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劳动教养人员与罪犯有什么不同?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劳动教养人员与罪犯有什么不同?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教养人员与罪犯有什么不同?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罪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管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及死刑立即执行的人。它与劳动教养人员相比,具有以下明显的不同:
 (1)性质不同。罪犯是有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受到人民法院刑事处罚的人。而劳动教养人员通常是有违法行为,但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尚未触犯刑律,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人。因此,罪犯是一种对有罪之人的称呼,而劳动教养则是一种行政处罚,二者具有罪与非罪的原则区别。
(2)执行的机关不同。罪犯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后,除了死刑立即执行和非监禁刑犯,均由监狱执行刑罚。劳动教养人员则是经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依法决定之后,送劳动教养管理所接受教育改造。监狱与劳动教养管理所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执法机关。监狱是有武装看押的刑罚执行机关;而劳动教养管理所是不实行武装看押,在管理上相对宽松的强制性教育改造场所。
(3)处罚的期限不同。刑罚处罚是一种最为严厉的处罚,从有期徒刑直到死刑属于刑罚的处刑范围。若对罪犯实行数罪并罚,有期徒刑可超过20年;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而劳动教养相对而言是一种较轻的行政处罚,最多可以决定教养3年,对屡教不改、表现极坏的,可以最长延长2年劳动教养期限。www.njlawyer.cn
(4)法律后果不同。罪犯的身份一经确定,若其原属于国家公职人员的,一般要开除公职,是党员的还要开除党籍。刑满释放三年之内重新犯罪的视为有前科,从重处罚。而劳动教养人员原系国家公职人员的,有的可以保留公职,且不计为前科。
(5)作出决定的机关不同。罪犯的判决和裁定是由人民法院作出的;而劳动教养的决定是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前者属于国家司法权的范围,后者属于国家行政权的范畴。

·一般女方怎样能争取抚养权?
    中国古话就是说母子连心,从某种程度来说,孩子对于母亲的重要性大于父亲。夫妻因为一些原因导致离婚的话,需要对财产及孩子的抚养权进行分配。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只能属于一方。想要争取孩子抚养权的女性对于一般女方怎样能争取抚养权不了解。 一、女方怎么争取抚养权 在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情...

·上市公司中报披露时间是什么时候
    上市公司中报披露时间是什么时候 随着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人们的收入水平逐渐升高,很多人并不满足与银行存款这个理财方式,会选择更多收益的股票,做股票投资的人会比较看重上市公司的中报,可以分析中报的数据,做出合理的理财决策,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那么上市公司中报披露时间是什么时候...

·如何约定二手房买卖违约金
    二手房买卖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各种违约现象,比如延期交房、延期付款、延期办理房产证、房屋质量问题、税费问题等等,因此房屋买卖双方事先约定违约金很有必要。那么,如何约定二手房买卖违约金呢?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如何约定二手房买卖违约金 在房屋买卖活动中,有些违约导致合...

·征收方迟迟不交付安置房,该如何维权?
    征收方迟迟不交付安置房,该如何维权?而且根据法律规定,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可以任意时间要求征收方履行协议。当征收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交房义务,或者协议没有约定交房期限,但口头承诺过交房期限,征收方迟迟不交付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拿着征收补偿协议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征收方依法履行...

·国土资源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什么
    国土资源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什么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一种物权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任将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据实载于登记簿,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依法赋予农民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

·关于出轨离婚财产分割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夫妻一方出轨对于婚姻来说是一种致命的打击,一方发现另一方出轨,多数情况下会选择离婚。离婚就会涉及到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我国婚姻法也涉及到夫妻一方出轨情况下财产的分配问题。那关于出轨离婚财产分割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详细介绍。 一、如何认定婚姻中的过错方? 1、 重婚...

·现实中,并不是所有的房屋都是可以租赁给他人,出于交易的安全,
    现实中,并不是所有的房屋都是可以租赁给他人,出于交易的安全,同时也是为了保护承租人的利益,我国规定了一些不能进行租赁的房屋。那到底哪些房屋不能租赁呢?相信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接下来,就让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哪些房屋不能租赁 每一所出租的房屋都有各自的背景和条件,并不是所...

·关于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关于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1)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2)中止行为既可以作...

·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寻衅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

·南京市盗窃罪量刑标准
    偷东西是我们在生活中比较常见的行为,但对于这样的行为并不一定就构成了刑法中规定的盗窃罪,此时必须要满足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与立案标准后,我们才能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此时,在不同的地区关于盗窃罪的量刑都还有所不同,下面我们就一起看看南京市盗窃罪量刑标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南...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