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珠海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有哪些律师电话13951899110
珠海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有哪些
您的位置:首页  »  
 

珠海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有哪些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珠海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
  
  珠海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2013年5月27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8月6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公布,自2013年9月6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有效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合同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政府合同的谈判、草拟、审查、签订、履行及争议解决中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签署的合同、协议、承诺书以及涉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意向书、备忘录等法律文件。具体包括以下类型:
  
  (一)城市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建设、租赁、承包、托管、出借、买卖、物业管理等合同。
  
  (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海域、滩涂、矿藏、沙石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
  
  (三)经过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程序后签订的政府合同。
  
  (四)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合同。
  
  (五)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六)资助、补贴等合同。
  
  (七)招商引资合同。
  
  (八)涉及财政性资金使用的合同。
  
  (九)其他政府合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政府合同,包括以下类型:
  
  (一)标的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政府合同。
  
  (二)所涉事项列入或拟列入国家、省、市政府重点项目、重大工程的政府合同。
  
  (三)其他社会影响较大、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的政府合同。
  
  第五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建立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六条
  
  政府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遵循诚信、合法和公平的原则,保障国有资产、财政性资金的安全,促进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七条
  
  在政府合同磋商和起草过程中,承办部门应当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资信依据,并对合同相对方的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事项进行充分的了解,必要时可以进行资信调查。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调查。
  
  第八条
  
  在以市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具体负责合同前期工作以及实际履行合同的有关部门作为承办部门。在以市政府工作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该部门具体承办的内设机构作为承办部门。
  
  第九条
  
  订立政府合同,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磋商。承办部门负责组织与合同相对方的磋商工作,在磋商过程中,应当有本部门法制机构或部门法律顾问全程参与。属重大政府合同的,可以邀请市政府法制部门参与。
  
  (二)合同文本的拟定。承办部门负责拟定合同文本,应当认真研究签约事项,对合同主体、标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进行认真审查,并避免与之前签订的同类型合同发生冲突。
  
  (三)风险论证。合同签订前,承办部门应当对合同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风险进行预先的分析和论证,必要时可以听取法律顾问等有关专家的意见。属重大政府合同的,应当有法律顾问等有关专家的论证意见书。
  
  (四)合同的报批。经合法性审查后,以市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由承办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审批,属市政府工作部门重大政府合同的,由承办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报分管市领导审批;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由分管市领导审批,属市政府重大政府合同的,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批。
  
  (五)合同的签署。政府合同经批准后,由市政府或其工作部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授权其他人员签署的,应当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书面授权。
  
  第十条
  
  政府合同在签订之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不得签订政府合同。
  
  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查。市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由该部门的法制机构或部门法律顾问负责合法性审查。
  
  重大政府合同应当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
  
  第十一条
  
  采用统一执行的合同格式文本的日常业务合同,无需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
  
  第十二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二)合同订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有效。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同时对合同条款是否完整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对合同内容的合理性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对承办部门送审的政府合同,应当在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承办部门。
  
  第十四条
  
  送审材料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一)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及附件。
  
  (二)承办部门对合同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社会风险方面的分析和论证材料,属重大政府合同的,应当提交法律顾问、专家的论证意见书。
  
  (三)涉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能的,应当提交相关部门的意见。
  
  (四)审查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认为需补充送审材料的,应当在首次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当于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承办部门应当按照市政府法制部门的审查意见对政府合同进行修改。
  
  承办部门对涉及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政府法制部门申请复审。
  
  政府合同的审查意见仅限于政府部门内部工作使用,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及知情人员不得向外泄露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缔约双方在磋商过程中,对合同主体、标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将变更内容送市政府法制部门再次审查。
  
  第十八条
  
  政府合同签订后,承办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全面履行合同,督促合同相对方全面履行合同。
  
  承办部门应当建立合同履行的动态管理机制,及时解决合同履行、变更、违约、争议中的有关问题,并将合同年度履行情况向政府报告。
  
  第十九条
  
  政府合同在订立、履行过程中取得的下列材料,承办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编号、登记、归档:
  
  (一)合同正式文本、补充合同。
  
  (二)合同相对方的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的材料。
  
  (三)合同谈判、协商材料。
  
  (四)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五)审查意见。
  
  (六)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往来函件。
  
  (七)法院裁判文书、仲裁机构裁决文书、调解文书。
  
  (八)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承办部门应当安排专人妥善保管政府合同档案。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在履行完毕后,承办部门应当及时整理相关材料,移交市政府办公室归档。
  
  一般政府合同档案应当自合同履行期满后保管10年以上,重大政府合同档案应当自订立之日起永久保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市实行政府合同备案制度。承办部门应当每年将政府合同的档案目录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市政府法制部门可以通过调阅政府合同的档案和相关资料,对承办部门的政府合同进行抽查,监督政府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主张权利,采取预防措施,防范合同风险的发生:
  
  (一)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修改或者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相对方出现违约行为,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五)合同相对方财产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六)合同相对方预期违约的。
  
  (七)其他可能出现合同风险的情形。
  
  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政府合同以及重大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上情形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提出应对方案。
  
  第二十二条
  
  政府合同签订后或者履行过程中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重大纠纷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收集证据材料,并提出处理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政府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当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第二十五条
  
  政府合同纠纷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承办部门应当及时依据合同约定提请仲裁或者诉讼解决。
  
  合同相对方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承办部门应当全面收集证据,及时做好答辩、反诉、举证等应诉工作,防止因证据失权、应诉期限过期等应诉不当行为而导致的败诉风险。
  
  第二十六条
  
  在政府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市政府或其工作部门同意,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放弃属于市政府或其工作部门一方在合同中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签订合同的。
  
  (二)未经审查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三)无正当事由未采纳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意见的。
  
  (四)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政府利益的。
  
  (五)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
  
  (六)在应诉过程中,因证据失权、应诉期限过期等应诉不当而导致败诉的。
  
  (七)在纠纷处理中,擅自放弃属于市政府或其工作部门在合同中享有的合法权益。
  
  (八)擅自泄露内部的审查意见及批准文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未妥善保管政府合同资料、档案材料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市委各部门、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市政府派出机构(含非常设机构)、市人民团体、市事业单位订立类似合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6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珠海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有五大章内容,分别是总则、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合同纠纷的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这五大章内容总结了政府合同管理的流程,环节,非常全面且细致。

·再婚家庭房产如何继承
    再婚家庭房产如何继承 一、再婚家庭房产如何继承 如果是再婚前的房子,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其在离婚协议中已经确定给前妻孩子的,这房子不再是他的财产,其后妻和后妻的孩子没有继承权。再婚后取得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后妻和后妻的孩子有权继承。 二、遗产继承方式有哪些 1、遗嘱继承...

·现在房产商不断的建筑新的房屋,很多老的安置房都被拆迁或是属于
    现在房产商不断的建筑新的房屋,很多老的安置房都被拆迁或是属于危房状态,危房是不允许人们居住进去的,是一种有安全隐患的房子,我国相关法律对危房有这明确的定义,而且还有一系列的定义的标准。一旦符合这个标准,这个房子就属于危房。那么危房鉴定标准有哪些流程? 一、危房鉴定标准 1、为...

·取保候审程序如何办理
    取保候审程序如何办理取保候审属于法定的刑事强制措施之一,这是一种有条件的暂时不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种措施。但必须要由嫌疑人、被告人或其家属或委托的律师提出申请,那么才有可能获得。这就说到了取保候审程序如何办理的问题上,我们一起在下文中了解一下详细内容。 1、取保候审的申请。...

·合同无效后是不是必须返还原物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标的物原物的存在是当事人承担返还财产责任的前提条件。标的物是特定物的,如果原物存在,必须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应赔偿相应的价款或实物,但不能强令返还原物,因为此时已不可能。标的物是种类物的,如果合同标的物已经灭失或被过错方消费掉的,过错方也可以不返还同类标...

·绑架罪的赔偿标准
    一、关于绑架罪赔偿标准 最高院工作答复: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 (法办﹝2011﹞159号)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我院的倾向性意见是: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只应赔偿直接物质损失,即按照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一般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

·自愿认罪检察院认罪认罚要签吗
    我们都能听说过,如果犯罪分子在检查和审判期间选择自愿认罚的,那么他们可能在法律上就会得到一定的从轻处罚的标准,具体是怎样的呢,根据有关的说法,被告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在被执政期间选择认罪的,应该会得到减轻处罚。 一、自愿认罪检察院认罪认罚要签吗 认罪认罚是自愿签署的,最终对你的...

·如何认定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
    如何认定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 发生交通事故大部分情况下都会造成损失,我国在交通事故的财产赔偿中有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是指因交通事故而导致的财产利益的损失。通常包括车辆、物品及其他有关设施的损失,还应包括现场抢救和善和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这停业...

·出嫁女继承娘家宅基地的行为是否合法
    出嫁女继承娘家宅基地的行为是否合法?出嫁女继承娘家宅基地的行为是是不合法的,因为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须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是一种福利性质的,一般来讲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继承...

·企业上市的好处都有哪些
    企业上市的好处都有哪些? 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会用到大量的资金,对于它们而言,扩展融资渠道是当务之急。具体的融资方式有银行贷款、上市、发行债券和金融租赁等。其中上市成为了很多企业的首选,每天都有企业提交上市申请。那么,企业上市的好处都有哪些?下面我们一起通过我们的这篇文章了解下...

·工伤过了20年怎么办
    20年前工伤可以享受新工伤保险待遇。20年工伤,是老工伤,按国家规定,其中经过劳动能力鉴定,构成伤残的,已经纳入社会统筹,可以按现行规定享受新发生工伤保险待遇。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予支付,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