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律师电话13951899110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您的位置:首页  »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了规范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二年四月五日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劳动者由于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2 总则



  

  2.1本标准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两个程度档次。
  2.2本标准中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2.3本标准中的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
  2.4如果伤病职工同时符合不同类别疾病三项以上(含三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时,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5本标准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中的1至4级和5至6级伤残程度分别列为本标准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范围。



  

  3.判定原则



  

  3.1本标准中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主要以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程度作为判定依据。
  3.2本标准中对功能障碍的判定,以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所作的医学检查结果为依据。



  

  4 判定依据



  

  4.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4.1.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4.1.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4.1.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4.1.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4.1.5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4.1.6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4.1.7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4.1.8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4.1.9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1.10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4.1.11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
  4.1.1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4.1.13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4.1.14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4.1.15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4.1.16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4.1.17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



  


  4.2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4.2.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3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4级。
  (3)单手或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4)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4.2.2长期中度呼吸困难。
  4.2.3心功能长期在Ⅱ级。
  4.2.4中度肝功能损害。
  4.2.5各种疾病造瘘者。
  4.2.6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2.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4.2.8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30度。
  4.2.9双耳听力损失≥91分贝。
  4.2.10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5至6级者。



  

  5 判定基准
  5.1运动障碍判定基准
  5.1.1肢体瘫以肌力作为分级标准,划分为0至5级:
  0级:肌肉完全瘫痪,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5.1.2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震颤或吞咽肌肉麻痹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
  (1)重度运动障碍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
  (2)中度运动障碍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3)轻度运动障碍完成上述运动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5.2呼吸困难及肺功能减退判定基准
  5.2.1呼吸困难分级



  


  表1                              呼吸困难分级



  

 轻度 中度 重度 严重度
临床表现 平路快步或登山、上楼时气短明显 平路步行100米即气短 稍活动(穿衣,谈话)即气短 静息时气短
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百分比 ≥80% 50—79% 30—49% <30%
限制性通气功能减退肺活量 70%[ 60—69% 50—59% <50%
血氧分压   60—87毫米汞柱 <60毫米汞柱



  

  
  *血气分析氧分压60—87毫米汞柱时,需参考其他肺功能结果。
  5.3心功能判定基准
  心功能分级
  Ⅰ级:体力活动不受限制。
  Ⅱ级:静息时无不适,但稍重于日常生活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Ⅲ级:体力活动明显受限,静息时无不适,但低于日常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Ⅳ级:任何体力活动均引起症状,休息时亦可有心力衰竭或心绞痛。



  

  5.4肝功能损害程度判定基准



  

  表2                      肝功能损害的分级



  

  轻度 中度 重度
血浆白蛋白 31-35克/分升 25-30克/分升 <25克/分升
血清胆红质 15-5毫克/分升 51-10毫克/分升 >10毫克/分升
腹水 无 或少量,治疗后消失 顽固性
脑症 无 轻度 明显
凝血酶原时间 稍延长(较对照组>3秒 延长(较对照组>6秒) 明显延长(较对照组>9秒)



  


   5.5慢性肾功能损害程度判定基准



  

  表3                       肾功能损害程度分期



  

  肌酐清除率 血尿素氮 血肌酐 其他临床症状
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0-80毫升/分 正常 正常 无症状
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0-50毫升/分 20-50毫克/分升 2-5毫克/分升 乏力;轻度贫血;食欲减退
肾功能衰竭期 10-20毫升/分 50-80毫克/分升 5-8毫克/分升 贫血;代谢性酸中毒;水电解质紊乱
尿毒症期 <10毫升/分 >80毫克/分升 8毫克/分升 严重酸中毒和全身各系统症状



  

  
  注:血尿素氮水平受多种因素影响,一般不单独作为衡量肾功能损害轻重的指标。



  

    附件



  

  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



  


  1.本标准条目只列出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起点条件,比此条件严重的伤残或疾病均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标准中有关条目所指的“长期”是经系统治疗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3.标准中所指的“系统治疗”是指经住院治疗,或每月二次以上(含二次)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并坚持服药一个疗程以上,以及恶性肿瘤在门诊进行放射或化学治疗。
  4.对未列出的其他伤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条目,可参照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相应条目执行。



  

   



  

  抄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监事会的成员人数规定是怎样的
    监事会的成员人数规定是怎样的? 很多大企业中都设有监事会。那么监事会是干什么的,它有哪些职能,它的法律地位又是怎么样的?监事会的成员人数有怎样的规定,其实公司法上的监事会和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存在着差异。下面,我们将带您详细的了解一下相关内容。 一、什么是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的...

·如何解决商品房预售纠纷
    如何解决商品房预售纠纷 一、如何解决商品房预售纠纷 正确处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必须针对不同性质的纠纷采取不同的原则: (一)标的权利瑕疵纠纷及其处理。 标的瑕疵在商品房预售纠纷中占有相当比例,常见的标的权利瑕疵问题和质量瑕疵问题。标的权利瑕疵主要是抵押问题和权利证书,有如...

·如何确定名誉权纠纷管辖法院
    如何确定名誉权纠纷管辖法院公民的名誉权是不受他人侵犯的,而现实中因为侵犯公民名誉权的纠纷不断发生。当事人如果要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话,那么首先要确定名誉权纠纷管辖法院。究竟这个管辖法院是哪个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介绍。 一、如何确定名誉权纠纷管辖法院 因名誉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多为...

·最新山东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山东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征地补偿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商标注册的途径
    

国内的申请人办理各种商标注册事宜有两种途径:一是直接到商标局办理;二是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两种途径的主要区别是发生联系的方式不同和提交的书件稍有差别。在发生联系的方式方面,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的,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与商标局直接发生联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在办理...

·什么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关于“如实供述”,是指实事求是的、客观的将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陈述。在如实供述的基础上,犯罪嫌疑人对案件事实和法律性质及刑事责任大小所进行的自我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如果犯罪嫌疑人为了使将来的判决结果有利于自己,而故意歪曲事实,在关键情节上蒙骗司法机关,为自己开...

·杀4个人自首会判死刑吗
    不一定。故意杀人罪本身罪名就有多个量刑标准,并不一定判处死刑。同时自首属于“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并不是“应当”从轻减轻的条件 ,因此 ,故意杀人罪自首,但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也有可能判处死刑。《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

·签订劳动关系的时间是什么
    在我国,国家设立了劳动法来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双方立场和利益不同,所以十分容易发生纠纷。所以为了正确处理双方的纠纷,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签订劳动关系是至关重要的。那么,签订劳动关系的时间是什么呢?我们为您介绍一下。 一、签订劳动关系的时间...

·如何区分居间合同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如何区分居间合同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有哪些?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十分近似,它们均是一方当事人接受另一方当事人的委托,实施相应的民事行为,处理受托事务,因此有些国家和地区的法...

·遗弃罪得原告是谁?
    尊老爱幼是我国的传统美德,可是在实际生活中,却有些人不赡养老人或者抚养子女,并将其抛弃不管。在我国刑法中,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了遗弃罪。遗弃罪即可以自诉,也可以公诉,这里就涉及到原告与被告。那么遗弃罪得原告是谁?下面我们就给您简单讲一讲。 一、遗弃罪得原告是谁? 遗弃罪(...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