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拘留到逮捕换看守所地方吗?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刑事拘留到逮捕换看守所地方吗?
您的位置:首页  »  
 

刑事拘留到逮捕换看守所地方吗?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一、刑事拘留到逮捕换看守所地方吗?刑事拘留变成批捕措施,办案人到看守所宣布,并且要求犯罪嫌疑人在逮捕证上签字。刑事拘留羁押地点是在公安局的拘留所,逮捕后羁押地点在公安局的看守所,但拘留所和看守所的设置地点往往是在同一个院内。刑事拘留后认为要逮捕的,侦查机关应报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检察院决定逮捕的,侦查机关应向犯罪嫌疑人宣布;逮捕本身不存在要求家属到场,只是在逮捕以后,依法应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电话通知领取逮捕通知书或者直接寄送逮捕通知书,现实中一般都是邮寄逮捕通知书。二、批捕的程序是怎样的?1、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可见,公安机关需要逮捕时,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报批逮捕,并移送提请批准逮捕书和案卷材料、证据。2、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由审查批捕部门办理。审查批捕部门应当指定办案人员审查。办案人员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批捕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3、逮捕的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论是批准逮捕,还是决定逮捕,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71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证必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执行逮捕必须由两名以上的公安人员进行。综上所述,发生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对嫌疑人刑拘,会将其关押在就近看守所。之后犯罪事实比较清楚后,就应该尽快是将其逮捕,这样羁押期限会延长。由刑拘变逮捕不用变换看守所,在原来的看守所执行就可以。当然,如果要变换管辖地,则应该移送嫌疑人。
  
  
  

·一、有工种的劳动合同有哪些?
    一、有工种的劳动合同有哪些? 有工种的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用工、无固定期限用工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用工3种方式。固定期限用工,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有合同的终止时间。无固定期限用工,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有合同无确定的终止时间。 ...

·酒店劳动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酒店劳动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一、酒店劳动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 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 3、劳动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 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

·工伤鉴定标准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标准是什么?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多多少少会受到工伤,受到工伤后要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拿着鉴定结果才能向用人单位申请赔偿金。严重的工伤会使劳动者丧失部分或全部的劳动能力,是否丧失劳动能力也有相应的标准,工伤鉴定标准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标准是什么?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 一、工伤鉴定标准部分丧失劳动...

·房产拍卖的注意什么事项
    房产拍卖的注意什么事项 1、注意选择房地产拍卖机构 了解该房产的拍卖机构是否具有拍卖的专业资质,以及能否保证产权顺利过户。在“服务可以创造价值”的今天,房地产机构作为买卖双方的中介人,其专业资质和所提供的服务质量显得尤为重要。 2、了解所竞买房产的权属状况。要确认所竞买的房...

·一、签过劳动合同员工可以随时辞职吗?
    一、签过劳动合同员工可以随时辞职吗?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

·国家知识产权专利检索报告为何自相矛盾?
        国家知识产权专利检索咨询中心(以下简称检索中心)给出自相矛盾的评估结论并非偶然现象,有不少专利权人同样也遭到了两份报告结论不一致的情况。即使以同一专利权人的身份去申请检索中心的报告,也会遇到结论打架的情况:“我们就一份专利向检索中心先后申请了...

·随着我国工业化的进程的加剧,现在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我们
    随着我国工业化的进程的加剧,现在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我们从电视节目中经常看到企业乱排乱放导致农田污染,庄稼绝收,更有甚者,人们的身心健康受到影响。这些受害者都要向污染企业提出索赔,那么环境污染赔偿多少钱?下文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 一、环境污染赔偿标准怎么制定? 对于人身损...

·重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什么
    交通事故如果不幸发生了,人身损害赔偿就成为了双方的关注焦点。肇事者想要少花一定钱,伤者想要多获得一点赔偿。但是各个地区都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着相关的规定的。下面我们就为您整理了重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一、重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

·山东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筑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筑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造价及监督管理活动...

·两次起诉离婚时间间隔多长时间
    两次起诉离婚时间间隔多长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由此可见,第二次起诉离婚时间应该自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后过六个月才能第二次起诉...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