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调查证据申请书律师电话13951899110
调查证据申请书
您的位置:首页  »  
 

调查证据申请书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申请人:A,男,××岁,×族,××省××市人,××市××公司职员,现住××市××区××街×号。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查询本案原告B在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存款数额。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B离婚纠纷一案已诉于人民法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与B共同生活期间,经济上完全由B管理。现B声称,共同生活期间,没有留下任何存款,而事实上,申请人的工资、奖金等全都交予B,不可能没有任何存款。申请人在家中曾见过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折,但并未看过具体内容。基于所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对家庭财产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B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情况。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A  



  

××年××月××日


·签订合同后多少
    签订合同后多少日开工不违约? 一、签订合同后多少日开工不违约 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开工就不算违约。合同履行期限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行为的时间。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般应当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当事人应当在该履行期限内履行债务。如果当事人不在该履行期限内履...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租赁是否合法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租赁是否合法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租赁是否合法 而国家《土地管理法》对于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是有着相当严格的限制规定的,具体体现在以下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

·合同诈骗罪定额怎样认定
    利用合同对他人实施诈骗行为的,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或情节严重的,则就会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个数额也可以叫做定额,那么对于合同诈骗罪来讲定额是怎样认定的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合同诈骗罪定额怎样认定 1、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

·我们都知道在我国女性是最受保护的人群
    我们都知道在我国女性是最受保护的人群,特别是在工作中国家对于女职工孕期、产期、都是有一些特残的待遇,那么女职工流产假规定是怎么样的?女职工的流产假有两种,一种是没满4个月可以休15天,满了4个月是可以休20天,那下面就来听听我们的看法。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

·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诉讼
        李女士在怀孕以后,丈夫对其无微不至地照顾着。一天接到老家的电话,家中母亲生病让其回家探望。丈夫回家半月后仍没有回来,打电话回老家说一个星期前已经回去。从此已经一年多了,儿子也已经出生,丈夫还是没有回来,下落不明。李女士想起诉离婚,该...

·工伤认定一般多长时间做出结果
    公民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的,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同时在受理了相关认定之后,也是需要在法定的时间内做出认定结果才行。那根据法律中的规定,一般工伤认定一般多长时间做出结果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工伤认定一般多长时间做出结果 行政部门受理认定申请后,应...

·打医疗官司需要什么证据
    打医疗官司需要什么证据患者一方要打赢官司,仍然要举出比较充分的证据。一般来说,下列证据是不可少的:1、患方的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如患者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还需法定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以证明患者或...

·55岁还没交社保怎么办
    到了55岁,如果之前没交的话,可以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以在自己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时候,一次性补缴完成15年的费用,直接来办理退休,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那么到60岁以后,不论男性还是女性,都可以允许在60岁之前一次性补足15年的费用来办理退休,享受这...

·一、事业单位病假和工伤假工资规定是什么?
    一、事业单位病假和工伤假工资规定是什么?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

·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要求
    企业应当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形式,披露以下环境信息:   (一)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撤销等信息;   (二)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三)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