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劳动合同变更纠纷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劳动合同变更纠纷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合同变更纠纷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已生效的劳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增减。劳动合同的变更,只限于劳动合同条款内容的变更,如工作内容的变更、工作地点的变更、工资福利的变更等。

   《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目前,一些用人单位的合同意识不强,需要改变职工的工作岗位时,往往不是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意见与职工协商,而是简单地用行政手段对职工进行调动,改变生产定额和劳动报酬等。这种做法既违反平等协商原则,其程序也不合法。

   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未经原订合同双方的协商一致,平等自愿决定,不得擅自变更原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明确的工作岗位。当然,如果原劳动合同对工种岗位未作出明确约定,只是抽象地规定由用人单位安排工作或劳动任务,用人单位在合同履行期间,安排劳动者不同岗位,是企业行使用工自主权,不属于法律上劳动合同变更。

   用人单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公司的合并、成立时有发生,用人单位必须根据合并或成立的具体情况,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及时变更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7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等情况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要求给予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变更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我国《劳动法》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按照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来进行。由一方当事人提出变更合同的条款的建议,同另一方当事人进行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进行变更。



  

    第二,由于自然灾害或用人单位事故的发生,或者为了防止自然灾害和用人单位事故的发生,消除由此产生的后果。用人单位有权调动劳动者到另一地点工作或从事合同未规定的工作。但必须明确此种调动是暂时的,而且要保证劳动者原有工资待遇等。



  

    第三,劳动者在身体状况不能胜任工作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调换工作及调整相应的报酬,用人单位也有权根据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变更其工作内容。



  

    第四,由于用人单位的转产、临时歇工、股权转让等经营上的变化,需要相应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劳动合同。在股权转让中,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但在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中的法人名称,职工拒绝变更的,原劳动合同可继续履行至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第五,劳动合同变更时,应当依法给予受损失的一方当事人一定的经济补偿。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减免责任外,因变更劳动合同给一方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造成经济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应负赔偿责任,即谁提出变更合同谁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按照《劳动法》第26条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8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合同的保险每年多少钱?
    一、劳动合同的保险每年多少钱? 劳动合同的保险每年多少钱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应当根据当地规定的社保交纳比例来进行确定,劳动者在入职后并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对社保的缴纳标准以及其它的福利待遇情况进行明确的认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相关条款执行。 《社会保险法》规定确立劳动关系用...

·在实践中,即便是大家对《劳动法》不是很了解,但也知道单位要自
    在实践中,即便是您对《劳动法》不是很了解,但也知道单位要自己加班,就应该有补偿,即给加班费。那么,要是用人单位出于生产需要而安排加班要怎么补钱呢?接下来,我们将围绕这一问题为您做简要分析,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一、安排加班要怎么补钱 按照规定,在节假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

·超期羁押与非法拘禁有什么关系?
    超期羁押与非法拘禁有什么关系?对于故意实施超期羁押构成犯罪的,可能会按照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提出超期羁押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具体标准:1、超期羁押在客观方面具有以下情形的,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超期羁押行为导致被羁押者伤害(含重伤与轻伤)或者死亡的;超期羁押并对被羁...

·刑事辩护委托推荐函需要注意哪些
    刑事辩护委托推荐函需要注意哪些刑事辩护委托推荐函需要注意讲述事实、谈论资格条件、强化成就和优点、解释特殊情况。推荐函又称推荐信,推荐信的目的是让将申请的单位能够了解被推荐人的情况,并且从推荐信中了解被推荐人未来发展的潜力和过去的事迹,所以推荐信非常重要。一般可根据推荐对象的不同,...

·借条没有还款日期如何要债
    借条没有还款日期如何要债 一、借条没有还款日期如何要债 借条没有还款日期或欠条没有还款日期,实际并不影响借条或者欠条的法律效力,对债权债务的形成也没有什么影响,债权人一样的可以向债务人要债催债,主张债权。但借条没有还款日期或欠条没有还款日期,会对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的计算产生影响...

·第三人撤销权之诉败诉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第三人撤销权之诉败诉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第三人撤销权之诉败诉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九十二条 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

·刑法规定公诉案件能自诉吗
    刑法规定公诉案件能自诉吗 一、刑法规定公诉案件能自诉吗? 公诉刑事案件如果符合自诉条件的,被害人可以自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对于以下二类公诉案件,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自诉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1、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2、被害人有证...

·如何对绑架未遂量刑处罚
    绑架也是一种很严重的暴力性犯罪,虽然行为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财物,但往往在实施绑架的过程中,为了压制被害人的反抗而采取一定的暴力手段,所以也是会给被害人的人身造成损伤的。但绑架的时候也可能出现未遂的情况,那一般怎么对绑架未遂量刑处罚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吧。 一、如...

·对方犯了重婚罪孩子能带走吗
    一、对方犯了重婚罪孩子能带走吗? 对方犯了重婚罪是不能把孩子带走的,涉嫌重婚罪是要被判刑的,因服刑人员自身的自由受到限制,一般不会把抚养权判给对方。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新婚姻法子女抚养...

·不可以。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
    不可以。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已经买房未交房的情况不属于住房困难的家庭,不符合廉租房的标准。中国的廉租房只租不售,出租给城镇居民中较低收入者。廉租房的来源主要是腾退的旧公房等。是国家和当地政...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