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劳动合同变更纠纷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劳动合同变更纠纷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合同变更纠纷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已生效的劳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增减。劳动合同的变更,只限于劳动合同条款内容的变更,如工作内容的变更、工作地点的变更、工资福利的变更等。

   《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目前,一些用人单位的合同意识不强,需要改变职工的工作岗位时,往往不是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意见与职工协商,而是简单地用行政手段对职工进行调动,改变生产定额和劳动报酬等。这种做法既违反平等协商原则,其程序也不合法。

   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未经原订合同双方的协商一致,平等自愿决定,不得擅自变更原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明确的工作岗位。当然,如果原劳动合同对工种岗位未作出明确约定,只是抽象地规定由用人单位安排工作或劳动任务,用人单位在合同履行期间,安排劳动者不同岗位,是企业行使用工自主权,不属于法律上劳动合同变更。

   用人单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公司的合并、成立时有发生,用人单位必须根据合并或成立的具体情况,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及时变更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7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等情况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要求给予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变更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我国《劳动法》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按照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来进行。由一方当事人提出变更合同的条款的建议,同另一方当事人进行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进行变更。



  

    第二,由于自然灾害或用人单位事故的发生,或者为了防止自然灾害和用人单位事故的发生,消除由此产生的后果。用人单位有权调动劳动者到另一地点工作或从事合同未规定的工作。但必须明确此种调动是暂时的,而且要保证劳动者原有工资待遇等。



  

    第三,劳动者在身体状况不能胜任工作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调换工作及调整相应的报酬,用人单位也有权根据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变更其工作内容。



  

    第四,由于用人单位的转产、临时歇工、股权转让等经营上的变化,需要相应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劳动合同。在股权转让中,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但在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中的法人名称,职工拒绝变更的,原劳动合同可继续履行至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第五,劳动合同变更时,应当依法给予受损失的一方当事人一定的经济补偿。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减免责任外,因变更劳动合同给一方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造成经济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应负赔偿责任,即谁提出变更合同谁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按照《劳动法》第26条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8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国庆节民政局可以办离婚吗?
    我国的法制程度在不断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增加了不少,在生活中的种种问题需要靠法律地进行解决,在离婚过程中的纠纷问题可以依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来解决,根据方式的差异法律上离婚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别:一种为协议离婚另一种则是诉讼离婚,保障自己的权益,那国庆节民政局可...

·离婚房子过户需要多少钱?
    夫妻双方办理离婚手续的时候,要对财产分割做出约定,如果涉及到房产分割的,通常还要对房子进行过户。只有完成过户手续,这套房子才能真实属于主张产权的一方。离婚房产过户相对来说,办理比较容易。那么,离婚房子过户需要多少钱?下面我们一起听听我们是怎么说的。 一、离婚房子过户需要多少钱? ...

·个人放弃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
    个人放弃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夫妻共有的房产如一方自愿放弃,需签订财产协议或者双方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过户手续到一方名下,明确约定单独所有。1、首先住房需要确权,确定产权是你俩的,需要有住房房产证,契税证,以及土地证,住房贷款需要还清,无抵押。2、如果住房登记人是夫妻俩姓名,需要办...

·发包方对施工人员有赔偿责任吗
    发包方对施工人员有赔偿责任吗 一、发包方对施工人员有赔偿责任吗 在工程施工中,发包人对施工人员是否有赔偿的责任,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发包人与施工人员建立的是雇佣关系的,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二、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入职半年签合同符合规定吗
    到企业单位工作,一般少不了的就是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但有的不是一入职就签订劳动合同的,入职半年签合同的不在少数,只有签订了合同以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作为企业应该在员工入职开始就签订劳动合同的,这也是对职工负责。和劳动合同有关的内容可以到本文了解。 ...

·担保公司贷款需要抵押物品吗?费用有哪些
    担保公司贷款需要抵押物品吗?费用有哪些?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花明天的钱”的消费理念得到越来越多人的支持。购房贷款、买车贷款等等贷款应运而生。但是不是每个人或者每个企业都能从银行得到贷款,这个时候就需要有一个担保人或者担保公司来为个人或者企业做担保,进而使得个人或者企业得到贷款。...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效力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效力是怎样的证人证言的效力认定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要求法官不但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法官还应具有全面的社会知识及审查判断能力、综合分析能力,不应因为证人易受认为、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否定其证明力,应依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对其效力予以确认。 1、一方当事人...

·交通肇事致轻伤后逃逸有怎样的处罚
    交通肇事致轻伤后逃逸有怎样的处罚交通肇事逃逸致人轻伤,一般来说情节并不严重,虽然存在逃逸的情况,但往往也是不认定构成犯罪,自然不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应当进行民事判处及行政处罚。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因为有逃逸情节,往往可以...

·离婚彩礼算不算共同财产
    一、离婚彩礼算不算共同财产算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登记结婚之后给付的彩礼,《婚姻法》中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从彩礼的法律关系分析,属于一般的赠与,但其赠与目的的现实性仍是希望男女之间建立稳定的婚姻关系。结婚彩礼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

·信用卡诈骗立案标准是什么
    信用卡诈骗立案标准是什么 在现代社会,信用卡给人们带来了很大的便利,它比存折更加便利,但是还产生了很多弊端,比如说恶意透支信用卡,盗刷别人的信用卡等,这些都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国家为了治理信用卡诈骗的现象,公布了信用卡诈骗立案标准来使治理行为有法可依。 一、信用卡诈骗立案标准...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