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触犯骗贷案怎么量刑处罚?律师电话13951899110
触犯骗贷案怎么量刑处罚?
您的位置:首页  »  
 

触犯骗贷案怎么量刑处罚?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骗贷案其实就是指贷款诈骗罪,也就是行为人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采用一些虚假的理由、文件、合同等,骗取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信任,从而获得贷款。根据法律中的规定,要求此时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之后,那么才能认定为犯罪。那一般骗贷案怎么量刑处罚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贷款诈骗罪的成立条件贷款诈骗罪是以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认定贷款诈骗罪的成立条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分析: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有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非法据为己有的目的。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为了进行其他违法活动,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如果行为人为了解决生产经营资金短缺的急需,在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过程中,说了假话,使用了欺骗手段,但以后还要想方设法归还贷款,其目的不是为了非法占有贷款的,不构成本罪。2、行为人必须有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行为。3、诈骗贷款要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二、骗贷案怎么量刑处罚我国刑法规定1、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其中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其他严重情节,则是指下列情节之一者:(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2、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贷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前者即数额特别巨大,是指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后者即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下列情节之一者:(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2)携带贷款逃跑的;(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通过上文介绍,我们对骗贷案怎么量刑处罚这个问题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此罪属于故意犯罪,换言之,如果行为人是过失进行了贷款诈骗的话,那么就不能按照骗贷罪来处理。实际处罚的过程中,犯罪的数额、情节不一样,那么对应的量刑也是不同的。建议最好委托刑事律师来提供法律帮助。
  
  
  

·遗产继承数额怎么确定
    关于遗产继承数额,其实也就是遗产继承份额,这是指各个继承人可以实际分得多少的遗产。实践中,对遗产继承数额的确定,对继承人来讲是很重要的,那究竟这个遗产继承数额是怎么确定的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父亲的遗产应该有哪些人来继承 遗嘱继承指定的继承人。 法定...

·离婚没有写在协议里的财产如何分割?
    离婚没有写在协议里的财产如何分割?离婚没有写在协议里的财产可以重新的签订协议来进行分割,离婚协议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也就是说,在离婚协议中,必须要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约定。当然,实践中,因各种原因,在离婚协议中不予约定或者一方隐匿等情形而没有分割也是存在的。离...

·实际上,国家对于安置房的政策并不像大家所想的那样。不是所有的
    实际上,国家对于安置房的政策并不像您所想的那样。不是所有的安置房都不允许被买卖,而且目前很多小区的安置房也都是在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之下,允许上市交易的。我们就拿成都安置房买卖政策是怎么规定的问题,来了解一下国家针对安置房买卖的相关政策。 一、成都安置房买卖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

·单位集资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单位集资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一般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这个房子是夫妻一方在参加单位福利分房所购得且房产证上,但是购房费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房子是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所以应是共同财产。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民法典》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刑法的基本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国家铁路征地补偿价格具体是是什么
    国家铁路征地补偿价格具体是什么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

·交通事故中重伤和轻伤是如何鉴定的
    交通事故中重伤和轻伤是如何鉴定的1、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2、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

·商标无效宣告的时间是多久
    商标无效宣告的时间是多久商标无效宣告需要一年半至两年的时间。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一、病假期间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吗,这样可以吗?
    一、病假期间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吗,这样可以吗? 员工在病假期间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视员工的伤病情况根据相关法律依据计算医疗期,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单位是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相关法律依据是什么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编辑本段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

·劳动合同终止后被确诊怀孕,该怎么办?
    首先,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是否就不能解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四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顺延其劳动合同至哺乳期满。但是《劳动合同法》也同样...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