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夫妻的独生子女补偿应该给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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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的独生子女补偿应该给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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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的独生子女补偿应该给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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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夫妻的独生子女补偿应该给予吗
  
  
  1、夫妻离婚,有一个独生子归女方抚养。
  
  
  女方再婚后的男方也带来一个孩子。这要看男方带来的孩子是否是独生子女。
  
  
  如果男方带来的是独生子女,婚后再婚夫妻无生育,女方的前夫还有男方的的前妻都没有再生育子女,也没有再收养子女。那么这两个孩子仍然视为独生子女,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2、独生子女的定义:孩子没有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或者孩子没有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或者孩子没有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家庭中没有再收养其它子女,那么这个孩子才是独生子女。
  
  
  3、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二、离婚赔偿条件如下
  
  
  (一)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的。
  
  
  (二)因为上述行为而导致法院判决离婚。也就是说,离婚赔偿应该以离婚为原因,如果没有达到离婚程度,而是在婚内损害,则不应该单独提起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
  
  
  (三)受害方受到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
  
  
  (四)请求人无过错。
  
  
  在我国相关的离婚当事人,领取相关的独生子女金时,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相关的离婚双方在办理离婚后不可以领取相关的这类补偿金了。相关的当事人应该根据这类规定进行相应的办理,对我国的独生子女政策进行相应的保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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