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收养行为在什么情况下无效律师电话13951899110
收养行为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您的位置:首页  »  
 

收养行为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收养行为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一、收养行为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根据《收养法》第20条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收养行为的双方当事人——收养人和送养人具有能判断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和理智地、审慎地处理自己事务的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是指收养行为双方当事人关于收养和送养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是反映内心愿望和真实意愿的。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不得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或者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一个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民法通则》和《收养法》的有关规定,才是合法、有效的,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无效的收养有何法律后果
  对于无效的收养行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要求人民法院确认该收养行为无效。对于法院确认无效的收养行为,我国《收养法》第25条第2款规定:“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明确了无效收养行为被法院确认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收养行为被法院确认无效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同时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与被收养人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溯及既往地恢复。也就是说,这种拟制亲属关系的消灭和原血亲关系的恢复是在收养行为开始时开始发生效力,而不是在法院确认后发生效力。这一规定,与民法通则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是一致的,《民法通则》第58条第2款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鉴于法院作出收养行为无效的确认和收养行为开始之间可能存在相当长的时间,而在此期间内,可能基于非法的而产生许多权利义务的变化。所以,收养行为溯及既往地无效,可能会影响到这些变化的权利义务再恢复原状。例如:基于无效收养行为而成立的父母子女间发生了继承财产的问题,如果法院宣布收养行为无效,那么基于收养而发生的继承关系也是无效的,必须将已经进行了的无效的继承关系恢复原状,将继承的财产在其他具有的继承人间再分配。
  综上可知,收养行为在什么情况下无效呢?能够导致收养行为无效的情形有三种,包括意思表示不真实、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您还想进一步了解相关内容,可以咨询我们网站的律师,我们会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耐心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北京开租房发票需要什么手续
    一、北京开租房发票需要什么手续 1、租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出租人合法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第二代身份证需反正两面复印)。 3、税收缴款书(税票)原件及复印件。 4、房产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一份。 5、出租人人名章或出租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

·一、承租人无过错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一、承租人无过错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承租人无过错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实际租房过程中,房东和租客可以在合同中约...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一级伤残有误工费?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一级伤残有误工费? 交通事故一级伤残的判断标准 (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二)意识消失; (三)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四)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交通事故一级伤残有误工费赔偿吗 误工费是指...

·任何诉讼都是有时效性限制的,不管是民事还是刑事,还是行政诉讼
    任何诉讼都是有时效性限制的,不管是民事还是刑事,还是行政诉讼,都有时效的限制。诉讼时效的设置,为了就是让人们积极维权,所以不管发生何种纠纷,一定要注意在法定时效内提起诉讼,否则就会面临着败诉的风险。那么,劳动关系的诉讼时效有多长?详情参考下文分析。 关于劳动纠纷诉讼时效可以分为...

·洗钱罪怎么认定 如何认定洗钱罪
    一、洗钱罪怎么认定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他既侵犯了金融秩序,又侵犯了社会经济管理秩序,还侵犯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活动及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

·构成生产伪劣兽药罪的要件有哪些?
    构成生产伪劣兽药罪的要件有哪些? 一、构成生产伪劣兽药罪的要件有哪些?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是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国家为了加强对农用生产资料的生产和销售,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行政法规,建立了比较完整...

·有哪些罪告诉才处理2023
    有哪些罪告诉才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 2012年12月20日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

·个人的土地使用法是什么
    个人的土地使用法是什么在我国,公民如果想要对土地进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证以后,才可以合理地对土地进行开发和利用。当办理土地使用证以后,土地暂时可以归个人所有,那么个人的土地使用法是什么呢?我们将在以下的资料当中为您做出详细介绍。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个...

·合同订立注意哪些问题?
    合同订立注意哪些问题? 合同的订立其实包括了要约、承诺等环节,而在合同当事人签字之后,只能意味着此时合同成立,其实并不一定就是生效的,这点还请您注意。当然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也会涉及到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那么合同订立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就让本站我们来为你解答疑惑。 1.保证问题 ...

·夫妻离婚时房产增值部分怎么分
    夫妻在婚前或者婚后一段时间就出资买房的,随着我国房价的不断上涨,夫妻离婚的时候房产就有可能出现增值的部分。那在这种夫妻离婚的情况下,对于房产增值部分怎么分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想要解决离婚时房产增值部分怎么分,首先需要了解离婚时房产增值部分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