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集体商标的特征是什么?律师电话13951899110
集体商标的特征是什么?
您的位置:首页  »  
 

集体商标的特征是什么?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集体商标的特征是什么?
  
  一、集体商标的特征是什么
  
  (一)集体商标不属于单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属于由多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社团组织,即表明商品或服务来源自某一集体组织,这一集体可以是某一特定的行会、商会等工商业团体或其他集体组织,具体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以集体成员的身份隐退在集体的背后。体现了其“共有”和“共用”的特点;
  
  (二)集体商标是以各成员组成的集体名义申请注册和所有,由各成员共同使用的一项集体性权利,反映在集体商标的申请注册上,即要求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组织才可以提出申请,因为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组织才能以其集体的独立名义拥有商标权;
  
  (三)集体商标反映在商标的使用上,表现为,集体组织通常不使用该集体商标,而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不能使用;每个成员都有平等使用的权力,成员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同时又必须对其集体成员的使用进行监督,并对违反使用规则的成员进行处理;
  
  (四)集体商标的注册、使用及管理均应制定统一的规则,详细说明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管理费用的数额和用途并将之公诸于众,集体成员应相互遵守并受到公众的监督;
  
  (五)当集体商标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损失时,应包括集体组织成员所受的损失在内;
  
  (六)当某成员退出该集体时,他就不能再使用该集体商标,当某一新成员加入时,他就可以因获得成员的身份而使用该集体商标了,这种成员身份是不可以转让的,以这种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商标使用权也不得转让;
  
  (七)地理标志可以作为集体商标注册。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
  
  集体商标注册新闻发布会,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国《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表示“申请转让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受让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并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有什么区别
  
  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两者均是由多个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共同使用的商标。
  
  (2)集体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来自同一组织;证明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达到规定的特定品质。
  
  (3)集体商标的申请人都必须是依法成立,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但证明商标的申请人还必须对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
  
  (4)集体商标只要是该集体成员均可使用,该组织以外的成员不得使用;证明商标则应当显示其开放性,只要达到管理规则规定的特定品质的商品或服务都可以要求使用证明商标。
  
  (5)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可以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能在其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当前,在我国允许将集体商标进行转让,但是在申请转让集体商标的时候,需要受让人提供证据证明,自身是具备了相应的主体资格,同时也是符合有关规定的。集体商标只允许本集体组织成员使用,而组织成员在使用集体商标的时候,也不需要单独签订许可使用合同。
  
  

·合同成立与生效是怎样的
    合同成立与生效是怎样的生活中,很多人都不能准确的区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很多人都认为,当签订合同的时候,合同就成立并且生效了,但有时候并不是这样的。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到底是怎样的,请看我们为你解答。 一、合同的成立是怎样的 合同成立的两个要素是要约和承诺。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做...

·离婚后探视权没空探视可以吗?
    离婚后探视权没空探视可以吗?可以的,具体由双方协商。根据《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

·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当作出决议的事项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新股发行价格;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

·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有效吗?
    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

·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后工资什么时候结算
    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什么时候可以领到最后工资,是您一直关心的问题。每个人都是希望自己的劳动没有白费,虽然已经结束了劳动关系,对曾经付出的劳动,劳动者是有权利得到相应的报酬的。以下是我们为你整理的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后工资什么时候结算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法律支持最高民间借贷利率是多少
    法律支持最高民间借贷利率是多少?现在很多年轻人都奉行花今天的钱,圆明天的梦的原则,因此,他们中的很大部分人选择了贷款,多数人的选择促使了民间借贷行业的兴起和发展,现在很多地方都存在着各种借贷公司,并且借贷的利率不一,那么法律支持最高民间借贷利率是多少呢?接下来我们将为您介绍。 一...

·离婚房屋判共用解决方案规定是什么?
    我们在生活中经常会遇到很多家庭在闹离婚,因为数据显示我国的离婚人数在附近不断的增加,实在离婚的时候遇到的问题纠纷也就比较多,主要就是关于财产分割也就是房产的分割,在婚姻法中有详细的规定。那离婚房屋判共用解决方案规定是什么?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离婚房屋判共用解决方案规定...

·三次起诉离婚需要分居证据吗
    很多时候,离婚并非是双方都自愿都同意的,而这个时候,单方想要结婚婚姻关系,就需要通过起诉的方式来进行,起诉离婚也是目前市面上最为常见的离婚方式之一。那么三次起诉离婚需要分居证据吗?起诉离婚的程序是什么?下面,就让来详细的介绍一下吧! 一、三次起诉离婚需要分居证据吗? 事实上,...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辩护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吗?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辩护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吗?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辩护中,是不一定会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在肇事者负事故的主要或全部责任的情况下,或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情况下,...

·烟草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
  供
  经 ……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需
  ┌──┬──┬─────┬─────┬────────────────┐
  │面积│亩产│ 总产  │定购数量 │     交货月份       │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