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直接影响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律师电话13951899110
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直接影响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您的位置:首页  »  
 

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直接影响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直接影响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直接的是对工资的影响。劳动是每个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又是每个劳动者应尽的义务。国家规定了法定退休年龄,那么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能否被认可呢,我国法律对劳动者的年龄的上限作了规定,并没有剥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所以超过法定年龄的劳动关系是可以被认可的。 (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没有剥夺劳动者的权利,劳动关系仍被认可。《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是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法律性文件,因没有其它新的法律规定,所以这是现行法律中适用于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关于退休年龄的最高法律性规范。《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原劳动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又重申了“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因此,法定退休年龄有严格的标准。对法定退休年龄、合法劳动年龄与劳动关系成立之间的关系,有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合法劳动年龄有上限,没有下限,法定退休年龄后提供劳动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禁止招用童工,说明我国劳动法只对劳动者的劳动年龄上限进行了规定,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然从事劳动的农民工未作禁止性规定,并未剥夺这部分人参加劳动的权利。《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虽然规定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但该规定针对的是之前在本单位务工的劳动者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原劳动合同终止,且农民工并不存在退休一说,所以,对农民工来说就无所谓退休年龄。另一种观点认为,合法劳动年龄有上限,也有下限,法定退休年龄后提供劳动形成劳务关系。合法劳动年龄与劳动行为能力和劳动权利能力有关。尽管《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没有明示什么年龄是合法的劳动年龄,也没有明示劳动年龄的起始阶段,但《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都用相关的禁止条款把劳动年龄的起始作了相关规范。那么,合法劳动的终止年龄是多少呢?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合法劳动的终止年龄一般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因此,法定退休年龄后提供劳动形成劳务关系。中组部、人社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规定,年满六十周岁的少数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仍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有关规定执行。因此,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因工作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有严格的审批程序。《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这表明,法定退休年龄是一个只与“年龄”相关而与“连续工龄”、“累计缴费”无关的法律概念,与《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相一致,说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人事关系有一个法定的终止点。所以,对于法定退休年龄的认定,不仅要遵守“年龄”上的规范,还要遵守有关机关审批程序确认的规范。(二)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理解《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六种情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又规定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有三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将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进行了扩大,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进行了扩大性解释,理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称《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该规定的适用条件是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是劳务关系存在的前提,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才是劳务关系存在的基本前提。另外,《工伤保险条例》未限制用人单位为该部分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实践中也有相当一部分超龄人员参加了工伤保险,超龄与否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是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补充。虽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有对劳动关系的终止权,但该终止权的行使并不意味着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就自动终止。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的年龄不得高于法定退休年龄,只要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均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第三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之一。既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这一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那么该情形就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的“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属强行性规定。退休年龄法定,不可作随意调整,更不可作扩张解读,必须予以适用,因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当然终止。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是否能够构成劳动关系这一说法社会上主要存在上面两种说法,我觉得法律既然只是规定了劳动年龄的起点,而没有规定劳动年龄的终点的话,如果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的人仍然有劳动的意愿的话,那么劳动关系应该是可以构成的。
  
  
  

·夫妻离婚财产谈不好怎么办?
    夫妻离婚财产谈不好怎么办?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

·一、婚外情不构成重婚罪吗?
    一、婚外情不构成重婚罪吗? 是否构成就要看实际的情况; 重婚罪是重复了婚姻关系。这是我国刑法对重婚罪的定义。民法中,我国新婚姻法规定,不再认定事实婚姻的存在,但是在实际审判中,我国目前依然以事实婚姻构成的重婚罪来追究重婚罪者的法律责任。 二、重婚罪的主要情形: 1、有配偶...

·如何申请商标注册优先权?
    一、简要说明

  申请人在国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6个月内,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申请注册同一商标要求优先权的,应向商标局提出提供优先权证明文...

·工伤复发人员辞退会承担经济补偿吗?
    工伤复发人员辞退会承担经济补偿吗?劳动者工伤复发在家休养,只要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容留吸毒只有言词证据能被定罪嘛?
    容留吸毒只有言词证据能被定罪嘛?轻微的毒品在医疗上能起到镇痛、舒缓神经等作用,但是使用过程中万一超过了剂量,就很容易上瘾而且不容易戒除。我国,对毒品实行管制制度,贩毒、吸毒、收容他人吸毒等行为都是违法的。那么,如果容留吸毒只有言词证据能够被定罪嘛?为您分析一下。 容留吸毒只有言...

·解除劳动合同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目前,我国法律建设越来越健全,但法律的普及程度还不高。当我们面临被动或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时,我们能否保证自己的利益不被侵犯或最大化呢?大多数人都不太了解我国法律对这一情况做出的相关规定,而被动的接受用人单位或企业的决定,不知道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简...

·夫妻离婚财产分配不均如何冻结财产
    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

·一、交通事故脾摘除后是几级伤残?
    一、交通事故脾摘除后是几级伤残? 1,交通事故脾脏切除是8级伤残,工伤是7级,需要分两部分来赔偿,建议申请伤残鉴定后,最终通过法医伤残鉴定为准,赔偿金就要根据是当地标准,可走司法程序。 2,《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可赔偿项目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纠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基金。
&nb...

·在我国网络诈骗犯怎么判刑
    在我国网络诈骗犯怎么判刑犯罪分子实施诈骗的平台和手段可以说是五花八门的。不过现在随着网络已经逐步渗入到人们的生活当中,很多犯罪分子都认为利用网络实施诈骗,投资小、传播速度快,回报率大,所以网络诈骗还是比较猖獗的。我们在下面为您整理的法律常识是,在我国网络诈骗犯怎么判刑? 一、在我...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