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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申诉条件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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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申诉条件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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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刑事诉讼申诉条件包括什么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另外,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二、申诉主体的义务是什么
  
  根据有关规定,刑事申诉主体义务和要求有以下四点:
  
  1、必须按决定的程序提出申诉。如案件未处理完毕,可以向正在办理的部门反映情况,不能进行复查程序;再如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在7日提出申诉,超过这个法定时效申诉的就不一定能立案复查;还有依照部门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申诉,不得以申诉为借口到司法机关无理缠诉或越级申诉。
  
  2、必须按决定的方式提出申诉。申诉人应出具申诉书,并附原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的副本或复制件;委托他人申诉的要有委托书等。
  
  3、不得因提出申诉而停止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刑事案件当中的申诉与申请再审是不一样的,而申诉的提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是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至于应该向谁提出申诉,除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外,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而对于提出的申诉,若是审查发现有符合法定?情形的,则会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进行审理。
  
  4、必须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工作秩序,申诉人不得以判决、裁定或决定不公受冤、执法人员徇私枉法为由,滥用申诉权,无理取闹,妨碍公务,或诬告陷害他人,否则要负法律责任。
  
  《刑事诉讼法》中就提出申诉的条件有相应的规定,而在很多情况下其实都可以提出申诉,此时如果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外,其实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也是可以的。在提出申诉的时候,要求出具申诉书,同时还要附上之前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决定书的副本或复印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厅关于执行立案标准的请示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厅关于执行立案标准的请示答复

(发布时期:1990-02-1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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