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继子女是否有权提起民事赔偿?相关规定是怎样的?律师电话13951899110
继子女是否有权提起民事赔偿?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您的位置:首页  »  
 

继子女是否有权提起民事赔偿?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如果非原生家庭,当事人没有了行为能力之后,继子女是否有权提起民事赔偿呢?对此,关于这个问题,我们特地为您整理了相关的资料,以供您参考。
  
  一、继子女是否有权提起民事赔偿?
  
  民事赔偿不能追加子女为被执行人。如果在判决生效之后,债务人有无偿赠与子女财产,或者转移财产至子女名下的行为,此时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赠与,转让,法官可以追回财产,继续执行。
  
  二、《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除执行依据中指明的债务人外,可以对下列人申请执行,或者在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变更下列人为被执行人:
  
  1、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其遗产被第三人无偿占有或者接收的,该第三人;
  
  2、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人的配偶;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与其配偶离婚,依法应承担债务的配偶;
  
  3、作为债务人的法人分立或者合并的,分立或者合并后存续的法人;
  
  4、债务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变更姓名或者名称后的人;
  
  5、作为债务人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者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其他组织不能清偿债务的,设立该组织的公民或者企业法人;
  
  6、作为债务人的法人依法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的,其清算人或者负有清算义务,以及无偿占有或者接收其财产的第三人;
  
  7、作为债务人的机关法人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其职权无国家机关行使的,撤销它的机关;
  
  8、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依法转让的受让人;
  
  9、债务人被另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为权利人的,该另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
  
  10、对被执行的企业法人投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投资人。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关于继子女是否有权提起民事赔偿这个问题的解答,答案是不可以的。并且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撤销权只能由债权人行驶。如果想要更多的了解相关方面的法律知识,可以咨询唐山的律师来解答。
  
  
  
  
  

·上市公司境外并购重组流程是怎样的
    上市公司境外并购重组流程是怎样的上市公司,由于发展受限,各种原因造成运行受阻,所以一般公司都会进行资金重组,进行整合公司,对其经济效益、人员状况、内部管理等问题进行调查,那么关于上市公司境外并购重组流程都有什么呢?下面让为我们简单地介绍一下。 一、申报接收和受理程序: 证监会办公...

·收到拆迁补偿款后应当缴税吗
    收到拆迁补偿款后应当缴税吗 一、收到拆迁补偿款后应当缴税吗 分两种情况: 如果公司地处农村,那么,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取得补偿款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如果地处城镇,需对照以下文件办理: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对被拆迁人...

·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内容是怎么样的?
    公司企业的创办成立都是需要一定的资金的,需要有资金做自己的行业的流动资金,并且,公司还有很多员工需要发工资,还有很多基础设施需要采购还有水电费等等一切都得从钱开师,所以一个公司的发展好坏与公司的融资能力是密切相关的。那么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内容怎样? 一、融资租赁概述 融资租赁(fi...

·判断受贿罪的情形有哪些?
    《刑法》中规定的罪名其实都是有具体行为的,只不过有些罪名的具体行为比较多,而有些则比较多。对于受贿罪这种只能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的犯罪,在判断是否构成此罪的时候,也要考虑到具体的情形。那判断受贿罪的情形都有哪些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判断受贿罪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

·上班工伤,把牙打掉了怎么算?
    工作时被碰掉两颗牙算十级工伤,工伤鉴定十级伤残赔偿标准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由社保机构进行支付。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是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一、离婚财产分割?
    一、离婚财产分割有哪些原则无论是当事人自行协议,还是人民法院判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都必须坚持下列基本原则:(一)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权利和共同债务的偿还义务是平等的。(二)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注意对未成年子女和女方给与适当的照...

·兄弟姐妹抚养义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吗?
    兄弟姐妹抚养义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吗? 我国《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同...

·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需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需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一、开放式基金合同的成立 基金合同为格式合同,其条款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拟订,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不是与基金份额购买人协商订立的条款。在募集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向社会公众公布合同条款,邀请潜在的投资人加入。而投资人购买基金份额...

·临时工工伤赔偿规定有哪些
    临时工工伤赔偿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

·讨要抚养费的时候有什么注意事项
    夫妻离婚之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作出处理的,那么以后就需要按照处理的内容来实际履行自己的义务,该直接抚养子女的就抚养子女,该支付抚养费的就支付抚养费。而要是出现对方不给抚养费的情况,此时可以进行讨要。只不过讨要抚养费的时候有需要注意事项的事项,下面我们就来告诉您应该注意什么。索...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