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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合同主体指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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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合同主体指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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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无偿合同主体指的是什么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给予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不支付任何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不是典型的交易形式,实践中主要有赠与合同、无偿借用合同、无偿保管合同等。
  
  
  单务合同,也称为单边合同或片面义务契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只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归还原物的借用合同和无偿保管合同),与双务合同相对应。
  
  
  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划分
  
  
  (1)划分标准: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
  
  
  (2)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负给付义务的合同。
  
  
  (3)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既是有偿合同,又是无偿合同的有哪些
  
  
  1、保管合同:《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规定:“(第1款)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第2款)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2、委托合同:第405、406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借款合同:第六百六十七条、211条第1款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给予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不与支付任何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不是典型的交易形式,实践中主要有赠与合同、无偿借用合同、无偿保管合同等。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区别
  
  
  (1)义务内容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需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大于无偿合同。
  
  
  (2)主体要求不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必须是安全行为能力人;而在无偿合同,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纯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
  
  
  (3)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讲。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财产,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但对于有偿合同而且不是明显的低价处分合同,债权人的撤销权只有在第三人有恶意时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系通过有偿合同取得该动产,否则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综上所述,武昌合同涉及到赠与、借用等形式,所以交易形式也不是非常常见,在选择无偿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这些内容,在合同内容中需要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详细说明,同时对应法律责任也是有说明的必要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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