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哪些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哪些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您的位置:首页  »  
 

哪些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哪些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一、哪些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包括: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用地,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商业所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二、以下6种情形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1、乡镇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用地。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分为三大类: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经营性用地。
  
  这个本身就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一大用途。
  
  2、村民住宅。
  
  不过从今年开始农村用地要申请得到审批,为了规范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宅基地审批会变得严格,避免随便使用宅基地的现象出现。
  
  3、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
  
  4、以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开发建设公租房、乡村休闲旅游养老等产业,或者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联营与其他企业合作开发此类产业的。
  
  在日前印发的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的通知中,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合肥、厦门、郑州、武汉、广州、佛山、肇庆、成都等13个城市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
  
  按照方案的描述,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好处有三:
  
  一是可以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缓解住房供需矛盾,有助于构建购租并举的住房体系,建立健全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
  
  二是有助于拓展集体土地用途,拓宽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增收渠道;
  
  三是有助于丰富农村土地管理实践,促进集体土地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加快城镇化进程。
  
  除此之外,通过改革试点,在试点城市成功运营一批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完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规则,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提供支撑。
  
  5、在33个农村“三块地”改革试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用于商品住宅以外的经营性项目。
  
  6、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可依托自有和闲置农房院落发展农家乐;也可通过租赁农房或与拥有合法宅基地、农房的当地农户合作改建自住房。
  
  对于非集体经济类型的土地,一般只有农民才可以获得,并且此种类型的土地是不需要缴纳税额的。但是由于此时农民只是获得了使用权,并没有所有权,故而也就不能依照自己的意愿,将此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转交给别人。
  
  

·说到营业执照,大家一定多多少
    说到营业执照,您一定多多少少都听说过或者见过,什么是营业执照呢?营业执照是工商企业或者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一个凭证,只有有工商局颁发的这个凭证我们才能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那么就有人会问了营业执照如何办理呢?具体是什么流程呢?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下上海办理营业执照流程。 上海办理营业...

·住房公积金济南信息公开的规定有什么?
     我们国家是一个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所以说一般情况下对于政府方面的事情都是需要进行信息公开的,这也是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当中明确有说明的。对于信息公开方面我们您肯定也非常关心,因为政府办的事情时时刻刻关心我们的利益。那么住房公积金济南信息公开的规定都有什么?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兄弟死了遗产怎么继承?
    兄弟死了遗产怎么继承?兄弟遗产继承要先看兄弟有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有的就按照协议办理。如果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则要看兄弟有没有遗嘱,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如果既没有遗赠扶养协议也没有遗嘱,则按法定继承。我国《民法典》规定兄弟是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

·诈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诈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什么?诈骗行为只要涉案数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就是刑事案件。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按治安案件处理。诈骗是一种违法行为,就追究其法律责任来说,不是民事案件。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立案。诈骗罪是数额犯,行为人采用诈骗的方式骗...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程序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程序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当与国外一些企业进行合作时,需要进出口合同,进出口合同的履行程序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进出口合同的履行程序有着完善的一系列的步骤和具体操作内容。接下来,进出口合同的履行程序具体内容由我们为您详细解答。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程序 一、备货 凡...

·土地房屋遗嘱怎么写才有效 一、土地房屋遗嘱怎么写才有效?
    土地房屋遗嘱怎么写才有效 一、土地房屋遗嘱怎么写才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

·国外处理医患纠纷的方式是什么?
    国外处理医患纠纷的方式是什么? 一、国外处理医患纠纷的方式是什么? 由德国法定医疗保险最高联合会资助的德国独立患者咨询服务处,自2006年成立以来,专门为患者提供免费、中立且独立的咨询服务。其柏林分处工作人员米夏埃拉·施瓦伯向本报记者介绍,病患可以通过三个渠道为自己维权。 ...

·办理上海退休需要哪些材料
    办理上海退休需要哪些材料一、上海退休需要哪些材料?单位为职工办理退休(职)手续报区、县中心审核时,根据以下规定附有关材料:1、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办理退休(职)手续时,需附以下材料:(1)职工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2)《本市企业职工退休(职)申请表》(3)职工85年工资套...

·法律的相关规定重婚追诉期多久?
    法律的相关规定重婚追诉期多久? 一、法律的相关规定重婚追诉期多久? 1、重婚罪追诉期是五年。从知道犯重婚罪之日起, 经历满五年,就过了诉讼时效。 2、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刑...

·商品房买卖的陷阱有哪些
    商品房买卖的陷阱有哪些 一、商品房买卖的陷阱有哪些 1“、五证”不全。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若不齐全,消费者购买后则有可能拿不到,商品房质量也得不到保障。 2、签“老式”合...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