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劳动合同中的保密事项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劳动合同中的保密事项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合同中的保密事项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通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约定保密事项来规范主体双方的行为。

  

   (一)保密范围要适宜。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可见,商业秘密的范围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但这些信息要构成商业秘密还必须具备三个特点,即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如果将不具有上述特征的一切技术与经营信息全部划为商业秘密,与劳动者进行约定,显然范围过宽。若事后以此约定认定劳动者违约泄秘,也缺乏法律依据。

  

   (二)内容要切合实际。保密协议的内容既要依据法律,又不能照搬法律。因为法律规定就全局而言的,对一个具体用人单位和一个劳动者来说,有不少具体的实际情况,协议内容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应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三)条款要严密。约定的保密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履行协议的依据,严密完整的保密约定应当具备商业秘密的内容、期限、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泄密赔偿办法等项条款,至于约定的途径既可以在劳动合同正文中直接对保密事宜作出具体约定,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之外另订一个保密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当然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提及有关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保守,双方一致同意按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员工保密规则制度、办法等执行。若仅有用人单位有关保密规章制度,但在劳动合同中未提及或未约定适用劳动者,那么就不能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有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追究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保密事项的赔偿责任就失去前提。

  

   (四)管理要到位。用人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的管理,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防止无形资产的流失,从组织上营造商业秘密的保护环境;其次要加强文件资料管理,从中筛选出需要保密的经营、技术信息资料、磁盘实物等,确定其保密期限,加盖密级印章,交专人保管,规定借阅范围和时间,制定复制办法和销毁办法等,堵塞泄密露洞。

·代位权次债务人的担保人行使追偿权
    代位权次债务人的担保人行使追偿权按照民法规定及其法理,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求偿权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要件:第一,保证人有清偿被保证债务的保证行为。保证人在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前,对债务人有未来追偿权,保证人以清偿债务、提存、抵销等方法代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之后,保证人...

·致人死亡的国家赔偿项目包括哪些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家机关或者是工作人员因为行使职权给他人造成了人身权或财产权的损害,依法应该给予赔偿。在特定行使职权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致人死亡,这种情况下也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那么,致人死亡的国家赔偿项目包括哪些?下面,我们将为您详细介绍。 一、国家赔偿项目 1、侵犯公...

·签合同了跟公司毁约要支付违约金吗
    签合同了跟公司毁约要支付违约金吗除非公司给培训花费了很大费用,否则不需要缴纳任何违约金的。关于违约金的标准,首先,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可以约定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

·房屋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房屋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的程序是怎么样的?(一)办理程序《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受理申请材料、审核材料、校准登记、颁发证书。土地登记申请人(使用者)应持有关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相关材料,向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1、土地登记申请(1)有关宗地来源的政府批复及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许可证。提...

·交罚金必须到法院交吗
    交罚金必须到法院交吗?罚金的缴纳方式是法院开一个罚金的票据,然后你拿着该票据到任意的法院指定银行都可以去交的,银行会给你个回执,你拿着这个回执给法院,并且保留一联以证明自己交了就可以了。迟交的话有可能加收滞纳金或者强制缴纳。二、法院判处的罚金没有强制一次性缴完按照刑法规定,罚金,...

·一、自愿净身出户还给抚养费吗?
    一、自愿净身出户还给抚养费吗?净身出户也有义务抚养孩子,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其人自身经济条件,结合双方协商的结果。净身出户,是指在婚姻双方决定离婚时,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时不得到任何共同财产。通俗化的说就是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放弃一切钱财,只带自己的身体走。1、净身出户是指...

·安置房,即是指政府为了道路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进行拆迁改
    安置房,即是指政府为了道路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进行拆迁改建后,为了安置被拆迁户和原本住户而建造的房子。这些房子往往让人疑惑于它们的归属权以及是否可以进项交易。无锡与全国其他各地相同,有许多安置房的存在,那么无锡安置房可以买吗?有什么需要注意的? 安置房是什么? 安置房,是政府...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要坐牢么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要坐牢吗?此时需要先看一下,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了犯罪,在我国只有构成了犯罪的,那么才会涉及到坐牢的问题。此时当事人可以聘请专业律师进行辩护,说不定就不用坐牢。 一、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要坐牢么 事实上,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

·一、上海工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上海工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上海2020年工伤赔偿标准是按照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水平以及具体的导致伤害的时间来进行误工费用的赔偿。 (一)、医疗费 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后期门诊、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 1、住院伙食补助费=25...

·有期徒刑、拘役缓刑的执行
    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根据 其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缓刑的执行程序是:由法院宣告缓刑后交有关机关执行。由于各国司法机关的体制和缓刑的内容...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1
  • 2
  • 3
  • 4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
13951899110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