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借款人用假名字写借条怎么算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借款人用假名字写借条怎么算
您的位置:首页  »  
 

借款人用假名字写借条怎么算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素质越来越高,大家的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随着社会的持续发展,社会中不免会出现各种不文明甚至是违法现象的出现,越来越多的专利,合同违约等情况层出不穷,我国的相应的相关的一系列法律也陆续出台,以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今天我们要说到的是关于欠钱还钱,债务人和欠债人之间签订的借条的相关问题,如果欠款人在给债权人写欠条时,没有用自己的真实姓名,而是用了假姓名,那么这时候此借条还有法律效力么?今天我们就来说说相关问题。在现实中,经常会出现一种情况,债权人两借钱给债务人,但是债务人在写借条时,没有用自己的真实姓名填写,而是用了假姓名,并且按了手印,但是我们都知道,借条只有签订本人的姓名才具有法律效力。一,如果借条上安了借款人的本人的手印,但是借款人的姓名是假的怎么算:一般是有两种情况:1.一种是借款人是被迫写的借条,并不是借款人本身的借款行为,那么这种情况下,借条是没有法律效力的。2.第二种是如果借款人是本人行为,为了逃避责任而故意写错名字或者不写自己名字,那么借条是同样有效的。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了有几种情况的,合同就视为无效:1.合同是一方胁迫另一方签订的,而不是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2.双方故意串通一气签订的借条,目的是为了,损害国家,集体或者是其他人的相关利益。3.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都视为无效合同。二,关于按手印都有哪些要求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了合同按手印的相关要求,一般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按手印必须用哪只手,但是在日常生活中,通常来说,按手印一般是用右手食指来按手印,如果有身体残疾,或者其他一些特殊原因,可以换用其他手指。我国法律规定,但是当事人借款人在借条上按了手印,其法律效力也就等同于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例如在我国对罪犯的审判流程里,需要最后对口述的笔供等进行核实最后签字,按手印,如果犯罪嫌疑人不配合,那么检查人要在笔录后面注明此情况,其中就包括可以按手印。三,关于借条的格式1.借条首先要在开头居中位置写上借条两个字,而不能是其他字样。2.借条上一定要写清,今天借到谁现金多少元的字样,钱数要用大写再写一遍,大小写一定要对照一下,看是否一致,而在法律上,通常会以大写为准。3.一定要写清楚,正确出借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同样的,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也要写清楚,避免出现重名的问题。4.如果在借条上没我明确的规定归还借款的期限,那么在法律上规定的是40年,40年以内,借款人都有权利去向借款人索要借款,催其还款。5.如果出款人要求借款人给予一定的利息,那一定要在借条中写明,否则没有此项要求,也就不能得到利息。
  
  
  

·私生子有继承权吗
    用法律术语来说,私生子其实也就是非婚生子女。现实生活中,私生子往往受到社会的歧视,因此也发生了很多私生子继承权纠纷。那么私生子有继承权吗?关于这个问题,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私生子有继承权吗 私生子是一种民间称谓,法律上把私生子成为非婚生子女。因此,私...

·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

·中国童工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中国童工的法律规定是什么?中国童工的法律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妨害他人作证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妨害他人作证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依法作证是证人的一项法定义务。既然法律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那么就应该依法规定证人相应的权利,其中之一便是证人应该享有能够顺利及时依法作证的环境和条件,也即证人作证享有不受外界非法干扰的权利,享受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和依法自由作证的权利。妨害作证罪是举...

·恶意抢注商标怎么办
    恶意抢注商标怎么办 一、恶意抢注商标如何认定 我国《商标法》关于禁止恶意抢注的规定体现了共同的立法宗旨,即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制止不正当竞争。恶意是认定恶意抢注和适用上述法律规定的共同要件。恶意的判定主要考虑但不限于下列因素: 1、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存在代理或者代表、贸易、合作...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更改需要的资料有哪些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更改需要的资料有哪些?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对外代表公司行使职权,并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当法人不再适合担此重任的话,需要对其变更,这要走一个程序。经办人得准备好资料,到相关部门办理。那么,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更改需要的资料有...

·交通事故人伤赔偿提交什么材料
    交通事故人伤赔偿提交什么材料 应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 (1)受伤者身份证、户口本、在杭州的居住证明(如果有);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门诊病历本; (4)医院住院病历; (5)医疗费发票、后续医疗费证明,残疾辅助器具费发票; (6)关于休息误工的医疗诊断...

·销售有害食品罪怎么构成的?
    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对人体...

·精神出轨离婚财产怎么分
    精神出轨离婚财产怎么分 一方婚内精神出轨离婚不属于婚姻法所认定的过错,因为诉讼离婚多半不太现实,但要是双方协商一致离婚的话,也是有可能的,这种情况下自然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

·打架民事诉讼律师费如何收取?
    打架民事诉讼律师费如何收取? 打架民事诉讼律师费如何收取 打架民事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范畴,故其律师费用应按照如下标准收取: (一)律师代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000—10000人民币; 2、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