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环境污染问题早已变成一个势不可挡的问题,世界上每个角落都存在律师电话13951899110
环境污染问题早已变成一个势不可挡的问题,世界上每个角落都存在
您的位置:首页  »  
 

环境污染问题早已变成一个势不可挡的问题,世界上每个角落都存在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环境污染问题早已变成一个势不可挡的问题,世界上每个角落都存在这样那样的污染现象。环境污染不只表现在雾霾,还表现在河流、山脉等各种自然景象中。将在本文为您介绍环境污染事故认定标准及量刑标准。
   一、罪名由来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
   二、环境污染事故认定标准
   1、实施排放、倾倒和处置行为
  其中排放是指把各种危险废物排入土地、水体、大气的行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倒出等,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载运工具,向土地、水体、大气倾卸危险废物的行为;处置是指以焚烧、填埋或其他改变危险废物属性的方式处理危险废物或者将其置于特定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取回的行为。
   2、必须造成了环境污染,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本罪属结果犯,行为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加以认定,如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则以本罪论。否则不能以犯罪论处。至于“严重后果”的标准是什么,有待进一步作出解释。可参照国家环境保护局1987年9月10日发布的《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规定以及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三、量刑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修正案(八)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通过对本文的阅读,相信读者对环境污染的认定及污染环境罪的量刑有了一定的了解。从上文可以看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排放、倾倒和处置行为且对坏境造成污染,即为环境污染的认定标准,并且已经触犯相关法律法规,将被判污染环境罪。如果读者还有一定的疑惑,可向运城律师询问环境污染事故认定标准及量刑标准。
  
  
  

·一、同居属于触犯重婚罪了吗?
    一、同居属于触犯重婚罪了吗?非法同居如果不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不构成重婚罪,只有以夫妻名义生活的才会构成重婚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法同居指男女共同生活,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也没有以夫妻名义出现,别人也不认为他们是夫妻,这样是不构成重婚罪的。但是也有一些情况属于重婚的,根据最高人...

·交强险赔偿范围是什么?
    交强险赔偿范围是什么? 一、交强险赔偿范围是什么? 在交通事故中,应该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都为可赔范围,但是交强险条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不在交强险赔付范围之内。也就是说,在交通事故中,本车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因本次事故产生的人身伤...

·建筑工程款被拖欠,要准备哪些证据材料?
    1、证明双方当事人身份的证据材料。个人的是双方身份证资料,公司的是双方工商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或工商查询资料。 2、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材料。如合同,会议纪要,来往邮件、信函,现场工程签证单等等一切相关的证据材料。 3、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材料。 ...

·未婚先孕违法吗 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一、未婚先孕犯法吗? 未婚同居时间较长的,难免会孕育出新的生命。很多人会问:“未婚先孕犯法吗?”,可以很肯定地告诉您未婚先孕不违法。 但是,未婚先孕带来的问题也颇为严肃——孩子在出生前办理准生证及出生后的户口办理都会带来很大的麻烦。所以,此时既然未婚同居有了孩子,双方应该是将...

·变更合同一份是否有效?
    变更合同一份是否有效? 一、变更合同一份是否有效 我国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

·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是什么
    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是什么合同具备可撤销的原因,是行使合同撤销权的前提条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有重大误解、欺诈、违背真实意思、胁迫、乘人之危五种情形。并且特别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才作为合同无效的原因。1、重大误解。《民法典》...

·用人单位未缴社保,退休后无法享受退休金待遇,可以起诉吗?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其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

·协议离婚的条件要求是怎样的
    如今不管是办什么一般都是有会条件要求限制的,在不符合条件要求的情况下,自然就无法顺利的办成该事情。对于夫妻离婚来讲也是如此,无论是选择了协议方式还是诉讼方式,《婚姻法》中都是有条件要求的,那究竟协议离婚的条件要求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协议离婚的条件要求是...

·新刑法对走私制毒物品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新刑法对走私制毒物品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新刑法对走私制毒物品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条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

·合同履行地起诉如何规定的
    合同履行地起诉如何规定的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通意见》第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等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该由被告所在地人民...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