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有哪些不同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有哪些不同
您的位置:首页  »  
 

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有哪些不同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有哪些不同
  
  一、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有哪些不同
  
  1、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动机是寻求精神刺激、逞强好胜、随心所欲毁坏财物等,其目的是为了发泄不满、炫耀实力、扬名等。根据1983年版《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任意”就是 “没有拘束、不加限制,爱怎么样就怎么样”的意思。在寻衅滋事的场合,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一般是不存在某种前因纠纷与矛盾的。在实践中很多寻衅滋事案件就是由于行为人自认为被害人在说自己的坏话或做了不利于自己的事情更有甚者只是纯粹看不惯别人,行为人往往不分青红皂白地找被害人的茬,随意编造理由,借题发挥,挑起事端。而这些所谓的理由往往都不合情理,被害人往往也不知道自己被行为人伤害的真正原因。
  
  故意毁坏财物罪,行为人的心态是以故意毁坏财物、追求他人财物价值贬损为目的。一般来说具有一定原因,或基于对他人的打击报复,或基于嫉妒,或基于其他原因。故意毁坏财物的原因则带有一定的“正当性”或“合理性”,当然无论原因多么正当或合理都是不能用犯罪的方式去解决,只是在一般人看来具有相对正当性或合理性,如果原因力较弱,即社会普遍观点认为“因”不能成为损毁财物的客观理由,应当认定为无事生非,属于寻衅滋事;反之,则可以认定为事出有因,属于故意毁坏财物。
  
  2、行为侵犯的客体不同
  
  从两罪的犯罪客体即侵犯的法益上看,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对公共秩序的破坏超过经济损失,因此,《刑法》将寻衅滋事罪归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而故意损坏财物罪中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人的所有权,《刑法》将其归入侵犯财产罪一章中。
  
  3、行为侵犯的对象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由于不合常理的动机或目的随便毁坏公私财物,其侵犯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和模糊性。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行为人一般与被害人存在纠纷、矛盾,其为了泄愤、报复而实施犯罪,犯罪对象具有明确性和特定性,侵害的是特定人所有、保管或使用的财物。犯罪对象的特定性和不特定性,须将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和犯罪行为联系在一起,而不能脱离后者单纯谈论前者。
  
  所谓不特定性就是行为人对犯罪对象的选择带有很大的偶然性和随意性,而不是指行为之时的不特定。如果因为被告人的行为最终指向了特定的某个人或某些物,就认为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实际上否定了不特定犯罪对象存在的意义和价值。
  
  4、行为场域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侵害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行为场所具有公开性和非特定性。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行为人无论是亲自动手还是纠集其他人实施犯罪行为,为避免其行为被阻扰,往往都会选择比较隐蔽的场所和不易被发觉的时间段。
  
  5、入罪标准不同
  
  两罪在成立犯罪的客观标准上也存在差异。寻衅滋事罪中的“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情形,“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情节严重”并不仅以毁坏的财物价值大小作为判断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情节严重”包括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任意损毁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任意损毁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因此,行为人之行为虽然毁坏了价值较小的公私财物,但如果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的,也足以成立本罪。但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因素就是看行为人故意毁坏的公私财物是否属于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按浙江省目前规定,包括毁坏公私财物价值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造成财物损失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二、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法条】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首先寻衅滋事罪属于扰乱社会秩序的一种犯罪,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则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单是从这点上来看,二者就存在差异。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其实二者之间也有一些交叉之处,这也就让不少人无法准确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简单来说,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有可能被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在寻衅滋事罪的表现行为上面,就不仅仅只有故意毁坏财物一种情况。
  
  

·未成年子女抚养费要怎么计算
    离婚后,未能取得抚养权的一方要通过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方式来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抚养费是一大笔金钱,其数额需要进行计算,那此时未成年子女抚养费要怎么计算才好呢?这关系到子女利益的问题,因此一定要谨慎对待。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子女抚养费要怎么计算 给付子女抚育费的数...

·融资后债务风险注册资本是否会受到影响?
    融资后债务风险注册资本是否会受到影响?融资后债务风险注册资本可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因为毕竟企业如何进行融资的话,那么企业内部的一些资金是需要进行动用的,所以注册资本也有可能会相应的进行节省,当然这一切还需要看融资之后的具体的经营活动是否能够给企业带来一定的利益。融资即是一个企业的...

·交通事故该怎么起诉
    在产生交通事故纠纷后,不少人还是会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解决,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打官司。但此时就会涉及到一个问题,当事人应该怎么向法院起诉呢?若起诉不成功,案件肯定也就得不到处理,那究竟交通事故该怎么起诉?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交通事故该怎么起诉 交通事故起诉程序如下: ...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范是什么?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范是什么? 如果施工企业疏于管理,施工方案错误,则会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质量问题一旦严重,会引发工程质量事故。在处理工程质量事故方面,要按照规则进行,要千方百计的确保受伤人员得到救治,并对事故原因展开调查。那么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范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看看我们...

·离婚抚养费可以不给吗?
    夫妻离婚后急需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孩子的抚养费问题,抚养费的分配既要公平合理,抚养孩子的一方所营造的环境又要有益于孩子的成长,作为父母双方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那么,离婚抚养费可以不给吗?如果你存在这样的困惑,希望这篇文章可以帮到你。 一、离婚抚养费可以不给吗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

·工伤赔偿的法律依据
    申请工伤赔偿不是随意要求赔偿的,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不应得到的赔偿,法律是不会保护的。所以,申请工伤赔偿一定要参考法律计算清楚,这样法院才会支持。那么,我们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工伤赔偿的法律依据,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工伤赔偿的法律依据 一、医疗费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

·离婚案起诉多长时间能开庭?
    离婚案起诉多长时间能开庭?离婚案起诉多长时间开庭法律上并没有直接规定,只是规定起诉立案后一周内案件从立案庭转到审判庭,审判庭分发到具体审判员处需要两到三天,审判员一般会在一周内通知当事人领传票,确定开庭时间,开庭时间一般会在双方都领取传票之日起,给双方30日的举证时间,开庭时间应...

·离婚后,需要支付抚养费,社会抚养费是什么?
    离婚后,需要支付抚养费,社会抚养费是什么,很多人并不知道。这笔费用,在以前实行计划生育或者现在的农村还普遍的存在。您都知道,车辆违章缴纳罚款后,会有回单票据,缴纳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没收到怎么办,会不会出现二次征收的问题,今天我们带您学习。 一、社会抚养费含义 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

·房管局为何不出他项权证?
    房管局为何不出他项权证?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房地产行业也在不断地发展,但是因为供需不平衡和炒作等原因造成我国的房价居高一下,许多人在购房时都会选择贷款购买,为什么房管局为何不出他项权证?根据规定,只有通过银行和典当机构进行贷款,房管局才可以办理他项权证,个人抵押是无法办理的。...

·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
    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