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离婚孩子抚养费用的计算标准是什么?律师电话13951899110
一、离婚孩子抚养费用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您的位置:首页  »  
 

一、离婚孩子抚养费用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一、离婚孩子抚养费用的计算标准是什么?离婚孩子抚养费用的计算标准是孩子的日常消费,在具体确定抚养费数额时,人民法院一般会按照以下标准进行确定:对于有固定工作与收入的而言,给付的抚养费一般在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为宜;若是收入不固定的,则可以按照当地该行业的平均收入水平,按照上述比例计算支付。若是需要负担两个或者以上的子女的,离婚后的抚养费还应高适当提高,但是,一般也不会超过月收入(包括工资、奖金、福利等,即收入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如果碰到特殊情况,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增高或降低。二、如何计算离婚子女抚养费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承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1)关于子女抚育费的数额的确定。首先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无论是协议还是判决,都应以三个方面的因素为确定依据:一是子女成长的实际需要;二是父母双方的实际承担能力;三是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即使是父母双方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法院也应查实双方是否符合上述依据,否则,影响子女健康的应不予准许。确定子女抚养费有以下3种具体的计算方法:第一,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承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第二,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第三,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2)关于子女抚育费给付的方式。子女抚育费可以采取以下的给付方式:一是定期给付和一次性给付。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这主要是指有固定收入或虽无固定收入,但每月都有相当收入的父或母,应按月给付;从事农业生产或收入较高的父母,可按季或年给付;特殊情况下,也可一次性给付,如当事人有充分的经济能力,有条件一次性给付的;对于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同胞的离婚案件,对子女的抚育费一般都做一次性给付的处理,以免日后发生执行困难。二是以物折抵。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没有经济收入的一方或下落不明的一方。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确定的子女抚育费所要给付的数额,用归属与无经济收入一方或下落不明一方的财物,以相当的数额,折抵抚育费,交付抚养子女的一方。(3)关于子女抚育费给付的期限。子女抚育费给付期限包括原则期限和特殊期限两种。原则期限是指抚育费的给付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特殊期限,是指子女成年后,按父母的经济负担能力,仍要负担其抚育费,其停止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下列成年子女的3种情况,即是特殊期限适用的前提条件: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据有上述特殊情况之一的子女,有负担能力的父母仍要负担其抚育费。若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了孩子的,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前,需要协商确定孩子的抚养权,并确定孩子抚养费的数额。离婚收,获得孩子探视权的一方,必须按照既定的规定,按期足额的支付抚养费,若是没有能力支付,可以协商减少支付数额。
  
  
  

·诉讼离婚后开几次庭,有哪些程序
    摆脱了旧中国社会封建的思想后,人们对于婚姻的观念也逐渐开放,离婚的现象也越来越多,如果夫妻双方不能选择协议离婚的,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在了解双方基本情况后会审理该案件,那么诉讼离婚后开几次庭,有哪些程序呢?通过我们收集的以下资料为您解答。 一、起诉离婚要开多少次庭 一...

·欠条要一式两份吗
    欠条要一式两份吗,欠条应该怎么写? 一、欠条要一式两份吗 我国法律并没有强制性规定欠条必须要一式两份,一般情况下欠条只需要一份,也就是债权人持有就可以了,不过如果行为人要写两份欠条也是可以的。 二、欠条应该怎么写 除了字迹清淅,纸张完整外,欠条本身一定要说明欠款原因、欠款...

·双方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是多少?
    生活中有很多没有固定工资,和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父母在离婚手续办理中都很苦恼双方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是多少?支付方式又是怎样的?这些都需要双方认真的了解过后才会有保证孩子的合法权益,因为“抚养费”是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必须的费用,一直要到法定年龄或结婚可中断抚养费。一、抚养费标准 ...

·共同犯罪既遂积极阻止犯罪可以减刑吗?
    一、共同犯罪既遂积极阻止犯罪可以减刑吗?可以,积极阻止犯罪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犯罪中止,从中国刑法的规定来看,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如符合中止犯的条件,应当减轻处罚的。共同犯罪既遂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

·离婚时可以分割的农村房屋有哪些
    农村房屋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造的房屋。在农村,房屋是离婚时分割财产的重点。由于农村房屋与城市商品房在性质上、分割方式上存在很大的差别,很多人都不清楚离婚时可以分割的农村房屋有哪些?下面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离婚时可以分割的农村房屋有哪些 离婚诉讼中,房屋只有属于夫妻共...

·保险公司法人代表是什么?
    保险公司法人代表是什么? 我们肯定很多人都是在公司当中上班的,对于公司方面的事情肯定也都很关心。对于公司肯定是有一个重要的人物,那就是法人代表。保险公司法人代表指的是代表法人形式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是一个由法人来设立的职务。 保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的企业都有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同时,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充分的休息休假权利。请事假也是在我们工作中时常遇到的情况,那么,劳动合同法事假规定是怎样的?劳动者请事假是否需要履行特别的程序?我们为您答疑解惑。 一、劳动合同法对请事假的规定 劳...

·贷款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贷款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一、贷款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不得利用优势地位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贷款人不得将借款人的营业秘密泄露于第三方,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贷款人的权利主要有: (一)有权请求返...

·债权债务的转移的条件
    债权债务的转移的条件 一、债权债务转移的种类 1 、概括移转: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自己的权利义务概括地移转给第三人,如企业的整体变卖。 2 、合同承受:(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3 、法定概括移转:(第九十条 当事人...

·强制履行的有效要件
    构成强制履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有违约行为。

    2、必须有受害人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

  &nbs...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