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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中关于财产的保全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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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中关于财产的保全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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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离婚中关于财产的保全的规定是什么
  
  在离婚时出现对方隐瞒、转移或者通过赠送等方式转移财产,严重侵害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属于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就这种情况请求财产保全。具体的程序如下所示:
  
  1、申请法院: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从法律规定看,申请财产保全并不局限在财产所在地,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处境就近选择法院。)
  
  2、受理时间:法院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作出保全措施的,会立即执行财产保全。
  
  3、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4、担保:
  
  (1)申请人。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没有提供的,会裁定驳回申请。
  
  (2)被申请人。财产纠纷案件中,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会裁定解除保全。
  
  5、复议: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注意:
  
  1、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后,应该尽快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如果在保全措施后30日内没有行动的,法院将会解除保全。
  
  2、如果申请人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财产保全,是为了在财产分割时能够尽量公平。
  
  综上所述,在离婚的时候很有可能会出现对方转移和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而在这个时候最好先提出财产保全,避免对方侵害到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而财产保全也是为了能够在财产分割的时候尽量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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