Ͼ酌定量刑情节需要报最高法院吗?ʦ绰13951899110
酌定量刑情节需要报最高法院吗?
λãҳ  »  
 

酌定量刑情节需要报最高法院吗?

www.nj48.com Ͼͬʦ

    酌定量刑情节需要报最高法院吗?酌定量刑情节不需要报最高法院,量刑情节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在1997年刑法中,总则不再有加重处罚。如果需要加重刑罚必须在刑法分则中有明确规定,这一般是所谓的情节加重犯。1.从重处罚。在法定刑幅度内,适用相对于没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情况较重的刑罚。2.从轻处罚。在法定刑幅度内,适用相对于没有从轻处罚情节的情况较轻的刑罚。需要注意的是,从重处罚并不意味着法定刑的“中间线”以上判处刑罚,从轻处罚也不意味着在法定刑的“中间线”以下判处刑罚。正确的做法是,先暂时排除犯罪人所具有的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刑法估量应当判处什么刑罚,再考虑从重情节与从轻情节,从而确定应当宣告的刑罚。3.减轻处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减轻处罚有两种。其一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这又分为两种情况。①在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刑罚只有一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减轻处罚就是判处低于该条文规定的量刑幅度最低刑的刑罚。②在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刑罚有几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减轻处罚就是判处低于与犯罪人所犯之罪具体相对应的该条文规定的量刑幅度最低刑的刑罚。其二法外减轻处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4.免除处罚。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罚处罚。二、酌定量刑情节适用实质根据1.酌定量刑情节适用的实质根据之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侵害。刑罚是基于社会危害性而产生的,也是由社会危害性所决定,这也是判定法定刑设置是否合理、宣告刑裁判是否恰当的标准。行为是体现社会危害性程度的重要载体,其处于社会危害性评价的核心位置。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必备要素,除符合法定的基本形式外,具体社会危害性的判断还依赖行为类型、性质、方式、对象、时空条件等要素区别。行为所引致的结果与行为是相伴相生的,在结果犯、危险犯中,危害结果还是法定构成要件,危害结果反映了行为所触及的社会关系损害程度,是社会危害性程度判断的重要因素。在结果的判断中要考虑是实害结果还是潜在危险,是物质性损害还是非物质性侵害,同时还得考虑行为与结果间的关联程度,是直接因果关系还是间接因果关系,联系程度紧密还是松散,发生的可能性大还是小等情况。此外,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判断还要考虑罪过、犯罪目的、动机等主观方面因素。2.酌定量刑情节适用的实质根据之人身危险性。人身危险性是行为人将来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人身危险性作为量刑的根据,对量刑可以产生从轻或从重的影响。人身危险性的判断是针对已然事实所作未然之罪的预判,但也不是局限于单纯个体的预判,脱离客观行为的人格判断容易陷入主观主义的误区,未然之罪的预测也不可能脱离已然之罪,比如行为类型、手段及罪过形式都有可能对是否再犯罪的评估产生影响。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判断与人身危险性的判断对象存在交叉之处,但二者评价内容完全不同,实现刑罚目的的功能也完全不同,并不存在重复评价之嫌。3.酌定量刑情节适用的实质根据之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并合。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作为判断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根据,是量刑情节实质内容的体现,也是判断酌定量刑情节对刑罚影响程度的实质性根据。如前所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各自具有独立的内容,是两个既互相区别又互相联系的概念。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承载着不同的行为及行为人属性,体现了不同的刑罚目的。社会危害性是基于已然发生的犯罪行为相关的事实要素所作的价值判断,且是犯罪行为进入刑法评价视域的本质原因,对其评价存在有无及大小的二元视角,对应着刑罚直接、朴素的报应功能;人身危险性则是基于已然发生的与行为人相关的客观事实要素对行为人可能为或不为的行为作出的预判,是犯罪行为已进入刑法评价视域后的衡量,只存在程度大小的评价,对应着了刑罚次生的预防功能。二者虽大不相同,但绝非完全对立关系。现实的社会危害性可能是从过去的人身危险性转化而来的,现在的人身危险性也可能转化为将来的社会危害性。只有刑事案件才会涉及到需要酌情处理,检察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之中,一定需要以事实为依据,并且在开庭审理之日,辩护人以及案件的原告都已经履行自己的义务之后,检察长只要并非判处犯罪主体死刑,此时酌情处理的结果并非一定需要告知最高院。
  
  
  

合同履行中出现纠纷怎么办?
    合同履行中出现纠纷怎么办?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

偷税漏税严重拘留几天?
    偷税漏税严重拘留几天? 一、偷税漏税严重拘留几天? 如果是行政拘留的话,一般最多15天;如果是涉嫌犯罪而被刑事拘留的,则最多可37天,期间没有取保候审的,以后还要被逮捕和判刑。 1、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一、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法律责任有哪些?
    一、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法律责任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单方擅自解除合同,违反了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就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

故意伤害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故意伤害保险公司是否赔偿?具体要看购买的是哪种保险,有些保险公司会理赔,如果购买了人身伤害保险的应当支付赔偿金。但有些保险是拒赔的,具体以保险合同为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

工作过程中怎么确认工伤 一、工作过程中怎么确认工伤?
    工作过程中怎么确认工伤 一、工作过程中怎么确认工伤? 一般情况劳动者遭受工伤后应当由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受伤后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

在我国有关桂林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土地的类型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都是影响征地补偿标准的因素。国家土地征地管理法中,关于土地征地补偿就有相关的规定。那么什么是土地征地?土地征地的补偿是什么?在我国有关桂林市征地补偿标准又是什么?下面就跟随我们一起讨论吧!一、在我国有关桂林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在我国有关桂林市征地补偿...

职业病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职业病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

因分居起诉离婚条件。
    因分居起诉离婚条件。 通常是夫妻分居两年,但并不仅此一个条件。只要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即使没有分居证明,就应判决离婚, 二、婚姻法对离婚的界定。 婚姻法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为: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

医疗纠纷的赔偿标准是多少 一、医疗纠纷赔偿标准是什么?
    医疗纠纷的赔偿标准是多少 一、医疗纠纷赔偿标准是什么呢?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

交通事故当事人需要诉讼维权的,就需要花费诉讼费用,如果请律师
    交通事故当事人需要诉讼维权的,就需要花费诉讼费用,如果请律师的还需要花费律师费用,但是这些的前提都是你想要达到自己的目的,维护自己的权益。这其中,交通事故诉讼费收费标准是什么呢?而请律师的话,律师又是如何收费的?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吧。 一、交通事故诉讼费收费标准 财产案...

ͬʦ
  • ϾͬʦϾͬʦ
  • ϾͬʦϾͬʦ
  • ϾͬʦϾͬʦ
  • ϾͬʦϾͬʦ
ɨһɨ΢
ר
  • Ͼͬʦ
    Copyright © 1995-2015
    绰025-8411011013951899110
    ַϾкŴ1ź³11¥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