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征收土地流程是怎么规定的?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征收土地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您的位置:首页  »  
 

征收土地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征收土地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一、征收土地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征收土地流程的规定具体如下:
  
  
  1、发布征地公告
  
  征地公告由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实施,公告的内容包括:(1)征地范围、(2)面积、(3)补偿方式、(4)补偿标准、(5)安置途径、(6)征地用途。公告应当张贴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之内。公告作出之后,村民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也不得抢建建筑物。
  
  2、征询村民意见
  
  征地公告发布之后,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联合乡镇政府围绕公告的六项主要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与村民的意见。如果村委会或者村民提出了不同意见,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记录在案,着手协调解决,同时还应当告知他们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等这些程序履行完毕后,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还应当将记录在案的不同意见、听证的相关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
  
  3、实地调查与登记
  
  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实地勘察程序是至关重要的。在这个环节里面,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去征收范围内对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与数量、规格进行实地调查,并将调查情况现场填制成表,一式三份,然后由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与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双方共同确认表格内容,确认无误之后由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也应当将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好字的表格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
  
  4、一书四方案
  
  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完前三个步骤的工作之后,根据征询、听证、调查与登记的具体情况,拟定出正式的“一书四方案”:一书,是指建设用地说明书;四方案,包括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拟好后再组卷报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5、张贴征地公告
  
  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作出征地批准文件并下发给征收土地的县级或市级人民政府之后,县级或市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地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2)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另外,公告应当张贴在被征地所在村。
  
  6、张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张贴征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六个方面:(1)被征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村委会、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如果对方案有不同意见,又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自公告张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后者应当认真研究,在要求听证的情况下还应当举行听证会。倘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实存在需要修改的地方,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7、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公告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村委会、村民或其他权利人的不同意见及采纳情况一起,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8、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级或者市级人民政府对于报批的公告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村委会、村民或其他权利人的不同意见及采纳情况进行审查并决定批准之后,应当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开始组织实施征地与补偿安置工作。
  
  9、土地补偿登记
  
  村委会、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亦即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土地补偿登记手续。如果超过期限未办理该手续的,对其的补偿按照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进行。
  
  10、实施征地补偿与土地交付
  
  按规定落实土地补偿之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将土地交付给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
  
  综上所述,政府想要对某个地区的土地进行更有价值的利用时不能不经过考虑就直接做决定的,因为土地与农村百姓生存有很大的联系而不能随便就剥夺了,如果想要合理收回土地就必须要建立在与百姓说理并且所有人都认可补偿数额的基础之上。
  
  
  

·离婚案件是一审终审吗
    离婚案件是一审终审吗 一、离婚案件是一审终审吗 离婚案件属于一般民事案件,采二审终审制。当事人不符一审判决的,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民事诉讼法》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离婚诉讼结束,...

·“子女抚养权”纠纷情形之四
    4、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孩子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如果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

·简单的工程承包协议参考范文 无论是什么?
    简单的工程承包协议参考范文 无论是什么样的工程,无论再怎么小的工程都是可以签订工程承包协议,简单的工程承包协议足以满足小的工程的需要。但是无论是简单的还是复杂的协议,都必须确保把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约定清楚,明确责任的协议才是最有效的最有保障的协议。下面我们就介绍一下的内容。 一...

·一般办理入职后几天上班?
    一般办理入职后几天上班? 我们都知道,员工入职时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只有签订了劳动合同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才能建立劳动关系,只有建立了劳动关系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但是员工入职不是马上就能签劳动合同的,还有一定的试用期,那么员工办理入职后几天上班呢?下面我们将为您进行详...

·建设施工合同违约责任是怎样的
    建设施工合同违约责任是怎样的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

·实业有限公司注册要求是什么?
    实业有限公司注册要求是什么?实业有限公司注册要求是设立之时必须要提交足够的材料,基本行业无限制,除特定行业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已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

·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用人单位提交辞职申请,经用人单位同意,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二、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无需用人单位同意,30天期满,用人单位即应结清工资,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三、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车祸退休误工费赔偿标准是多少?
    车祸退休误工费赔偿标准是多少?如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害人能提供证据充分证明其实际在从事劳动,并因受到损害导致本人或家庭收入减少的,那么其要求赔偿实际减少的收入的误工费应当予以支持。若是农村的可以提供足够证明的,按从事农业生产对待;若是城镇返聘人员,按其提供的返聘合同和单位出具的...

·检察院批捕向谁申请取保候审?
    一,检察院批捕向谁申请取保候审?检察院批捕向公安局申请取保候审。刑事案件申请取保候审,需要犯罪嫌疑人家属或者律师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就可,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批准由办案机关进行审查决定,做出答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刑事诉...

·最新潮州市抢夺罪量刑标准
    抢夺犯罪通常表现为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并达到了数额较多的标准。一般不会对受害人人身施以暴力。但由于各个地区关于抢夺罪数额的规定不太一样,因此也就导致了各地对抢夺罪的量刑处罚不同。下面您就跟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潮州市抢夺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吧。 1、构成抢夺罪的,可以根据...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