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生产和销售假药如何量刑?律师电话13951899110
生产和销售假药如何量刑?
您的位置:首页  »  
 

生产和销售假药如何量刑?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生产和销售假药如何量刑?
  
  一、生产和销售假药如何量刑?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150条的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处罚。
  
  二、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仁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第九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
  
  第十条 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构成本罪同时构成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刑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 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 ] :
  
  第二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对于生产、销售假药在我国都是非常严重的罪名。如果生产和销售假药被查处但是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话,会处以罚金并且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如果造成人员伤亡的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如果造成他人死亡的话,那么将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驾驶人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在反应速度、判断能力、视觉听
    驾驶人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在反应速度、判断能力、视觉听觉等方面将会比正常身体条件下弱化很多,尤其是达到醉酒状态的时候,强行驾驶机动车辆极易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对道路公共交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因此,我国法律对醉酒行为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那么,山西翼城醉驾处罚的相...

·不满足信用卡犯罪构成要件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不满足信用卡犯罪构成要件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不满足信用卡犯罪构成要件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要件如下: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超过规定限额(5000元)或规定期限(司法解释一般为超过3个月)不归还;3、经发卡行催收仍不归还的;4、没有能力偿还的;5、主观上根本...

·一、醉驾有新证据改判无罪是否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一、醉驾有新证据改判无罪是否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如果当事人被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超期拘留,其后被判决无罪;或当事人被执行逮捕、拘役已经执行,后被判决无罪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进行国家赔偿。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形的,则无权要求国家...

·企业并购后的整合包括什么?具体操作和注意事项是什么?
    企业并购后的整合包括什么?具体操作和注意事项是什么?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独特文化,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合并在一起,随着企业的经营方式和经营理念各不相同,就会给企业员工带来很大的不适应。而并购整合在企业并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那么,我们要怎么解决这些不适应呢?就由我们为...

·根据法律的规定盗窃罪是否为亲告罪?
    一、根据法律的规定盗窃罪是否为亲告罪? 根据法律的规定盗窃罪不是亲告罪,亲告罪主要有: 1、侮辱罪(侮辱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诽谤罪(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3、虐待罪(虐待行为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的除外); 4、...

·具体的处罚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具体的处罚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

·劳务分包纠纷法院管辖问题,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
    发生劳务分包纠纷,当然是及时找方法解决问题,协商解决不了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再提起民事诉讼肯定要确定哪个法院具有管辖权,所以,我们在下文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劳务分包纠纷法院管辖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劳务分包纠纷法院管辖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

·刑事判决书(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人用)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6

  
  (××××)×刑特初字第××号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本院……(写明在审理××一案中被告人严重扰乱法...

·劳务关系的含义?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主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可以存在于法人与法人、法人与自然人、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它的表现形式与内容是多样化的。 ...

·离婚协议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
    离婚协议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 一、离婚协议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 在协议离婚时,双方约定一方负担债务是否有效,需要看债务的性质,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话,需要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对债权人则无效,债权人可以起诉夫妻双方或任意一方要求还款。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对...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