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湖北省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是多少?律师电话13951899110
一、湖北省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是多少?
您的位置:首页  »  
 

一、湖北省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是多少?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一、湖北省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是多少?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二、数额确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①子女的实际需要;② 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①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②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①确定。 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③ 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三、相关费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1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是因为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不应当属于抚养费。子女就读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该些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父母可以拒绝支付。子女大病及绝症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为限,如子女因患有肾功能衰竭需要换肾的费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都不属于抚养费之列,父母只有道义上承担该费用的责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担该费用的义务。 [2]综上所诉,不管在我国各地,只要涉及到子女的抚养费问题都是需要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来出的,双方离婚后若有子女那么就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向子女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标准按照当事人的收入水平以及该城市的社会生活水平等因素而决定。
  
  
  

·房屋产权到期后房子归谁
    房屋产权到期后房子归谁 一、房屋产权到期后房子归谁 房子70年到期,其实是指商品房70年的土地使用权期限,而土地使用权是房屋产权的组成部分之一。依照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居住用地的最高年限为70年。但是70年到期后,房子是不会收回的,土地使用证上产权到...

·一、再婚对抚养权的影响大吗?
    一、再婚对抚养权的影响大吗? 再婚对于抚养权并不会有所影响,不过只要满足变更抚养权的条件即可对抚养权进行变更,当然双方协商一致的话是可以直接进行抚养权变更的。 再婚还会拥有孩子抚养权吗? 对方再婚并非变更抚养权的法定事由,除非父母双方协议变更,法院应当准许。根据《最高...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有哪些?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有哪些? 一、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有哪些? 1、虚报注册资本罪; 2、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3、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4、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5、妨害清算罪; 6、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7、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8、非...

·侮辱、诽谤罪的量刑标准
    一、侮辱、诽谤罪的量刑标准 1、《刑法》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

·工程欠款过了时效有哪些
    工程欠款过了时效有哪些后果 一、工程欠款过了时效有哪些后果 1、债务人可以不履行债务; 2、债权人丧失胜诉权。债权人告到法院,如果法院审查认为没有正当理由而时效已过的话,就不能判他胜诉。在法学上,将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称为“自然债务”。 3、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由于不知道时效规...

·交通事故相信很多车主都是遇到过,其中也常常发生纠纷,双方的争
    交通事故相信很多车主都是遇到过,其中也常常发生纠纷,双方的争执并不能起到关键性的作用,要跟交警沟通说明案发当场的详细情况,但对方不承担责任,很多人都不知道怎么解决,那么交通事故后对方不肯去处理怎么办?交通事故方面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为您解答 一、交通事故后对方不肯去处理怎么办 ...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到场后往往会制作一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到场后往往会制作一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要求双方签署。但是,不少朋友因为没有拿到赔偿额,所以十分犹豫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没赔钱能签吗。今天,我们特意为您搜集了以下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

·依法辞退员工需要补偿一个月社保吗
    依法辞退员工需要补偿一个月社保吗?依法辞退员工不需要补偿一个月社保,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外贸公司怎么注册,外贸公司注册流程
    外贸公司怎么注册,外贸公司注册流程随着经济的发展,世界各国联系越来越密切,联系方式也多种多样。其中,外贸公司在加强国家与国家的经济文化交流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那么,外贸公司注册流程是怎样的呢?现在,由为您解答。 一、外贸公司含义 外贸公司(Foreign Trading Co...

·离婚后前妻再婚抚养费可以少给吗?
    夫妻离婚以后,法院会确定双方的抚养权归属。但是没有获得抚养权的一方,仍然要履行相应的抚养义务。也就是根据国家制定的抚养费标准,支付给另一方孩子的抚养费。这是离婚以后的情况,当然我们的社会中也包括这样的问题,那就是夫妻离婚以后再婚的情况。那么,离婚后前妻再婚抚养费可以少给吗? 一、...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