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司在进行裁员的时候,需要注意此时有一些员工是不能够被裁掉的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公司在进行裁员的时候,需要注意此时有一些员工是不能够被裁掉的
您的位置:首页  »  
 

公司在进行裁员的时候,需要注意此时有一些员工是不能够被裁掉的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公司在进行裁员的时候,需要注意此时有一些员工是不能够被裁掉的,而要是公司不小心裁掉了这部分员工的话,则员工就是可以向单位索赔的。那么实践中过失性裁员索赔的情形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过失性裁员索赔的情形有哪些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对于劳动者履职过错进行赔偿的具体数额,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经济损失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二、过失性裁员索赔注意哪些问题
  应注意的是,《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规定劳动者赔偿方式限定为20%的情形仅指克扣工资的前提,且前面有一限制“可”,并不排除采取一次性赔偿等方式。
  如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本案中某报业公司的损失不可能一次性得到全部赔偿。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适用的是《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引用《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法院要求刘某一次性赔偿某报业公司损失的判决,最大限度维护了单位的合法利益,是合理、合法的。
  从司法实践看,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者履职过失的性质提出不同的索赔要求:
  (1)对于劳动者在工作中的一般过失,可以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的规定,对职工进行降级或减薪处理;(2)劳动者重大失职或故意损坏企业财产构成犯罪(如构成侵占罪等)的,可以在法院刑事审判同时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请求;(3)对于涉嫌侵占(如本上述案例)等重大失职行为但无证据证明构成犯罪且给用人单位带来重大现实损失的,可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之规定要求劳动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期间违反保密义务的,按照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的约定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5)劳动者履职过程中导致第三人遭受损失的,用人单位向第三人赔偿后可依劳动合同向劳动者追偿。
  事后索赔毕竟被动。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加强管理,使各个用工环节既互相独立,叉统一配合,相得益彰。只有这样,劳动者兢兢业业、尽职尽责,用人单位科学管理、合理调配,减少工作差错、创造出更大效益,劳资关系才能得到真正和谐发展。
  相信各位在阅读了上述内容后,已经知道过失性裁员索赔的情形有哪些了吧,同时我们还为您提供了过失性裁员索赔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但愿能帮助你解决实际问题。?

·下班无证驾驶算工伤吗?
    上下班无证驾驶算工伤吗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2、根据以上规定,只有在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情况下发生了交通事故才算工伤。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无证驾驶否能认定为工伤,要看交警...

·法院拍卖房子有人住怎么办
    法院拍卖房子有人住怎么办?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

·单位应怎么履行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签订生效之后,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此时都应该按照合同当中的约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当然,主体不同具体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也是不同的,那么实践中单位应怎么履行劳动合同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单位应怎么履行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

·劳务分包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劳务分包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劳务分包的形式是怎么样的 工程建设中经常出现劳务分包的现象,因为工程建设是非常庞大的,很多承包方是不能独立完成的。而且劳务分包也可以提高工程建设效率,法律也是明确的支持的。所以,我们在下文和您聊聊劳务分包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劳务...

·婚姻无效不应当结婚的情形包括哪些
    在生活当中,如果说自己的婚姻关系是属于法院上认定的无效婚姻的话,那么说句实话,如果在日后夫妻双方要提起离婚诉讼的话,可能自己的一些权益就没有办法按照正常的婚姻关系进行处理了。您都在生活当中比较熟知的就是近亲不能结婚,其实我国针对婚姻无效的分类是比较细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婚...

·怀孕8个月离婚财产分配是什么
    怀孕8个月离婚财产分配是什么离婚时对财产分割一般是针对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的计算当然是从领取结婚证书之日起计算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无特殊约定为共同财产。分割时一人一半,同时照顾女方。有时会涉及到对于彩礼的分割,男方给的彩礼,一般在实践上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除个别情形外,不...

·社会抚养费不交会怎样的规定是什么?
    一、社会抚养费不交会怎样的规定是什么?应该缴纳而拒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当事人,直接的后果是:由县级计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违反现行生育政策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这是现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职能部门必须切实维护。因此,无论在什么时候...

·个人抢夺枪支罪判几年的?
    抢夺枪支罪判几年的?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持有和保管的枪支、弹药、爆炸...

·公司法上市公司管理方面的条文有哪些
    公司法上市公司管理方面的条文有哪些? 我国公司法的内容非常全面,可以说是指导公司合法经营的具体法律文件。而上市公司是股份制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其经营发展和老百姓利益息息相关。特别是如今很多老百姓都通过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获取收益,因此,上市公司管理必须要科学合法。那么公司法上市公司...

·有期徒刑的执行机关有哪些?
    不同的刑罚,法律中规定的执行机关可能不同。被告人最后在被法官判处有期徒刑的,一旦判决生效,就会马上被关押在监狱等场所进行服刑。但是就有期徒刑的执行机关来看,您知道应该是哪个嘛?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有期徒刑的执行机关有哪些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法》第四十五条?【有...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