女方和子女给予必要的照顾。3、照顾无过错方。《民法典》明确规定,对离婚有过错的一方,在...

·取得土地使用权伊春规定的方式有哪些?
    取得土地使用权伊春规定的方式有哪些?我国的土地是归国家和集体所有的,企业和个人只能拿到土地使用权。在伊春市从事商品房开发的企业,在工程建设之前应该拿到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如果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前提下擅自开工,就属于违法行为,企业会受到处罚。那么取得土地使用权伊春规定的方式有哪些?...

·小孩抚养权变更给男方的情形有哪些?
    当今社会,随着时代的飞速发展,离婚率越来越高,关于离婚您也是各持己见的一件事。对于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法律上一般会把孩子判给女方,那么什么情形下会把小孩抚养权变更给男方呢?今天就让我们来给您普及一下小孩抚养权变更的相关内容吧。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

·国家刑事赔偿程序是什么?
    1、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的赔偿申请书后,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作出处理决定并给予赔偿。2、刑事赔偿程序只有一种,即赔偿请求人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不服,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赔偿的复议决定不服,...

·职工在上班期间出现病症,下班后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是否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工伤保险保障的主体是“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与工作的相关性是其中的关键因素。考虑到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

·工伤认定不做伤残鉴定是否可以申请
    社会公共秩序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井然有序的,同理,我国的机关行政单位在开展某项具体工作的时候,对当事人也是有要求的。比如申请工伤鉴定的时候,有少数人员当初放弃了做工伤认定,可是在以后的生活当中,感觉自己的劳动能力还是受到了影响,又想在不做工伤认定的情况下,接申请工伤鉴定。下面我们就来...

·工伤医疗费不能报销部分由谁承担?
    工伤医疗费不能报销部分由谁承担?工伤医疗费不能报销部分由谁承担工伤医疗中,不能报销的费用按所在省市规定分别情形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医疗机构承担。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