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劳动者的举证责任有哪些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劳动者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者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劳动者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一、劳动者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一) 劳动者主张工资标准就应当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劳动者应就其主张的工资标准举证;
  (二) 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应就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事实举证;
  (三) 劳动者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者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成立举证;
  (四) 劳动者主张工伤赔偿的,应就存在因工伤害的事实及工伤认定、伤残等级及鉴定时间、工伤住院治疗起止时间及费用、同意转院治疗的证明及所需交通费和食宿费、应安装康复器具的证明及费用等事实举证;
  (五) 女职工主张“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权利的,应就存在“三期”的事实、起止时间以及是否存在晚育、难产、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事实举证;
  (六) 依法应由劳动者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
   二、劳动争议的证据有哪些
   (一)劳动争议案件一般举证内容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的送达日期。
  3、劳动关系的证明: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雇用关系的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提供工作起止日期及相关证明或当事人其他协议。
   (二)因涉及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的举证内容:
  1、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通知。
  2、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罚的,应提供相应的规章制度。
  3、职工违章违纪的有关证据材料。
  4、职工的工资、奖金收入情况。
  5、涉及培训费的,用工单位必须提供支付培训费的具体依据及必须服务期限等。
  6、涉及住房补贴费的,分房单位须提供分房日期及住房补贴费的具体数额及必须服务期限等。
   (三)追索劳动报酬的举证内容:
  提供劳动起止日期、所欠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等有关证据。
   (四)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引起的劳动争议的举证内容:
  1、企业交纳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证据。
  2、职工的工资奖金情况。
  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形下,出面争取自己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就不多见,现在又在举证上设置了较高的门槛,这样一来,更让处于弱势的劳动者雪上加霜。因此,劳动者应事先了解一些法律常识,在工作中就注重证据的收集。要是不知道劳动者的举证责任有哪些的话,可以先咨询一下的韶关律师。
  
  
  

·对土地使用权70年到期怎么处理?
    对土地使用权70年到期怎么处理?房地产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房地产分为房产与地产两大部分,房产往往是普通家庭辛辛苦苦一辈子攒下来的,而地产主要指土地使用权。众所周知,房产依附于土地使用权之上,那么对土地使用权70年到期怎么处理?这往往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下面我们将为您讲解。 一、...

·购房协议书可以转卖吗
    购房协议书是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的协议。那么,购房协议书可以转卖吗?下面,让我们为您说明一下相关信息。 一、购房协议书可以转卖吗 购房协议书可以转卖。...

·公司解散清算后有哪些债务
    公司解散清算后有哪些债务 一、公司解散清算后有哪些债务 (一)清算费用;包括清算组人员工资、办公费、公告费、差旅费、诉讼费、审计费、公证费、财产估价费和变卖费等。 (二)应支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公司解散清算中重要组成部分,是职工在公司宣布解散前,参加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而应获...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客体是什么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客体是什么在我国法律法规当中,任何物品或者东西都有它的所有权,其他人是不能利用自己职务之便对这些东西的所有权进行占有的。在生活中,如果有人利用职务之便,对这些东西的所有权进行侵占的话,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下面我们就详细为您介绍,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客体是什么? 一...

·劳动争议纠纷找哪个部门比较好
    劳动争议纠纷找哪个部门比较好 一、劳动争议纠纷找哪个部门比较好? 可找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局或劳动监察大队,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

·拘留的法定情形和程序
    一、拘留的适用机关、适用情形   (一)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

·企业追收账款的方法有哪些
    企业追收账款的方法有哪些 一、企业追收账款的方法有哪些 1、如果有买卖合同,那么债权方有证据可以证明与客户公司之间存在销售或者供货等法律关系。如果没有买卖合同,客户下的订单、债权方的发货单等证据也可以证明存在事实的买卖合同关系。 2、如果有签收的书面凭证,那么债权方有证据可以证...

·异地起诉欠款人可以么?
    异地起诉欠款人可以么?双方建立债权债务关系,应该签署一份借款合同,如果欠款人不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百般催收无果的,可以发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有时候,债权人在异地,不能及时回到本地处理债务纠纷。那么,异地起诉欠款人可以么?我们通过本文和您讲一讲。一、异地起诉欠款人可以么?...

·协议以合同生效的时间为合同履行时间是否有效
    协议以合同生效的时间为合同履行时间是否有效 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如果在合同中协议以合同生效的时间为我们开始履行合同的时间,这个约定能不能得到我们法律的认可,这种约定对于我们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的效力呢?今天我们就为您整理了相关材料为您解答疑问。 一、合同中的协议是否有效 首先,...

·房地产继承的概念以及继承权关系发生的条件
    房地产继承的概念以及继承权关系发生的条件 房地产继承,同其它遗产继承一样,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继承人遗留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房地产继承,是所有权及使用权继受取得方式的一种。 (一)继承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