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抗诉最高检的司法解释是什么?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刑事抗诉最高检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您的位置:首页  »  
 

刑事抗诉最高检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一、刑事抗诉最高检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是2001-03-02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条例。刑事抗诉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依法履行审判监督职能与诉讼经济相结合;
  
  
  2、贯彻国家的刑事政策;
  
  
  3、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贯彻“慎重、准确、及时”的抗诉方针。
  
  
  二、刑事抗诉的范围
  
  
  (一)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或裁定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方面确有下列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和支持抗诉:
  
  
  1、刑事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有错误,导致定性或者量刑明显不当的。主要包括:刑事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与证据不一致;认定的事实与裁判结论有重大矛盾;有新的证据证明刑事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确有错误。
  
  
  2、刑事判决或裁定采信证据有错误,导致定性或者量刑明显不当的。主要包括:刑事判决或裁定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确实;据以定案的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事实,或者所证明的案件事实与裁判结论之间缺乏必然联系;据以定案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经审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无罪错误的。
  
  
  (二)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或裁定在适用法律方面确有下列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和支持抗诉:
  
  
  1、定性错误,即对案件进行实体评判时发生错误,导致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混淆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造成适用法律错误,罪刑不相适应的。
  
  
  2、量刑错误,即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量刑明显不当的。主要包括:未认定有法定量刑情节而超出法定刑幅度量刑;认定法定量刑情节错误,导致未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或者量刑明显不当;适用主刑刑种错误;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未判处,或者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判处;应当并处附加刑而没有并处,或者不应当并处附加刑而并处;不具备法定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分条件,而错误适用缓刑或判处免予刑事处分。
  
  
  3、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所作判决、裁定明显不当的。
  
  
  (三)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公正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和支持抗诉:
  
  
  1、违反有关回避规定的;
  
  
  2、审判组织的组成严重不合法的;
  
  
  3、除另有规定的以外,证人证言未经庭审质证直接作为定案根据,或者人民法院根据律师申请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和合议庭休庭后自行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没有经过庭审辨认、质证直接采纳为定案根据的;
  
  
  4、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的;
  
  
  5、具备应当中止审理的情形而作出有罪判决的;
  
  
  6、当庭宣判的案件,合议庭不经过评议直接宣判的;
  
  
  7、其他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公正判决或裁定的。
  
  
  (四)审判人员在案件审理期间,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影响公正判决或裁定,造成上述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和支持抗诉。
  
  
  最高检为了规范刑事抗诉的处理程序,出台了这项规定进行明确说明,当事人在提出刑事抗诉申请时,也需要根据辩护人的相关意见进行合法的认定,具体情况应当由检察机关依据该意见结合提交的相关抗诉申请进行法律适用的判断。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赔偿标准是什么?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赔偿标准是什么? 新劳动合同法解释: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

·个人是否可以收购上市公司
    个人是否可以收购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收购作为重大的证券交易活动,涉及到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目标公司董事会的重组、股票市场的波动等异常复杂的问题,如果稍有处理不慎之处,则会影响到上市公司股东和广大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所以我国法律对上市公司的收购对象有一定的严格要求,有时候是禁止其收购的...

·哪种不属于工伤事故2023
    哪种不属于工伤事故2023 一、哪种不属于工伤事故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以下情形不属于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一般情况下,以下几种情况都属于工伤范围: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

·可以说我国绝大多数的民众对于国家将醉驾入刑的这种
    可以说我国绝大多数的民众对于国家将醉驾入刑的这种做法都是非常支持的,而且交警部门在处理醉驾案例的过程当中也得到了民众的广泛理解。这样一来,就在某种程度上增强了交警部门对于醉驾执法的公信力。有少部分做事特别没有原则的成年人,曾经就有过酒驾的记录以后仍然不知悔改的醉驾。那么,醉驾11...

·无效劳动合同的认定
    (一) 劳动合同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 主体合格,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备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只要有一方不具备合格的主体资格,即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后果。 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民法通...

·未出生胎儿有继承权么?
    未出生胎儿有继承权么?《民法通则》1、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继承法》2、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

·怎么确定刑事责任能力
    从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中了解到,实践中只有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同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那么才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实践中,该怎么确定刑事责任能力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怎么确定刑事责任能力 1、按年龄分: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要负刑事责任。这...

·现金赠与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有哪些
    现金赠与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有哪些问题 一、现金赠与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 1、赠与他人财物,按法律规定,一旦财物已经给付的,不得反悔。 2、赠与的承诺,一旦作出,立即生效。但在给付前,原则上可以取消。 《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

·童工指未满多少岁的人?可以用童工的企业有哪些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其中需要区分为童工和未成年工,而在我国法律允许企业招用未成年工,但同时禁止单位使用童工,这也是对童工的一种保护。那通常童工指未满多少岁的人呢?区分未成年工和童工的时候主要就是从年龄上面进行的,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童工指未满多少岁的人 童工是指未满1...

·工伤认定 单位举证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工伤认定 单位举证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在社会保...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