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不续签合同有代通知金吗?律师电话13951899110
一、不续签合同有代通知金吗?
您的位置:首页  »  
 

一、不续签合同有代通知金吗?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一、不续签合同有代通知金吗?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有很多种,但适用代通知金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的却只有3种。该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除此之外,无论是用人单位过失性辞退劳动者,还是经济性裁员,或者其他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均无须适用代通知金。
  
  因此,有的劳动者在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赔偿金时,一并主张代通知金,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代通知金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什么
  
  首先,双方的劳动合同解除之日为通知领取额外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当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不需要计算到通知之日后的30天。
  
  其次,对于是采用提前30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合同还是支付代通知金后解除合同,选择权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关系履行的实际情况作出自由选择。
  
  最后,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代通知金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代通知金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法》对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辞退只规定了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有些地区根据实际情况,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提前通知金的形式而即时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也达到了比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关于代通知金,为了适应劳动关系双方的需要,世界上也有一些国家使用这种做法,比如韩国。
  
  综上所述,单位是否支付代支付金也是分情况的,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想要解除劳动合同,只要是按照正常程序走的,一般不会有额外的代支付金,如果是双方都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的,那就是需要进行额外的赔偿的,但是也不是必须要支付代支付金,具体都是依照实际情况而定的。
  
  

·可撤销婚姻登记与继承权的关系是什么
    我国婚姻法当中规定的可撤销婚姻,其实并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如果夫妻双方之间的婚姻只属于可撤销婚姻的范围之内的话,在离婚的时候其实有一些权益和其他的一些正常婚姻关系都是不一样的,在遗产继承方面也是另当别论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可撤销婚姻登记与继承权的关系是什么? 一、可撤销...

·村支书职务侵占罪的构成是什么
    村支书职务侵占罪的构成是什么一、村支书职务侵占罪的构成是什么?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

·上海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流程是怎样的?
    上海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流程是怎样的? 谁也不想发生交通事故,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交通事故却经常出现在我们生活的周围,主要是我们车辆的不断增多和驾驶人、行人等没有按照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道路交通造成的,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对于双方来讲是非常的痛苦的事情,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应该按照什么...

·缓刑期间可以外出吗
    如果犯罪分子在判刑的时候同时适用了缓刑的话,则同时还会有一个缓刑的考验期,要是度过了缓刑考验期的,那么才是成功的缓刑。实践中,有的人的缓刑期间可能需要外出,如外出打工、学习等等。那么缓刑期间可以外出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缓刑期间可以外出吗 根据《刑法》第七...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规定是如何规定的?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规定是如何规定的? 为了协调地表水与地下水之间的关系,不少企业兴修水利工程,鉴于此,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范,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办法、检测的内容等都做了概括性的规定。由于不少朋友不知道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规定是如何规定的,故而我们为您整理了下列相关信息。 ...

·土地长期转包能拿回来吗
    看具体情况定。首先要看转包的手续是否合法有效,按规定,转包土地应当经村委会同意并报批。如果未经以上程序,则转包合同是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要求拿回土地,但应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果程序无问题,那只有在转包协议到期后才可以拿回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农民集...

·临时建筑拆迁补偿纠纷案实务
    

一、案情简介

  原告:南京市某公司

  被告:南京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下称:市拆迁办)

  第三人:南京市某开发公司

  2010年1月原告经南京市规划局批准,修建了一处临时建筑,该临时建筑批准的使用期限为自2...

·买预售商品房的程序是怎样的
    买预售商品房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买预售商品房的程序是怎样的 商品房预售,指房地产开发商将尚未开始建设或者是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购房者,由购房者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又称“楼花买卖”。在我国,涉及商品房预售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

·商标续展的有效期限是多久
    商标续展的有效期限是多久商标有效期是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商标的注册使用的期限也从届满之日是加算十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

·楼房主体高空坠物责任如何承担?
    关于高空坠物的问题在我们的生活当中也好还是其他方面也好,相关的防范措施以及相应的高空坠物的责任方面已经涉及到够多了,所以说针对这一问题,最重要的是我们要明白楼房主体高空坠物责任如何承担,以下是我们为您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一、高楼坠物伤害案件中被告的主体资格问题 ...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