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注册商标转让后会不会发新证律师电话13951899110
注册商标转让后会不会发新证
您的位置:首页  »  
 

注册商标转让后会不会发新证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一、注册商标转让后会不会发新证
  
  
  注册商标准让后是不会再发新证的,只是对于商标信息变更之后,会给与相应的证明。如果要改变注册商标中的部分信息,不管是文字还是徒刑等,都是应该重新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的商标来对待。
  
  
  1、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
  
  
  2、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
  
  
  3、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4、转让商标时需一并转让手头上的近似商标。
  
  
  办理商标转让或移转应当填写《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自2002年9月15日起,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申请转让或移转。
  
  
  二、转让商标注意什么问题?
  
  
  1、首先要确认被转让商标的法律状态。已失效的注册商标、处在续展宽展期且未提交续展申请的商标不能办理转让;被法院冻结、在商标局办理过质押登记的商标不能转让(质押登记中的商标必须在解除质押后才可进行转让)。对于申请中的商标,需要确认其申请流程是否已经结束,如果全部驳回的决定或裁定已经生效则不能办理转让。
  
  
  2、企业在进行商标转让时大多会签订商标转让协议,但在中国,办理商标转让并不需要提供转让协议,而是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另行签署转让申请书。转让申请应当以受让人名义提交,因此应当由受让人签署代理委托书。
  
  
  3、转让人在转让申请书上的名称、地址应当与商标局档案记录的注册人或申请人名称和地址一致,所加盖的章戳或签字应当与商标原注册申请书中使用的印章或签字相符。
  
  
  4、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应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对于尚未进行实质审查的注册申请,可以不一并转让。
  
  
  5、在转让集体商标时,受让人应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即为平等、独立的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组成的组织,而非某单一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在转让证明商标时,受让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检测和监督能力,符合证明商标的主体资格;在转让含有地理标志或地名的商标时,如受让人为该地区以外的企业,应确保不会产生误认、混淆。
  
  
  6、商标转让必须经过商标局核准公告后才能生效。
  
  
  综上所述,对于变更后的商标信息是不会重新下发商标的注册证的,只是会出具相应的证明。如果商标有变更的需求的,可以到商标局去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办理的流程会按照新申请的商标来进行对待,不会单纯称为商标变更。
  
  
  
  

·北京成立分公司流程是什么
    北京成立分公司流程是什么为了扩大公司的规模,一般情况下,一些公司会选择以成立分公司的形式。分公司的设立并非易事,其在设立上必须要满足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同时,在成立流程上也要严格按照规定走。那么,就北京而言,北京成立分公司流程是什么呢?今天,我们就该问题给您做了以下流程分析...

·如何推翻交通司法鉴定?
    现在的社会中,很多人开始对法律的各种条规开展了一系列的了解,最近有人问过我们如何推翻交通司法鉴定,法律也是人定的,也许会多多少少存在错误的判断,如果发现我们一定要尽力去寻找正确的答案,以示公平公正,推进社会和谐发展,不忍气吞声。以下是我们总结的相关条列。 1、审判人员对鉴定人...

·女方孕期起诉离婚状怎么写?
    夫妻双方如果感情破裂是可以选择离婚的。夫妻双方离婚可以选择协议离婚,但如果其中一方不同意离婚的,也可以选择诉讼离婚。法律规定了如果女方怀孕,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并没有限制怀孕的女方提出离婚的。那女方孕期起诉离婚状怎么写?我们在下文中为您提供了相关的范文,一起来看看吧。 一、孕期...

·构成防卫过当的情形包括哪些
    面临非法侵害时,如果用较缓和的手段能制止侵害时,就不要用激烈的防卫手段。当侵害行为已经被制止时,就不要再继续对侵害者进行伤害。否则,就可能超过正当防卫限度,变为防卫过当。在司法实践中,构成防卫过当的情形包括哪些?以下是对这个问题做的具体介绍。 一、构成防卫过当的情形包括哪些 ...

·工伤保险的理赔流程是什么
    工伤保险的理赔流程是什么一、工伤保险的理赔流程是什么 工伤保险的理赔流程一般如下: 1、首先用人单位应该在一个月内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自己写份工伤认定申请,向当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提交的资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

·缓刑考验期满还要执行原刑罚吗?
    在对犯罪分子判处缓刑的时候,也是规定了一定期限的考验期的,而一般在缓刑考验期满之后,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作出下一步的处理。那此时缓刑考验期满后还要执行原判刑罚吗?我们收集了有关资料,马上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缓刑考验期满还要执行原刑罚吗? 《刑法》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

·2023年醉酒驾驶会怎么判刑?
    2023年醉酒驾驶会怎么判刑? 一、醉酒驾驶会怎么判刑? 酒后驾驶: 1、 酒后驾驶,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2、 酒后驾驶营运车辆,...

·挪用公款三个月归还的算犯罪吗?
    一、挪用公款三个月归还的算犯罪吗? 一般不会追究刑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哪些案件实行先予执行?
    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哪些案件实行先予执行? 一、适合先予执行需满足的条件 先予执行的着眼点是满足申请人的迫切需要。执行本应在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先予执行是为了解决一部分当事人由于生活或生产的迫切需要,必须在裁决之前采取措施,以解燃眉之急。例如,申请人因高度危险作业遭受工伤,造...

·夫妻分居时间怎么算,如何计算夫妻分居时间
    我国婚姻法明确要求,夫妻要是分居离婚的则必须要满足法律规定的分居时间,即持续分居两年或两年以上,否则的话是不会做出离婚判决的。那么这个分居时间怎么算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分居时间怎么算 分居的两年的时间计算如下:(一)从提出离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