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签订合同后合同主体不存在是否无效?律师电话13951899110
签订合同后合同主体不存在是否无效?
您的位置:首页  »  
 

签订合同后合同主体不存在是否无效?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签订合同后合同主体不存在是否无效?
  
  在法律意识越来越强的时代,人们在进行交易时一般都会签订一份合同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我们签订了合同之后,合同的主体不存在了,那么这份合同是否还有法律意义呢?接下来,就由我们带您一起来了解一下签订合同后合同主体不存在是否无效的相关信息吧。
  
  一、合同主体是指什么?
  
  合同的主体,是指在合同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可以成为合同的主体。
  
  (1)自然人,它既包括本国的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3)其他组织,是指除了自然人和法人以外的单位或者机构。其他组织主要有以下几种:合伙企业、企业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其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的定义和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二、合同主体的范围是什么?
  
  1、自然人,它既包括本国的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自然人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作为合同主体,但是本人不能单独签订合同,需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才能生效。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可以独立签订与本人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合同,对于超出本人年龄和智力的合同,需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才能生效。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独立签订合同。
  
  2、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3、其他组织,是指除了自然人和法人以外的单位或者机构。其他组织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三、签订合同后合同主体不存在是否无效呢?
  
  合同主体一方不存在,合同没有效力。
  
  综上所述,合同主体不存在对于合同的执行是非常大的阻碍,所以建议您在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对合同的对象进行多方考察,以免遭受利益损害。以上是由我们为您整理的关于“签订合同后合同主体不存在是否无效”的一些相关解答。

·买房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买房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实践中,不管你是购买新商品房还是二手房,此时作为购房者都是有一些问题需要注意。那到底买房时要注意哪些问题呢?对于很多人来讲,其实对此都不是很了解的,下面就让我们来为您介绍吧。 1、首先看开发商是否具备“五证” “五证”即房地产开发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该...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为了更好地实施著作权法,全面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建立著作权代理组织已势在必行,没有合法的著作权代理组织的有效工作,著作权法赋于著作权人的权益都不可能实现。著作权代理组织,就是著作权法第八条所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n...

·刑事诉讼中关于近亲属的范围如何规定的
    刑事诉讼中关于近亲属的范围如何规定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参考法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二、刑事案件亲属可以出庭作证吗《刑...

·楼房主体高空坠物责任如何承担?
    关于高空坠物的问题在我们的生活当中也好还是其他方面也好,相关的防范措施以及相应的高空坠物的责任方面已经涉及到够多了,所以说针对这一问题,最重要的是我们要明白楼房主体高空坠物责任如何承担,以下是我们为您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一、高楼坠物伤害案件中被告的主体资格问题 ...

·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到底在谁
    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到底在谁1.“为夫妻共同生活”应当始终坚持由夫妻中的举债方承担证明责任,夫妻中的非举债方不负举证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主张举债为共同债务即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因为只有举债人自己才最为清楚和了解举债的用途,也最容易证明该债...

·涉及什么案件会搜家
    涉及治安案件或者刑事案件均有可能搜家。搜家的主要目的在于寻找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或者对有关证据进行临时保存,只要是为侦破案件需要,符合法定的批准程序的,公安机关都有权利搜家,当事人应该根据法律规定予以配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为了收集违法行为证据、查获违法嫌...

·协作履行原则有哪些内容
        什么是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协助对方当事人履...

·二手房买卖可以避税吗
    如今不管购买什么东西,基本上都是涉及到纳税问题,尤其是在买卖一些价值较大的物品,如二手房。但是此时对于当事人来讲,二手房买卖可以避税吗?我们通过下文进行了解。 一、二手房买卖可以避税吗 当事人在买卖二手房时需要交纳印花税(包括交易印花税、房产证印花税)、契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

·企业改制操作方法14--经营者持股
        1.基本目的:
    
      (1)出资人对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的责任先到位。
   &n...

·农村里的土地错过了确权,如果想再确权要去哪里办理?
    农村里的土地错过了确权,如果想再确权要去哪里办理? 由于种种原因,农村不少人的土地还没能确上权,那么如果农村里的自家土地错过了确权,如果想再确权要去哪里办理? 这个还是分情况来看吧。 1、错过的时间不久,找村委会补登 错过了村里的土地确权,不要着急。先去“村委会”咨询下...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