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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继承的特征包括了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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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继承的特征包括了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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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继承的特征包括了哪些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权,并于遣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移转给他的继承人”的规定,转继承有以下的特征:
  
  (一)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也相继死亡,才发生转继承;
  
  (二)只有继承人在前述的时间内死亡而未实际取得遗产,而不是放弃继承权;
  
  (三)只能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直接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四)转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被转继承人应得的遣产份额;
  
  (五)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
  
  二、转继承的效力是什么
  
  1、在具备转继承的条件,适用转继承时,转继承人继承被转继承人应继的遗产。在法定继承中,转继承人应继承的为被继承人的应继份额;若被转继承为遗嘱继承人,则其依合法遗嘱应继承的遗产由转继承人承受。转继承又称再继承,连续继承、第二次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来继承的制度。实际接受遗产已死亡的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已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继承人。转继承是继承遗产权利的转移,只不过是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尚未取得遗产或接受遗产,就已去世,其应继承的遗产转归自己的继承人继承,因此,实际上是两个继承连续发生,一并处理。
  
  2、我国《继承法》没有明确规定转继承制度,但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的,就视为接受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据此,转继承制度实际上在我国已得到确认。
  
  继承一开始,就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效力,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继承人的范围确定。有关利害关系人与被继承人的身份关系是决定利害关系人是否有权成为继承人的依据。只有在继承开始时与被继承人有法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的人才能成为继承人。如果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已与被继承人解除身份关系(如与被继承人离婚、与被继承人)的,则不能成为继承人。如果被继承人死亡时,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就不能参与继承,但若在被继承人中给与其一定财物的,则该继承人可参与,从而成为参与继承的继承人。
  
  (2)遗产的范围确定。现代社会经济交往日益频繁,人们的财产也不断发生变动。对被继承人来说,其生前对其财产的处分都具有法律效力,但其死亡后不可能再对其财产进行处分,因而其财产数量、种类等都固定下来,并成为继承人继承的对象。当然,遗产也可能发生毁损、灭失、孳息等,从而可能会影响遗产的范围,但这属于遗产的保管、使用收益等问题。
  
  (3)确定遗产所有权的转移。继承一开始,遗产的所有权便转归继承人。继承人为一人的,继承人为单独继承,即取得遗产的单独所有权,继承人为二人及二人以上的,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为各继承人的。各继承人可就该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也可不予分割而共同占有。
  
  (4)遗嘱效力的确定。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遗嘱可以随时设立、变更、撤销,这就导致不同的遗嘱之间发生矛盾。另外,法律对遗嘱的形式及内容都作了必要的限制,因此这还涉及该遗嘱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无论是遗嘱的内容相互矛盾还是欠缺有效要件,遗嘱人均可进行补正,故遗嘱的效力必须是在遗嘱人死亡时才能最终确定。
  
  (5)确定20年最长时效的起算点。根据继承法的第八条规定,受到侵害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期间,从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权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可见,继承开始是确定20年最长时效的起算点。
  
  虽然转继承也是要出现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但要注意这里继承人死亡一般是出现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但是遗产尚未开始分配之前,不然的话可能就构成代位继承或者按照正常的情况来继承遗产了。而转继承中的转继承人就不限制是必须是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了,其他法定继承人也是可以成为转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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