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抵押物和质押物的区别有哪些律师电话13951899110
抵押物和质押物的区别有哪些
您的位置:首页  »  
 

抵押物和质押物的区别有哪些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抵押物和质押物的区别有哪些 一、抵押物和质押物的区别
  1、抵押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质押物为动产与权利。
  2、抵押物不转移占有;质押物会转移占有。
  3、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借款人需到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二、质押和抵押有什么区别
  1、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第二个大区别就是,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
  2、抵押与质押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其法律后果是不同,表现如下:
  (1)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该财产称之为抵押物,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之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之为抵押权人。抵押权有法定和约定两种。法定的无论是否约定必须依照规定;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的,可以协商解决。
  抵押物必须是可以转让的抵押人所有的财产,凡是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或当事人不享有的不得作为抵押物。抵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还包括被担保的主债务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所在地、权属、抵押范围等内容。 按照法律规定,抵押担保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记受理机关应当是该财产的管理机关,如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为土地管理机关、船舶、车辆的抵押登记机关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等。
  (2)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首先对于抵押物和质押物的区别,最重要的是他们抵押的标的是不同的,如果财产属于不动产和动产这时候只能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如果是动产与权利则可以进行质押,另外对于抵押物和质押物的处置方式也不同,如果是进行抵押贷款,抵押物是不需要转移给抵押权人的,而质押则需要转移质押物到质押权人名下,对于二者的担保方式也有所不同,具体的可以阅读文章进行了解。
  
  
  
  
  

·医疗过失官司应注意的几点问题
    医疗过失官司应注意的几点问题医疗过失官司应注意的几点问题: 一、管辖法院的选择 要起诉医院,首先就要确定到哪个法院起诉,也就是法院管辖问题。一般来说,医疗纠纷诉讼都在区、县层级的基层法院,除非把诉讼标的刻意提高到上千万,才可能到中级法院立案,但这样做得不偿失,因为法院非但判不了这...

·专利转让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专利转让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专利权是一种排他性权利,是知识产权的一种,专利权是可以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进行转让的。然而并不是合同签定后,专利权就能立即生效的,还需要办理相关的手续。今天,就让我们带您一起来看看专利转让合同生效的条件及一些注意事项吧。 一、转让专利前要注意以下...

·国家赔偿给律师的提成的收费标准
    一、国家赔偿给律师的提成 一般是协商收费的。抽取百分之二十应当是风险代理。如果约定提成奖励的话,一般是以案件终结为诉讼目的,即不管诉讼程序是一审、二审或再审;这属于按件收费。仔细看一下委托合同吧,上面应该有明确的代理期限的约定,如果是包括二审的,那么约定的提成应当是拿到钱之后的...

·婚后购买的房子离婚这房子能判给孩子吗?
    婚后购买的房子离婚这房子能判给孩子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

·犯罪未遂的特征是什么 成立犯罪未遂的条件有哪些
    犯罪未遂属于刑事犯罪的一种形态,此时对比犯罪既遂,情节自然是要轻一些的,而最终的结果可能也不会那么严重,因而在对犯罪未遂作出处罚的时候,自然就是比较轻的。法律中规定犯罪未遂的特征与犯罪既遂不同,那到底这个特征是怎样的?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犯罪未遂的特征有哪些 1、行...

·工伤认定后能否推翻
    工伤认定后能否推翻 可以推翻对工伤认定要异议,可以收到认定书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婚后一年离婚财产分配原则是什么?
    婚后一年离婚财产分配原则是什么? 婚后一年离婚财产分配原则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

·湖北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费,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那么您知道湖北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吗?接下来我们为您整理一下。 一、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二、死亡...

·兼职能申请劳动仲裁吗?
    能否申请劳动仲裁,关键看是否认定为劳动关系。 兼职可以分为三类, 一类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不定时的技术或信息咨询服务,即顾问式服务; 第二类为劳动者定时向用人单位提供非正常全日制劳动; 第三类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全日制的劳动。 第一类在实践中主要体现在一些用人单...

·工龄计算方法有几种工龄是指职工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起
    工龄计算方法有几种工龄是指职工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起,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或全部来源的工作时间。这个工作时间与劳动者所享受的福利是息息相关的,如劳动者的年休假,医疗期,甚至是劳动者在医疗期所取得的病假工资也与工龄有关。工龄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工龄,指的是劳动者参加劳动的总工作时间...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1
  • 2
  • 3
  • 4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13951899110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