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遗产公证需要的材料包括哪些材料?律师电话13951899110
一、遗产公证需要的材料包括哪些材料?
您的位置:首页  »  
 

一、遗产公证需要的材料包括哪些材料?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一、遗产公证需要的材料包括哪些材料?
  
  
  1、被继承人与继承的身份关系证明,以及身份证明;
  
  
  (1)注销的户口;
  
  
  (2)医院的死亡证明书或火化证明。
  
  
  2、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证明内容:
  
  
  (1)被继承人的姓名、姓别、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地点、死亡原因、生前住址;
  
  
  (2)被继承人的父母生存状况(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注明死亡日期);
  
  
  (3)被继承人的配偶状况(注明是否原配);
  
  
  (4)被继承人的生子女(包括已死亡子女的死亡日期、其配偶和子女);
  
  
  (5)被继承人的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遗产所有权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存款凭证、股票帐户及证券公司出具的股票明细单、债券凭证、专利权证书等)。
  
  
  4、如果有遗嘱提供遗嘱;
  
  
  5、 当事人需要亲自去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
  
  
  6、 被继承人的档案复印件(单位盖核对章、密封)
  
  
  二、办理公证的流程是什么?
  
  
  (一)申请与受理
  
  
  1、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公证申请表应填写下列内容:
  
  
  ①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证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②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③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
  
  
  ④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2、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②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代理权资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证明;
  
  
  ③需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等;
  
  
  ④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⑤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3、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①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②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③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④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进行分类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公证类别(如继承、收养、借款合同等)、当事人姓名(名称)、代表人(代理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办结日期、结案方式、公证书编号等。
  
  
  5、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数额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补收手续。当事人交纳公证费有困难,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
  
  
  (二)审查
  
  
  1、公证审查,是公证处在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出具公证以前,对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
  
  
  公证人员有收集证据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认真收集证据。当事人对申请公证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向公证处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2、公证处应重点审查:
  
  
  ①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
  
  
  ③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④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⑤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3、公证处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并有权利现场作实地调查。 公证人员从有关单位摘抄的档案或其它书面证据材料,应交该单位核对并盖章,有关单位应积极予以协助。
  
  
  遇有专门性问题,公证处可聘请或委托专业部门,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翻译。鉴定结论或翻译材料应有鉴定人、翻译人员签名。
  
  
  4、公证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书,如合同、遗嘱、声明等。 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文书内容不完善,用词不当的,公证人员应当指导当事人予以改正,当事人拒绝修改的,应在笔录中注明。
  
  
  5、特别程序
  
  
  ①公证处办理招标投标、开奖、拍卖等公证事项,承办公证员应亲临现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核实。 对真实合法的,当场宣读公证词。如发现当事人有能虚作假违反活动规则或违法行为的,应当场责令当事人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证员应当拒绝宣读公证词。
  
  
  ②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
  
  
  ③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应以通知书或公告方式通知债权人在确定的期限内领取提存标的物。债权人领取提存标的物时,应提供身份证明和有关债权的证明,并承担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不易保存的或债权人到期不领取的提存物品,公证处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上交国库。
  
  
  (三)出证和送达
  
  
  遗产公证和遗产的继承都从当事人去世之后开始,大多数的人所要办理的是遗嘱公证,对遗产没有必要进行公证的,因为没有遗嘱,就算办理了遗产公证,将来还是要为遗产分割的问题引发相关的纠纷的。公证机构会办理遗产公证的,也得建立在所谓的遗产都是当事人生前的合法收入才行。
  
  
  
  

·离婚只能在登记结婚处离婚吗
    不是只能在登记结婚处离婚的,协议离婚可以到双方任意一方的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

·2023年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是否有规定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是否有规定?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没有明确的规定,《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

·如何申请劳动仲裁裁决
    如何申请劳动仲裁裁决 一、如何申请劳动仲裁裁决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

·取保候审后收监的程序是什么
    视情况而定。如果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有可能予以逮捕。至于其最终结果是否需要收监,由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取保候审,完全不等于最终不能判实刑、不需要收监。不过,取保候审有其适用条件,一般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才可以取保。因此,一般来说,取保候审,很有可能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或判处缓刑...

·根据法律规定借条有法律效应吗?
    根据法律规定借条有法律效应嘛?根据法律规定借条有法律效应,但是必须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之下所打下的欠条,借条的有效期是指借条的诉讼时效,借条的诉讼时效不影响借条本身的效力。只要是合法签订的真实有效的借条无论多久,借条本身都是有效的。时间只是确保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是否会得到法律的...

·图形已经申请了版权别人还能申请商标吗
    图形已经申请了版权别人还能申请商标吗?1、图形已经申请了版权别人就不能申请商标了,如果他人以原作者享有的版权图形申请商标的,原作者有权对对方的商标申请提起异议或者申请撤销商标。2、对于商标权,著作权具有在先性。如果著作权人认为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是从其作品直接或间接而来,并未经其许...

·工程变更索赔管理办法中的索赔技巧有哪些
    工程变更而引起的索赔纠纷非常多,实际上归根结底,有赔偿义务的机构并不愿意面对对方提出来的索赔要求,而且单就针对工程变更索赔来说也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想要索赔成功就必须要通过合理的办法和相应的技巧。如果在生活当中遇到了工程变更索赔的这种事情,那下面的这篇工程变更索赔管理办法中的索...

·汽车保险常见问题
    一、只要一出事故保险公司的免赔率就是20%吗?

    此概念是错误的!

    在机动车辆保险赔偿中,为了增强被保险人及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责任心,对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车辆实行绝对免赔比例,即免...

·遗嘱继承判决后过户费用规定是什么?
    遗嘱继承判决后过户费用规定是什么? 一、遗嘱继承判决后过户费用规定是什么? 遗嘱继承判决后过户费用规定是大概几千元。 1、继承权公证费用: 继承权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的评估价的2%来收取,最低不低于200 元。 2、房地产价值评估费用: 根据房(1996)第...

·法律中盗墓罪定义是什么?
    一、法律中盗墓罪定义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是指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1、罪体行为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行为是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这里的盗掘,是指未经...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