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商品房屋交付标准是怎样的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商品房屋交付标准是怎样的
您的位置:首页  »  
 

商品房屋交付标准是怎样的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商品房屋交付标准是怎样的 国家对商品房交房条件的有关规定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三、《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第四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五、《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八条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八、《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
  (二)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要求,并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为合格或优良;
  (三)工程所用的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构件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五)已签署工程保修证书。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以上就是我们法律从不同的角度对商品房屋交付提供的标准,在交付的时候,为了保证安全,首先要确定的就是建筑工程的质量标准和各种关于消防安全等方面的标准,为合格的当然不能进行正常的交付,所以在进行商品房交付时一定得参考国家法律规定的商品房屋交付标准。

·公司倒闭后如何赔偿员工 现如今许多公司都面临着倒闭的风险,
    公司倒闭后如何赔偿员工 现如今许多公司都面临着倒闭的风险,有很多人想知道公司倒闭了该怎么办?如果公司倒闭后如何赔偿员工?具体是否有赔偿标准等一些列问题公司倒闭后关系着我们的财产安全,我们为您解答公司倒闭后的一些事项。 一、公司倒闭后如何赔偿员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家暴离婚财产怎么分?
    家暴离婚财产怎么分?一、家暴离婚财产可以按以下几种方式来进行分割: (一)双方协商决定。 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二)男女平等。 依《婚姻法》第...

·拐卖妇女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拐卖妇女罪其实与拐卖儿童罪是连在一起的,属于一个选择性罪名。实践中,不管是拐卖妇女的行为还是拐卖儿童的行为,只要达到了规定的标准构成犯罪的,那么就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具体来说拐卖妇女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拐卖妇女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拐卖妇...

·计算机软件版权登记合同的签订流程,申请材料有哪些
    计算机软件版权登记合同的签订流程,申请材料有哪些? 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普及,软件抄袭问题层出不穷,常会遇到一些未经著作人许可的商家传播和售卖作者的作品,而致使作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规范计算机软件的应用和传播,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国家版权保护中心协同相关部门呼吁市民进行计算机软...

·关于当事人考摩托车驾照多少钱?
     我们知道考汽车的驾照的时候一般都是考的c2类型的机动车驾驶证,摩托车也是属于机动车。那么关于摩托车驾照多少钱?摩托车并不是与四轮的机动车,所以考试会简单一些,一般只要缴纳一千左右的报考费就可以了。 一、摩托车驾照多少钱 摩托车考试没有那么复杂,有些地方甚至能在一天之内考完全...

·合同可以约定单方解除权吗?
    合同可以约定单方解除权吗?合同不可以约定单方解除权,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的解除包括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双方解除又称协议解除,即当事人双方订立协议,意在消灭有效合同而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在这种情形中,当事人双方均可以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消灭。而单方解除则包括单方约定解除和单方...

·司法鉴定期限一般多长时间?
    《委托鉴定审查规定》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应当根据鉴定事项的难易程度、鉴定材料准备情况,确定合理的鉴定期限,一般案件鉴定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超过60个工作日。鉴定机构、鉴定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鉴定期限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

·国家什么时候征收土地,有什么相关内容?
    国家什么时候征收土地,有什么相关内容?土地是归国家所有的,但是人民享有土地的使用权。不过,国家在遇到特殊情况下会对土地进行征收。所以这个时候就会牵涉到一系列的问题,人民最关心的就是国家什么时候征收土地?人民这样关心的原因就是这和他们自身的利益需求相关,也是为了避免和国家的征收发生...

·取保候审的醉驾保证金刑满退吗?
    取保候审的醉驾保证金刑满退吗?如果行为人有醉驾行为的,那么是很有可能触犯刑法上的危险驾驶罪,行为人是需要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强制措施,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

·债权人的利益该怎样保护
    债权人的利益该怎样保护一、债权人的利益该怎样保护 债务纠纷的解决方式很多,如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但是一些债权人常常为了不伤和气,协商阶段的时间拖得太长,从而坐失了很多收回欠款的良机。 申请支付令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径之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9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