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驾照还可以拿到吗?律师电话13951899110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驾照还可以拿到吗?
您的位置:首页  »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驾照还可以拿到吗?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驾照还可以拿到吗?永远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将对其终生不得重新获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记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肇事逃逸是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的情节。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将受到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如果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将受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订)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 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二、肇事逃逸的性质关于逃逸行为的法律性质,刑法理论上认识不一,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罪后表现说”,认为交通肇事后又逃跑和受重伤的被害人后来又死亡,这二者之间是互相依存的,逃逸是交通肇事行为的继续,死亡是重伤后在特殊情况下的必然结果,行为人对被害人可能进一步引起的后果可能有希望或放任之心,但这一心态没有与进一步的行为相联系,也就没有独立意义,或者说,逃逸的实质是行为人在趋利避害的心理作用下,使肇事结果进一步加重的条件;二是“独立行为说”,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独立的犯罪行为,因此应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按吸收犯处理;其三是“分别情况说”,认为交通肇事犯罪的行为人在犯罪后逃逸并因而致被害人死亡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如果是在过失支配下进行的,就不是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如果是在新的放任的故意支配下进行的,就是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综合上面所说的,肇事逃逸对于我们个人来说是坚决不允许的行为,而且这种行为只要造成了交通事故那么必定就会直接吊销当事人的驾照,而且还要承担案件的刑事责任,所以,在处理的时候都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这样才能更好的处理。
  
  
  

·刑事诉讼法关于不批捕的后续程序有哪些
    一、刑事诉讼法关于不批捕的后续程序有哪些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二、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不批捕的情况有哪些 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形 1、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侦查机关查获的犯罪嫌疑犯罪的证据达不...

·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区别,商号权的特征是什么?
    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区别,商号权的特征是什么? 当我们第一次听说商号权时,肯定会与商标权弄混淆,这是很多人都会犯的一个错误,我们将在这里为您解析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区别是什么?商号权的特征是什么?请您仔细阅读。 ? 一、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区别是什么 1,客体不同:商标权的客体为申请...

·北京市独生子女补贴怎么领
    独生子女补贴领取方式:(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二)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三)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

·机动车侵权责任自行车撞人侵权责任分别是怎样的?
    机动车侵权责任自行车撞人侵权责任分别是怎样的?机动车、自行车撞人侵权承担方式主要是支付民事赔偿金。但是在担责之前,需要先确定事故各方的责任比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

·债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条件有哪些
    债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条件有哪些?虽然说法律允许债权转让,但是必须是生效的债权转让合同。很多债权人随意的签订债权转让合同,最后导致自己造成了巨大的损失,那么债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条件有哪些?我们在下文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债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条件有哪些?第一、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

·宁波集体土地使用证如何办理?
    宁波集体土地使用证如何办理?我国的土地大体分为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农村建设用地就是集体土地的一种,农民兴办工厂的话,首先得拿到一块土地。拿到土地后,农民还得办理一个集体土地使用证,这样才能合法的使用。那么,宁波集体土地使用证如何办理?下面我们结合当地政策和您讲一讲。 一、宁波集体...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男方死了孩子抚养权归谁?
    当代社会,您都十分清楚的一件事情就是孩子抚养权通常情况下都是归父母的,但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可能有一方去世,这个时候很多人都想要清楚的了解一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男方死了孩子抚养权归谁?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男方死了孩子抚养权归谁...

·一,企业员工试用期是否可随时辞职
    一,企业员工试用期是否可随时辞职 可以的,因为试用期里面是互相选择的阶段,要是员工觉得在试用期里面自己工作的不开心或不顺心的时候,就想要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可以提前3天申请辞职,办理工作交接后,第三天即可离开公司。公司不批准的,那么及时反映到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四级工伤鉴定等级标准
    工伤鉴定就是为了确定职工的伤残等级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一共有十级工伤等级标准。对于每一个等级的具体类型和情形不一样。下面,我们为您介绍四级工伤鉴定标准的规定。 四级工伤鉴定等级标准 1)中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癫痫重度; 4...

·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多少
    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多少钱一、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多少钱?第三者责任险的费用和车辆的性质,投保的保额以及投保的渠道息息相关。  普通家庭汽车(6座以下)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五十万保额,一年固定费用为1721元,然后乘以保险公司折扣幅度进行计算。不同的购买渠道费用也是不一样的。第三者责任险的保...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