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区别的关键有哪些?律师电话13951899110
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区别的关键有哪些?
您的位置:首页  »  
 

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区别的关键有哪些?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区别的关键有哪些?
  
  一、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区别的关键有哪些?
  
  1、犯罪结果不同:未遂的结果是犯罪目的无法完成,既遂则是完成了犯罪目的。
  
  2、定义不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实施完成的是既遂。
  
  3、量刑不同:犯罪既遂按照相关法律行进审判定罪,而犯罪未遂在量刑上往往有减免,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犯罪未遂如何量刑
  
  1、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2、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轻伤害案件、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犯罪未遂的案件以及被诱骗或者被教唆实施的犯罪案件等,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确有悔罪表现,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切实履行,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
  
  三、犯罪未遂的特征有哪些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实行行为的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应该从主客观统一的意义上把握着手:主观上,行为人实行犯罪的意志已经通过客观的实行行为开始表现出来;客观上,行为人已经开始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着手的主观和客观的统一,反映了着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为认定着手实行犯罪提供了一般标准。
  
  着手实行犯罪的共同特征:
  
  ①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已经同直接客体发生了接触,或者说已经逼近了直接客体。如拿刀对准被害人。
  
  ②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可以直接造成犯罪的结果的行为。如举枪瞄准被害人。
  
  ③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客体的行为。
  
  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结果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一定的物质性的犯罪结果作为其犯罪构成的客体要件的结果犯,应当以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过失杀人罪。
  
  行为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完成一定的行为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是否完成,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强奸罪。
  
  危险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要件的危险犯,以是否造成了某种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破坏交通工具罪。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应当具备质和量两个方面的特征:
  
  (1)从质上说,只有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才能成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2)从量上说,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必须达到足以阻碍犯罪分子继续实行犯罪的程度。因此,有些犯罪分子遇到一些轻微的阻碍因素,例如在抢劫罪中遇到熟人,在强奸罪中由于被害人请求等,犯罪分子就中止了犯罪,应该认为是自动中止。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的种类包括:
  
  ①犯罪分子自身方面的原因,如能力不足;主观认识错误;
  
  ②犯罪分子以外的原因。主要有:被害人的反抗;第三者的出现;自然力的破坏;物质阻碍,如撬不开门;时间、地点的不利影响等。
  
  综上所述,犯罪未遂的三个特征是一个有机整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未遂的前提条件;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的形态条件;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犯罪未遂的主观条件。在这三个条件中,前两个侧重于揭示犯罪未遂的客观特征,第三个侧重于揭示犯罪未遂的主观特征,这三个条件以主观和客观的统一揭示犯罪未遂的本质。
  
  综合上面所说的,既遂就是对案件的发生产生了一个结果,未遂一般就是在实施犯罪的时候没有成功,但两者的共同点都是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所以,国家在制定刑法条款的时候都是有专让的条例,就是为了让执法人员可以更好的处理。
  
  
  
  

·离婚后的个人投资收益的分割原则有哪些
    结婚是件美好的事,但是有时因为感情等一系列原因不得已的时候您会选择离婚。离婚涉及的问题很多,除了办理离婚手续,还会涉及到财产分配,甚至会引起财产的纷争。对于个人投资收益来说,这部分资产产生的离婚纷争更为突出,那么离婚后的个人投资收益的分割原则是怎样的?下面我们将带来相关介绍。 ...

·如何界定婚前财产,婚前财产怎么区分
    按照结婚时间点来区分夫妻财产的,在结婚之前的财产叫做婚前财产,而缔结了婚姻关系之后所获得的财产,那么一般就是婚后财产了。实践中,该如何界定婚前财产呢?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下面就让我们为您详细解答吧。 一、如何界定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是指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

·在我国国家未成年可以拘留吗
    在每个未成人的青春期难免会因为意气用事而造成严重后果,其中就包括打架斗殴对他人造成严重伤害的,相关执法部门应当作出处罚。那么,未成年可以拘留吗?按照未成年人的管理办法规定,未成年人未满十四周岁的便可以进项行使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我国国家未成年可以拘留吗 只要是年满十...

·合伙制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的规定是什么?
    合伙制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的规定是什么?合伙制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的规定是两者存在着联系和区别,按《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

·商业秘密被侵犯后应采取的法律措施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在实际中,遇到商业秘密被侵犯...

·社区服刑人员重新与再犯新罪怎么办?
    社区服刑人员重新与再犯新罪怎么办? 第二十五条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

·连带债务的认定有哪几种?
     一起开公司为公司合伙人,两个人结婚便成为了夫妻,那么双方或者多方是有着共同的责任与义务的,一旦有一方背负了债务,那么其他一方或者多方有责任承担相应的债务,这即为连带债务。那么,连带债务的认定有哪几种呢? 除了当事人之间的有效约定外,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连带责任的适用条件分别作了...

·公司债券利率实际利率如何计算?
    公司债券利率实际利率如何计算?一、债券利率 债券利率又称债息率,债券利率分为票面利率,市场利率和实际利率三种,通常年利率用百分数表示。其形式有单利、复利及贴现方式等多种。 (一)票面利率 债券利息与债券票面价值的比率,公式为利息/票面价值。 (二)实际利率 分母上加上了买价与票面...

·人伤交强险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当发生交通意外的时候,有些人可能就会涉及到交强险的一些赔偿。那么我们来为您讲述一下人伤交强险赔偿标准是怎样的?根据相关的标准,当人员伤亡时,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来进行相应的赔偿的,具体我们来看下面的文章。交强险主要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

·职务侵占罪自首怎么处罚
    自首属于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可以对犯罪分子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但实践中必须要先确定确实有自首情节的,那么才能做出相应的处理。对于职务侵占罪来讲,如果犯罪分子自首的话,将会如何处罚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一、职务侵占罪如何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