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孩子抚养权问题一定要说清楚吗律师电话13951899110
离婚孩子抚养权问题一定要说清楚吗
您的位置:首页  »  
 

离婚孩子抚养权问题一定要说清楚吗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在离婚案里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一定要说清楚,如果想要孩子的抚养权一定要努力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在办理离婚的时候双方一定要说清楚。一般孩子的抚养权的判定需要考虑到很多的因素,要根据孩子的年龄,成长环境以及父母双方的生活条件和个人情况等等因为作为抚养权判定的依据。父母双方达成协议的处理。如果在离婚案件中,男女双方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是已经协商好了的,达成了协议的,在一般情况下,法院是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的,依照其协议处理。但是如果协议的内容中约定的抚养子女的一方具有不利于子女成长的除外。如果男女双方达成了由双方轮流抚养孩子的协议的,法院也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子女不满两周岁的处理。如果是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都会与母亲在一起生活,但是如果母亲一方有以下的情形之一的,子女可以跟随父亲一方生活:①母亲一方患有不适合与孩子一起生活的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是其他的不适合和孩子一起生活的严重疾病的;②母亲一方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但是其却不尽到应尽的扶养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父亲一方要求子女和他一起生活的;③母亲一方有除了以上两个原因外的其他的一些使得子女和母亲不能在一起生活的原因的。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不满十周岁的处理。如果子女的年龄是在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话,假如存在父母双方都提出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要求的,有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在判决抚养权时可以优先考虑:①父母双方有一方丧失了生育能力了的(如做了绝育手术或者是其他原因导致丧失生育能力的);②子女长时间和母亲一方或者和父亲一方一起生活的,如果将抚养权判给另一方,改变了子女的生活环境,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存在明显的不利的;③父亲一方或者母亲一方没有其他的子女,但是另一方是有其他子女的;④子女和母亲一方或者父亲一方一起生活对子女的成长是有好处的,另一方存在有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不利、不适合一起生活的情形的,如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的一些严重疾病的。子女在十周岁以上的处理。如果男女双方离婚的时候,子女年龄已经满了十周岁但还没有成年的,在双方因为抚养权归属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时候,要优先考虑子女的意见。但并不是就是说子女想随父亲或者母亲生活就一定会得到支持,还要考虑到双方的抚养孩子的条件等问题,只有在离婚双方都具备相应的条件的情况下,才会考虑子女的意见。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处理。还存在一种情况,那就是离婚双方都具备抚养孩子的条件,在双方就抚养权问题发生争议的时候,如果子女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长期生活并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有能力帮助照顾孩子且也这样要求的话,也可以在判决上作为优先条件来考虑。
  
  
  

·如何界定离婚有过错的一方?
    如何界定离婚有过错的一方?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的规定,如果一方有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起诉过错方给付精神损害赔偿。过错在法律上的规定是:(1)重婚。重婚不但违反了《婚姻法》,还触犯了《刑法》的规定,应负刑事责任。(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民事诉讼中证据交换规则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中证据交换规则是怎样的关于证据交换规则是《民事诉讼法》所没有规定的新的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并没有交换证据的义务,而只有向法院提供证据的责任,因此规则规定这一内容是缺乏基本法律的根据的。如果法官要求当事人进行交换,而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拒绝,这种抗辩...

·一、再婚可以变更抚养权吗?
    一、再婚可以变更抚养权吗? (一)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

·我国的国家赔偿分为几种赔偿方式?
    我们国家所进行的一些法律,都是人人平等的原则进行的,因为,这点可以今天到了国家赔偿的一些具体法律当中,可以看出来,如果要进行国家赔偿的话,那么肯定是存在着赔偿的具体方式的,因此很多人都想要清楚了解一下,我国的国家赔偿分为几种赔偿方式? 一、我国的国家赔偿分为几种赔偿方式? 国...

·怎么处罚吸毒后驾车的行为
    怎么处罚吸毒后驾车的行为 一、怎么处罚吸毒后驾车的行为 1、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

·消防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范本怎么写
    消防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范本怎么写 消防安全我们都不陌生。尤其在工程建筑中,消防安全更是显得尤为重要。为了使工程建筑更加安全,也为了以后工程的质量安全问题,在施工过程中,双方会签订消防安装工程合同。接下来,我们将针对消防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范本怎么写的问题做出详细的介绍。 消防安装工程...

·刑事玩忽军事职守罪怎么量刑处罚?
    刑事玩忽军事职守罪怎么量刑处罚?刑事玩忽军事职守罪的量刑,是根据《刑法》第四百二十五条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

·交通事故财产赔偿包括哪些
    交通事故中的损害包括了两方面,即人身方面的损害和财产方面的损害,那么这其中的交通事故财产赔偿具体包括了哪些呢?实践中,很多人都想了解这方面的内容,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交通事故直接财产损害赔偿 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直接减损。通常包括车辆、随身...

·农村土地征收价格怎么定,补偿价格到底谁说了算?
    农村土地征收价格怎么定,补偿价格到底谁说了算?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价格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给少了?征收人不满意。给多了呢?被征收人又不同意。到底给多少征收的双方都能够接受呢? 变化一:土地征收评估价格完全按照市场 让专业机构得出一个专业价格,依据专业的程序、法律赋予的权...

·夫妻一方借钱借完假离婚债权人可以起诉吗?
    夫妻一方借钱借完假离婚债权人可以起诉吗? 一、夫妻一方借钱借完假离婚债权人可以起诉吗? 是可以起诉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原则上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即使双方已经离婚,您也可以起诉任何一方或者同时起诉双方要求偿还债务。起诉流程: (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