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监视居住的法律缺陷律师电话13951899110
监视居住的法律缺陷
您的位置:首页  »  
 

监视居住的法律缺陷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是两种不同的强制措施,监视居住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显然要比取保候审强得多,对这两种强制措施没有附加条件地选择适用,应该说很不科学。

  

  1.监视居住的具体执行程序规定模糊,缺乏可操作性。对于监视居住的执行,刑事诉讼法和相关部门的实施细则均作了规定,总体来说涉及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所、居所等活动空间的限制;二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自由的限制。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但到底限制在什么范围之内,各方面的规定都没有明确,这就给执行工作带来困难。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被监视居住者的义务:不得干扰证人作证和不得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但如何在监视居住中发现被监视居住者违反法定义务的情况,却缺乏有关配套措施和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杜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行为。

  

  2.监视居住的规定忽略了对第三者权利的保护。我国对监视居住对象的行为的要求是“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在现实生活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是与家庭成员生活在一起,这些家庭成员并不涉嫌犯罪,其合法权益当然应当受到保护,但监视居住所含之义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所的监视,这就导致生活在这个住所里的其他家庭成员的日常生活也处于监视之下,其生活隐私也受到了一定的侵犯。我国诉讼法并没有解决这个问题,使得执法部门处于两难的尴尬境地。

  

  3.三机关就监视居住的解释不协调,甚至互相矛盾。在三机关的解释中,各部门都体现了自己对同一问题的不同观点,造成了不协调之处,主要体现为:(1)三机关对变更监视居住的条件各不相同。(2)有的实施细则有扩充解释现象,如公安部实施细则中规定对被监视居住者的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的扣押,就是对诉讼法原义的突破,扩大了自己的解释权。(3)三机关对监视居住的规定出现了重复决定的情况,导致了监视居住期限过长,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出入。

  

  4.无权利救济措施。监视居住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而人身自由历来被理论界、实践部门所重视,同时也关乎权利拥有者的根本利益。“有权利必有救济”是一种基本法治理念,各国诉讼法在对人身自由的限制上均有救济方面的详细规定,如律师的参与等等。而我国长期以来所形成的权力至上理念和立法行政化色彩,导致在权利的救济方面的规定为空白,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违法限制时无法进行有效的救济。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量刑是怎样的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量刑是怎样的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第三...

·合同撤销后违约金怎么算?
    合同撤销后违约金怎么算?从08年开始,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一、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

·网络上被侵犯名誉权向哪里的法院起诉
    网络上被侵犯名誉权向哪里的法院起诉 一、网络上被侵犯名誉权向哪里的法院起诉 2000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规定了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中的管辖权问题:“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养子抢走继承权应该要怎么办?
    养子抢走继承权就要看被继承者是否立遗嘱具体有说明是属于该养子获得,如果没有那么继承权是需要由平均的方式分配给各继承者的。而且养子与养父母的关系必须要得到法律的认可。《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

·一、集体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有哪些?
    一、集体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有哪些?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主要包括劳动安全卫生的设施、设备及防护措施,女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以及为劳动者提供的保证生产(工作)任务顺利进行的各种物质条件和生产(工作)环境; 4、劳动报酬。...

·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由租房引发的民事纠纷数不胜数,而导致这些纠纷大部分的原因便是许多租房的人没有和房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且未到房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那么,当我们和房东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之后,又如何到房管部门登记备案呢?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流程是什么呢?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 一、...

·征地补偿支付管理规定有哪些?
    征地补偿支付管理规定有哪些?虽然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当地政府为了某种利益的需要,是可以征收属于公民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但是征收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土地征收后,需要按照土地的原用途向被征地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为了规范政府的支付行为,相关国家单位制定了征地补偿支付管理规定。一、征地...

·遗嘱执行人起诉遗产托管人移交遗产合法吗?
    一、遗嘱执行人起诉遗产托管人移交遗产合法吗? 合法的,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属于遗产,在遗产分割前,遗产属于继承人共同共有的财产。一般的继承案件只涉及继承人之间的分割纠纷,但在某些遗产继承类案件中会出现如存款、机动车等动产形式的遗产已被其中的继承人或者第三人实际占有控...

·一、农村离婚女方一个月付多少抚养费?
    一、农村离婚女方一个月付多少抚养费?夫妻离婚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确定孩子的抚养费应该要多少:1、子女生活、就学、就医的实际需要;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目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

·企业拆迁对员工的安置补偿是怎样的?
    企业拆迁对员工的安置补偿是怎样的? 在我们的生活中,当企业遇到拆迁时,该企业可能会停产或者停业一段时间后在选择新的地区重新经营,但是,该企业也有会因为拆迁导致关闭的问题我国拆迁方面的法律对此也有一定的规定,会对企业的拆迁进行赔偿,而企业的员工也会得到相应的赔偿。 一、企业拆迁...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