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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中的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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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中的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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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庭的辩论并不是在辩论阶段才开始的,在法庭调查阶段,控诉方和律师对被告人、证人、鉴定人的发问,实质上已是辩论的前奏。因此,律师在庭审中要根据案情,采取不同的方式发问,以达到或进一步弄清案情,或引起法庭的注意的目的。如对案件中的要害总是开门见山地直接发问、为强调某一问题以引起法庭注意而明知故问、对互相推诿的同案其它被告迂回发问、对提供不实证词的证人直言诘问,等等。发问是为了有利于辩护,所以要有明确的针对性,避免被问人提出对被告明显不利的总是问话必须乘法明确,使被问人一听就明白,避免被问人不知如何回答,或答非所问,影响发问的效果和发问目的。

   法庭辩论必须针对指控的内容,具有针对性和预见性。律师要在熟悉案情的基础上,围绕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这一中心,确定自己的观点,同时要预测对方可能提出的问题,从论点和论据材料、法律根据和语言表达上作好辩驳的准备。对与本案关系不大的枝节问题,尽管有可辩性,也要去其枝蔓,突出主线。否则,纠缠于枝节总是就会本末混杂,甚至本末倒置,虽然辩论双方唇枪舌战,但无关宏旨,于律师发行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无益。

   法庭中各种情况不断变化,律师要敏锐地掌握这些变化,及时高速自己的策略和部署。控诉方是律师的直接对立方,先于律师发言,多半是慷慨激昂,谈犯罪情节,讲社会危害。律师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或针锋相对,正面迎击,或避其锋芒,迂回反击.无论何种方法,都应正气凛然,毫无畏惧。如果对方出现思想混乱,词不达意时,则当乘机反驳,迫使其被动地回答问题,从而制其反驳能力;当对方情绪失控,急燥冲动时,则应以稳对急,体现出坚定而宽厚的风度,既不计较对方的不当言行,又要不失时机地围绕辩论的中心问题,阐明自己的观点,以巩固辩护的成果。被篝人在法庭上也可能出现翻供、狡辩甚至拒绝律师为其辩护的情况,律师对这些情况一方面要在庭辩之前做大量细致的调查摸底工作,使后来的辩论具有充分的预见性,更重要的是临变不惊,从容镇定,妥善处置,不能简单地拒绝辩护而退庭。

   审判人员在开庭前,多已熟悉案情并形成自己的观点。律师要将他们的注意力引到辩护的观点和与之相关的案情上来,说服他们想信辩护的观点的正确性。审判人员动了已形成的观点,辩护就有成功的希望,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在材料的组织和语言的驾驭上下一番功夫。

   辩护的内容有的丰富,有的单一,律师要善于既科学、又灵活地安排这些内容。一般采用演绎法、归纳法、推理法等常用的逻辑方法,也可以根据案情适当变通。如案情简单,但对定性有分歧的,可用中心法,即围绕辩护观点为中心组织材料,用大量事实和证据证明辩护观点的正确,反驳对方的谬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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